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2007.06.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6.04
  • 實施時間:2007.06.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執行。
2007年6月4日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公開審判制度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現就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重大意義
1.加強審判公開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審判公開是以公開審理案件為核心內容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依法公開,是對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落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本質的重要體現,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廣大人民民眾和全社會對不斷增強審判工作公開性的高度關注和迫切需要,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在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實審判公開。
2.加強審判公開工作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標。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審判公開。司法公正應當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高效應當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的權威”。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深化審判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積極接受當事人監督,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正確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準確把握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基本原則
3.依法公開。要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職責,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知悉審判工作信息的權利。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在審判工作中嚴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4.及時公開。法律規定了公開時限的,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法律沒有規定公開時限的,要在合理時間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
5.全面公開。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三、切實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
6.人民法院應當以設定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式、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7.對當事人起訴材料、手續不全的,要儘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能夠當場補齊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
8.對決定受理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所適用的審判程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決定由適用簡易程式轉為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及時將決定的內容及事實和法律根據告知當事人。
9.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決定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決定不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製作書面通知,說明不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10.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在裁定書中寫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及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種類、金額或者免予擔保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人民法院決定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並在裁定書中寫明有關事實和法律根據。
11.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當事人提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當事人意見、社會一般理性認識等因素,必要時徵詢專家意見,在合理判斷基礎上作出決定。
12.審理刑事二審案件,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開庭審理;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抗訴案件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力度。
13.刑事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和證據基礎上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卷,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
14.要逐步提高當庭宣判比率,規範定期宣判、委託宣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噹噹庭宣判。定期宣判、委託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籤發或者收到委託函後及時進行,宣判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判時允許旁聽,宣判後應當立即送達法律文書。
15.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16.對民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畫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民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增進廣大民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了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17.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有關線索後儘快決定是否調查,決定不予調查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具體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報後及時將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18.人民法院應當公告選擇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的條件和程式,公開進行選定,並及時公告選定的中介機構名單。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評估、拍賣、變賣的過程和結果;不能及時拍賣、變賣的,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說明原因。
19.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複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舉行聽證。
20.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公布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及時了解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相關的審判和執行信息。
21.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於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複製。
22.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區域網路、網際網路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23.通過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進行。
四、規範審判公開工作,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形象
24.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庭審活動應當在審判法庭進行。巡迴審理案件,有固定審判場所的,庭審活動應當在該固定審判場所進行;尚無固定審判場所的,可根據實際條件選擇適當的場所。
25.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裁判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要求,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並按照繁簡得當、易於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實施公務活動,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著裝,並主動出示工作證。
27.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審判、執行工作紀律規範,公開違法審判、違法執行的投訴辦法,便於當事人及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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