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2007.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1.15
  • 實施時間:2007.01.15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肩負著重大的歷史使命。為了更好地貫徹黨中央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決定,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歷史使命
1、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與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關。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更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肩負著重大歷史使命。
2、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給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更難的任務,賦予了更大更重的責任。由於社會深刻變化,大量尖銳、複雜的社會矛盾衍生為刑事犯罪、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進入司法領域,大量改革過程中觸及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司法程式來解決。人民法院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過程,就是不斷發揮職能作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過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負的重任,就必須轉變思想觀念,提高工作標準,著眼於社會和諧,致力於社會和諧,把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作為人民法院的長期歷史任務和面臨的重大現實課題抓緊抓好。
二、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3、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切入點,以確保社會穩定為著力點,以維護民眾利益為出發點,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立足點,加強司法保障,通過依法充分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權威的法治環境。
4、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到二○二○年,社會主義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動更加公正高效權威;維護公平正義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樣,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對人權的保護更加充分,人民民眾的訴訟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司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明顯增強,司法民主建設基本到位;法官隊伍素質顯著提高,法官職業化基本實現;保障能力和水平顯著增強,和諧社會的司法需求得到進一步滿足。
5、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公正司法。始終把公正司法作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作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務,堅持審判獨立和中立,堅持平等保護,通過依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二是堅持一心為民。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提供保障的根本內容,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妥善處理好涉及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三是堅持服務大局。始終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務,作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徑,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四是堅持黨的領導。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政治要求,作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證,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保持法院隊伍永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
三、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6、正確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區鄰里糾紛案件,促進婚姻家庭和社區鄰里關係和諧。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倡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相互扶助的傳統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遺棄、虐待老人和兒童,不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違法行為。在處理社區鄰里糾紛時,倡導互相尊重、相互幫扶、愛護環境、舉止文明的道德風尚,依法制裁破壞環境、損壞公物等違法行為。
7、妥善審理涉農案件,維護農村社會和諧。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進一步方便農民民眾訴訟;依法審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維護農民的各項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依法審理亂收費、亂攤派、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等涉農行政案件,保護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壞選舉等危害農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維護農村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8、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積極受理企業拖欠、剋扣工資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確保他們及時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
9、妥善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係和諧。充分發揮行政訴訟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暢通救濟渠道,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式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審理群體性行政案件,妥善協調好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支持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對受到國家機關違法侵害的公民給予救濟和補償,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0、妥善審理環境侵權案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加大涉及資源、環境方面糾紛案件的審理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非法採礦、盜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捕獵等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社會循環經濟體系、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調節經濟關係,保障社會發展
11、妥善審理涉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案件,促進基本經濟制度完善。審慎處理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保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減少破產費用,降低破產成本,積極清收破產企業的債權,提高債權清償率;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企業破產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審理,穩妥執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12、妥善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保障金融安全。嚴格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保證金融機構破產程式與行政撤銷、關閉、整頓程式的有效銜接;慎重處理不良金融債權處置案件,保證不良債權處置交易的安全和順暢,加強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的效力審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13、妥善審理商事糾紛案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立。加強契約糾紛案件的審理,堅持契約自由、誠實信用原則,鼓勵誠信交易,制裁違約侵權行為,保障交易安全;加強涉及資本市場糾紛案件的審理,建立和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證券市場秩序,保障證券市場的平穩運行。
14、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保障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創新能力。加大科技成果權和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制止盜版、侵犯專利權等侵權行為,激勵創新,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的繁榮,推動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依法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品牌創新,維護商業道德,引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受理涉及網路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加強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加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刑事處罰和民事制裁,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15、妥善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提高中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堅持平等保護、法制統一、審判獨立和透明度原則,正確行使司法管轄權,準確適用中國法、外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監督,依法促進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定
16、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嚴懲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民眾安全的犯罪,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毒品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依法懲治生產活動中的重大責任犯罪,保障社會安定和人民民眾安居樂業;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依法懲治走私、金融詐欺、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偽造貨幣、騙取進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抗稅等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17、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保證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審判;堅持實體處理的正確性與訴訟程式的正當性的統一,既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切實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堅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切實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8、當寬則寬,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對輕微犯罪等,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儘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並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方式,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19、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爭取更好的矯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當擴大假釋的適用,促進罪犯的改造與自新;針對審判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管理漏洞,積極提出司法建議;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六、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保障機制
20、強化訴訟調解,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原則,加大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比重,引導當事人在自願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定,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嘗試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力度,探索行政訴訟和解制度,推行執行中的和解;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中發揮重要作用。
2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充分關注貧困民眾的司法需求,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傷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積極採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22、健全巡迴審判,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方便民眾訴訟。鞏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機制;根據當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數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設立固定的巡迴審理點,派人定期到巡迴審理點審理案件;在農村地區實行流動辦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即時調解、適時宣判;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解決民間糾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加強對貧困民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當事人的口頭告知,防止告知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
23、擴大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規範簡易程式的適用,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式制度、訴辯交易制度,嘗試小額訴訟案件的快速處理機制。
24、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建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機制,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推行執行公開,拓展執行方法,完善執行措施,最大限度實現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加強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建設,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民眾執行救助基金,為他們實現債權提供便利和幫助;科學界定執行權界限,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執行管理,切實做到依法執行,文明執行。
25、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增加司法透明度。健全公開審判制度,做到立案公開、庭審公開、裁判結果公開、執行過程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司法調解和判決中的作用;尊重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確保律師在閱卷、庭審過程中的正當權利。
26、健全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完善申訴與申請再審制度。建立全國法院涉訴信訪案件處理的統一協調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接待處理涉訴信訪的分工與職責,防止互相推諉或重複審查;推行再審審查聽證制度,增加申訴和申請再審審查的透明度,提高申訴複查效率;引導當事人審慎行使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依法表達訴求;通過明確的程式安排,規範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審查行為;對符合再審條件的堅決依法再審,確保申請再審案件及時公正處理。
七、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保障能力
27、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把政治立場堅定、熟悉法律業務、清正廉潔、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人才選拔到人民法院的領導崗位;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實現審判職責與行政管理職責的有機平衡;不斷提高領導幹部的領導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審判,善協調,會管理;做好領導班子後備幹部人選的培養選拔工作,形成更加合理的後備幹部隊伍。
28、加快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嚴格法官職業準入,提高法官遴選質量,積極推行上級法院法官從下級法院優秀法官中選拔的制度;強化法官職業意識,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提高法官職業技能,不斷提高法官駕馭審判活動的水平、司法保障的能力;樹立法官職業形象,努力加強法官作風建設,不斷培養法官的職業素質;加強法官職業保障,推動適合法官職業特點的任用、晉升、獎勵、撫恤、醫療保障和工資、福利、津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9、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落實從優待基層、從優待一線的政策,在人財物方面,向基層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傾斜,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採取有效措施逐步解決法官編制不足問題;結合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改革,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緩解因西部地區法官“斷層”而形成的隊伍壓力;重點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和法官的培訓;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對貧困地區法院經費轉移支付的力度,抓緊完成中西部地區人民法庭建設的任務。
30、加強司法廉政建設。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建立科學的內部權力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訴訟體制自身的監督制約作用;健全完善“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範機制、“不必為”的保障機制;重點查處利用審判權、執行權貪贓枉法的人和事,堅決清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維護司法廉潔。
八、緊緊依靠黨的領導,確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確方向
31、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和依靠黨的領導的觀念,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在人民法院的暢通;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行使職權的統一,堅持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的統一,確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任重道遠。我們要不辱使命,紮實工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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