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在2001.11.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11.01
  • 實施時間:2001.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印發,望各地法院參照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反饋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
2001年9月21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市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建庭以來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規模的會議。全國五個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17箇中院和5個基層法院主管審監業務的院長、審監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四庭、行政庭、辦公廳、研究室、法研所等近110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廳、刑檢廳、公訴廳的負責同志應邀出席會議。參加會議的還有,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適用等單位的記者。中共重慶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雲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代院長張軒出席會議並作了講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為會議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出席會議並作了題為《加強審監工作,推進審監改革,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審判監督新機制》的重要講話。沈副院長的講話分析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審判監督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部署了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監督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的幾項工作。講話全面闡述了審監改革的有關問題和新時期審判監督工作應注意把握的幾個重要關係,即糾正錯誤裁判與維護生效裁判穩定性、權威性的關係;公正與效率的關係;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接受外部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係;上級法院監督與下級法院審判獨立的關係,為審監工作的開展與審監改革的推進與深化奠定了理論基礎。同時,他還明確地提出當前審判監督改革總的目標是:要通過改革來規範、完善、加強申訴和再審工作,以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監督機制。具體目標是,根據司法工作特殊性、規律性,規範申訴和再審工作,有效克服訴訟秩序混亂和司法資源浪費突出問題;根據“精審監”原則,通過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和維護司法終審權,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為實現改革的目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審判監督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規範再審立案標準,將無限申訴變為有限申訴,將無限再審變為有限再審;建立符合司法工作特點和規律的證據制度,進一步完善舉證、認證、質證規則;改革再審裁判文書,提高再審裁判文書的質量(沈副院長講話全文另發)。會議著重圍繞推進和深化審判監督改革的精神,對沈德詠副院長的講話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此次會議也是一次審監工作改革的經驗交流會。會議從各地法院報送的80餘篇材料中選出30篇作為交流或參閱材料,其中吉林、廣西、山東高院和上海第二中院的4篇優秀的交流材料被選為大會發言材料。會議還對《刑事再審開庭程式若干規定》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紀敏在大會結束時作了《抓住機遇,振奮精神,開創審判監督工作新局面》的總結講話,他從提高認識,振奮精神,做審監改革的促進派;認真協調好同檢察院、各級人大、本院各庭室的關係,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努力規範審判監督工作,努力提高審監工作水平;建設一流的審監隊伍,注意保護審監幹部;樹立全國審監一盤棋的思想等方面,對今後一段時期全國審監工作提出了意見和要求。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這次會議開得很及時、也很必要,是一次有成效的會議。會議不僅明確了對加強審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對今後推進審監工作改革,建立審監工作的新機制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主題清晰,內容豐富,是一次增強信心,知難而上,改革創新的動員會。
會議認為,為規範和加強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進一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推進審判監督工作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建庭伊始,便採取一系列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和推進審監工作,並積極指導各地法院對審監工作所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即開始進行對會議紀要的起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針對當前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總結各地法院實踐經驗,並結合我國審判監督工作的規律性和特殊性,在反覆徵求意見,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提交大會討論。經會議認真討論修改,對目前審監工作中存在的部分急需解決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再審程式中適用裁定或決定處理的幾個問題
因違反法定程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進入再審程式的案件,應視情形分別處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應予撤銷並指令原審法院受理;
(2)原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應予撤銷並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3)原管轄權異議裁定錯誤,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應予撤銷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刑事再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2)其他發回重審的情形。
3.民事、行政再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1)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
(2)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前置程式,未經前置程式直接訴至法院的;
(3)當事人雙方約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訴至法院,對方在首次開庭前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且不參加訴訟活動的,但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其異議後,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除外;
(4)訴訟主體錯誤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民事、行政再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2)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
(3)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4)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5)作為定案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當庭質證的;
(6)民事訴訟的原判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調解不成的;
(7)其他發回重審的情形。
5.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再審但確有必須改判的錯誤的,應當裁定提審,改判後應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下級人民法院以駁回通知書複查結案的,或者以駁回起訴再審結案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再審。
二、關於再審程式中適用判決處理的幾個問題
再審案件的改判必須慎重,既要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和嚴肅性,又要準確糾正符合法定改判條件且必須糾正的生效判決。
6.符合下列情形的,應予改判:
(1)原判定性明顯錯誤的
刑事案件罪與非罪認定明顯錯誤導致錯判的;
刑事案件此罪與彼罪認定明顯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的;
民事案件確定案由錯誤、認定契約效力錯誤、認定責任錯誤導致錯判的;
行政案件行政行為性質認定錯誤導致錯判的。
(2)違反法定責任種類和責任標準的
民事案件錯判承擔民事責任形式、錯劃承擔民事責任致顯失公正的;
行政案件違反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標準導致錯判的。
(3)原判主文在數量方面確有錯誤且不屬裁定補救範圍的
刑事案件刑期或財產數額錯誤的;
民事案件執行期限或財產數額錯誤的;
行政案件處罰期限或財產數額錯誤的。
(4)調解案件嚴重違反自願原則或者法律規定的
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帶民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協定嚴重違反自願原則或者違反法律的。
(5)其他應當改判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文書在事實認定、理由闡述、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疏漏,但原判文書主文正確或者基本正確的;
