關於頒發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

《關於頒發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實施於江蘇省,實施時間為2002年8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
  • 地區 :江蘇省
  • 類型:通知
  • 實施時間:2002年8月1日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司法局:
根據國家計委、法務部《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費[1997]285號)、《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 [1998]814號)精神,我省先後以蘇價費[1998]269號、蘇價服[1999]454號、蘇司公[1999]13號等檔案制定了全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其中蘇價服[1999]454號、蘇司公[1999]13號文已試行期滿。為適應公證機構作為中介組織走向市場的需要,促進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決定對我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正式公布。其中,取消《關於涉台公證事務收費標準的批覆》(蘇價費[1997]47號)規定的“收養子女公證、指定管轄、材料轉遞、審核、審批上報、備案”收費項目;省定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增加“小語種翻譯上浮30%”的規定;將解答法律諮詢的收費形式改為協商收費;其餘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法務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81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涉台公證事務收費標準的批覆》(蘇價費[1997]47號)和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於下發省定公證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價服[1999]454號)執行。現將統一歸併後的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公布如下:

詳細內容

一、 證明法律行為
(一) 證明契約、協定
1? 證明經濟契約
(1)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根據標的額大小,按以下標準收費:
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證明其他經濟契約,根據標的額大小,按以下標準收費:
2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按比例收費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2? 證明民事協定,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二) 證明收養關係
1? 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
2? 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
3? 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700—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囑,按收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 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50—80元。
(二) 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300—500元。
(三) 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
(四) 辦理證據保全
1? 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
2? 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
3? 對物的保全
(1) 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
(2) 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
4? 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
(五) 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 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字,每件收費500元。
(二) 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 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
2? 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 提存公證,按標的額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 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一) 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遺囑人提出在與公證人員談話時需錄音或錄像的,錄音或錄像所發生的費用由遺囑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外支付。
(二) 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
(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
七、 證明對財產(含遺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按財產價值的0.2%收費,最低200元。
八、 證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一) 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費100元。
(二) 涉及人身權益以外其他關係的。
1? 無標的額的,每件收費200元。
2? 有標的額的,按標的額的0?1%收費,最低200元。
(三) 證明養老金、勞動保險金、助學金、撫恤金、救濟金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每件收費20元。
九、 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一) 保管文書(含遺囑),每件每年收費50元。
(二) 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公證,每件收費200元。
(三) 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每件收費 80元。
(四) 代擬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元。
(五) 代擬經濟契約,雙方協商收費。
(六) 解答法律諮詢,雙方協商收費。
十、 依法辦理其他公證法律事務
(一) 涉台公證事務
1? 婚姻、出生、經歷、學歷、親屬關係等民事公證書正副本核對,每件收費200元。
2? 房屋買賣、贈與、遺產分割、放棄繼承權等不動產事務公證書正副本核對,每件收費400元。
3? 契約、法人資格、資信證明等經濟事務公證書正副本核對,每件收費500元。
4? 公證書副本郵寄審查,每件收費30元(郵寄費另按實計算)。
(二) 證明抽獎、抽籤、開獎及其他現場公證
1? 非營利性的,每件收費500元。
2? 營利性的,按標的額的0.1%收費,最低收費500元。
(三) 證明拍賣、彩票銷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收費,最低收費5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收費。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收費。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收費。
(四) 證明物品銷毀,每件收費500元。
(五) 招投標公證
2000000元及以下,每件收費500元。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收費。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收費。
(六) 證明股票、債券發行上市法律事務,按發行上市總額的0.5‰收費,最高不超過50000元。
(七)證明簽名、印章屬實;副本、節本、譯本與原件相符,影印件與原件相符
1? 民事類每件收費50元。
2? 經濟類每件收費300元。
(八) 證明財產分割
1? 公民每人每宗收費200元。
2? 法人及其他組織每宗收費500元。
(九) 解除收養關係,每件收費200元。
(十) 證明勞務契約、聘用契約,每件收費50元。
(十一) 證明出國留學協定,每件收費200元。
(十二) 證明出口商品註冊商標,每件收費500元。
(十三) 承擔公證顧問事務,由雙方協商收費。
(十四) 查詢公證檔案資料,每次收費20元。
(十五) 公證書、其他資料翻譯費,每千字收費60元,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費。小語種翻譯費可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十一、 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費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十二、 凡證明單方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製作公證書一份;證明其他法律事實的,製作公證書兩份。如需增加份數,每份公證書另收費20元。
十三、 對當事人舉證有困難,需委託公證機構到省轄市以外地區進行調查的,差旅費由當事人支付。
十四、 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和評估費由申請人另行支付。
十五、 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證事由所有事項的總稱。
十六、 公證機構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公證機構收取公證服務費時,應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
十七、 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公證機構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八、 對確有經濟困難或國家政策規定必須減免的,公證機構應按照法務部《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發通 [1997]116號)等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
十九、 除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外,公證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公證或與其他部門串通變相強制公證,也不得肢解公證事項重複收費。
二十、 各公證機構應按規定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或變更《收費許可證》,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外公示,規範收費行為,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當事人的監督。
二十一、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司法廳過去有關公證服務收費的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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