(2)原判結果的誤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範圍內的;
(3)原判定性有部分錯誤,但即使定性問題糾正後,原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範圍內的;
(4)原判有漏證或錯引、漏引法條情況,但原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範圍內的;
(5)原判應一併審理,但未審理部分可以另案解決的;
(6)原判有錯誤,但可以用其他方法補救,而不必進行再審改判的。
三、關於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庭審方式改革的幾個問題
必須加快再審案件的審判方式改革,在審理中應嚴格執行公開審判,規範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為此,在進行庭審改革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8.送達再審開庭通知書時,應同時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的舉證時限及舉證不能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有關法院的司法實踐,將舉證時限限定在法庭辯論之前。
9.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當充分,保證當事人能夠較好地行使訴訟權利及履行訴訟義務。開庭前可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對雙方無爭議的原判事實和證據應當記錄在卷,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保證開庭時能夠針對焦點問題進行充分的調查。
10.再審程式雖然適用一審或二審程式,但應突出再審案件的特點,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應把握這樣幾個原則:
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式的案件,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應確定在原審範圍內,申請人訴什麼就審什麼,不訴不審;
由上級法院或院長發現程式啟動的案件,應在原審案件的範圍內全案審查,但上級法院有明確審查範圍意見的除外。
11.經複查聽證後進入再審程式的案件,或者開庭前已由書記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出示、質證當事人認同的證據或事實等事項的案件,開庭後,不必再重複上述程式,但應重申關於申請迴避的權利。
12.再審案件當事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由審判長宣布缺席審理,並說明傳票送達合法及缺席審理的依據。
13.當事人申請再審提出的新證據,必須當庭質證;出示的書證、物證等應當交由對方當事人當庭辨認,發表質證意見;審判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經徵求合議庭成員意見後,可當庭認證,或經合議庭評議後再行認證。
四、關於審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幾個問題
各級人民法院應與同級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多人來人往,少文來文往,互相配合,搞好合作,為實現共同目標——司法公正而努力。
為規範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程式,提出以下要求:
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經決定再審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係和收養的案件;當事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先同人民檢察院協商,請人民檢察院收回抗訴書銷案;檢察院堅持抗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15.抗訴案件的審理範圍應圍繞抗訴內容進行審理。抗訴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檢察機關的抗訴書為準。
16.人民檢察院根據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一般應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進行再審;人民檢察院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該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再審判決提出抗訴的,一般應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
再審裁定書由審理抗訴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
17.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檢察建議書的,人民法院應認真研究以改進工作;經與同級人民法院協商同意,對個案提出檢察建議書的,如符合再審立案條件,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式。
18.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經提前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按撤回抗訴處理。
19.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中的其他訴訟活動,以避免抗訴機關成為一方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人”,保證訴訟當事人平等的民事訴訟地位。
由於抗訴機關的特殊地位。對方當事人不得對不參與庭審的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進行詢問、質問或者發表過激言論。
人民檢察院出席法庭的標牌和裁判文書的稱謂統一為“抗訴機關”。
20.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向抗訴機關申訴的對方當事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經依法傳喚,向抗訴機關申訴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表示撤回申請的,應建議檢察機關撤回抗訴,抗訴機關同意的,按撤訴處理,作出裁定書;經依法傳喚,當事人均不到庭,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式,但原審判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21.在製作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書中,一般不使用“駁回抗訴”的表述。
22.對一審生效裁判文書抗訴的,當事人要求二審法院直接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參照我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28條第2項規定,收費後提審;當事人拒交訴訟費用的,交由一審法院再審。
五、關於再審案件法律文書改革的幾個問題
23.關於製作“駁回申請再審(申訴)通知書”
“駁回申請再審(申訴)通知書”是審判監督程式複查階段的結果,是對申請再審人提出申請再審進行複查後,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書面答覆。複查通知書與再審判決書不同,因此,不能用進入再審程式後製作判決書的標準來要求,但也不能過於簡單,更不能採取格式化的方式答覆。總的要求是針對再審申請人的主要理由進行批駁,正確適用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明確的答覆。
24.關於製作“民事再審裁定書”
(1)首部簡明扼要,不再列舉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2)在製作民事再審裁定書時,不再表述“原判決(調解、裁定)確有錯誤”或“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文字,
變更為“經本院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X條第X款第X項規定的再審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X條、第X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3)民事再審裁定書體現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署院長姓名;院長授權的,也可以署副院長姓名;體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監督的,署合議庭組成人員姓名。
檢察機關抗訴啟動再審程式的,加蓋院印不署名。
25.關於民事再審案件判決書改革的幾點要求
(1)首部要規範,程式要公開。判決書首部應當規範,與原審判決書相比,再審案件判決書的首部要素內容有其特徵,如對當事人的稱謂,原審及再審立案時間等等;
對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要列明抗訴機關;
判決文書應當反映原審及再審程式提起的過程。
(2)原審訴辯要表述,再審理由要具體,主要證據要列明,爭執焦點要明確。再審案件判決書中應將當事人的原審訴辯主張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表述;對抗訴理由或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應作具體的表述;支持當事人原審訴辯主張和申請再審的主要證據一般應當編列序號,分項列述;判決書中要提煉案件爭執的焦點問題,即在程式和實體方面證據的分歧、適用法律的爭執點等。
(3)正確運用有效證據,區別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部分和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可作簡單概括。對有爭議及原審認定不清的事實應詳細地綜合認證;對原審認定有錯誤的部分應著重分析,運用證據來表述其錯在何處,取消“經再審查明”的傳統表述方法,改為“經再審認定的證據,可證明如下事實:”的表述方法。
(4)再審判決書,說理部分應結構嚴謹、語言精確、文簡意賅、是非分明;內容緊緊圍繞爭議焦點、再審申請的主要理由展開;對案件爭議的焦點可採用多種論證方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適用要準確、規範,不能漏引、錯引;注重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
(5)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爭議事項所作的結論,必須用鮮明、簡潔、準確、規範、便於執行的文字表述;判決主義的表述順序為:先維持。後撤銷、再改判。
會議認為,再審判決書改革後的製作,是審監改革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提高、不斷總結。建議各地參照以上意見製作優秀的法律文書,並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以期確定再審判決書的標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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