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在2007.01.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1.11
  • 實施時間:2007.01.11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2007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戰略高度出發,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的目標和任務。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全面加強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
1.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必將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在國家整體的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體系中居於基礎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調整智慧財產權關係、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負有不可替代的法律職責,肩負著重大使命。通過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必將推進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全面貫徹和體現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2.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必將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不僅是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營造更具吸引力的引進國外資金和先進技術的良好投資軟環境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對外承諾、樹立良好國際形象的客觀要求。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必將更好地保護和吸引外商投資,保障和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擴大對外開放。人民法院通過嚴格依法制裁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依法嚴懲商標假冒和盜版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將樹立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3.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必將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通過智慧財產權審判,可以使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能力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保護,使社會充滿生機與活力;可以促進和保障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引導人們信守約定、講求信用、維護良好風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價值認同和凝聚力,實現社會的誠信友愛。
二、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4.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方針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自主創新,服務對外開放,把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貫穿於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和運用的全過程,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營造公正高效權威的法治環境。
5.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更加健全;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素質顯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權威、權利人維權積極便捷、侵權人必受懲處、知識財富有序流轉的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環境基本建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顯著增強;創新型國家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滿足。
6.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公正司法。始終把公正司法作為智慧財產權審判的靈魂和生命,通過依法公正高效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公平正義。二是堅持司法統一。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法律規範和司法解釋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統一適用,努力實現司法標準和裁判結果的協調。三是堅持平等保護。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地方保護和部門本位,克服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四是堅持利益平衡。正確處理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關係、激勵科技創新和鼓勵科技運用的關係,既要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也要制止權利濫用和非法壟斷。五是堅持服務大局。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克服就案辦案的單純業務觀念,實現個案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保障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創新能力
7.依法嚴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各種刑事制裁措施,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功能。對假冒、盜版等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進一步完善和統一定罪量刑標準,規範緩刑適用,根據犯罪情況和危害後果,依法從嚴懲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注意通過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責令賠償損失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依法審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給予刑事制裁而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應在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的同時,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犯罪嫌疑線索,符合刑事自訴條件的,應當告知權利人可以同時提起刑事自訴;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應及時將涉嫌犯罪內容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移送後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8.依法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注意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激勵自主創新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審理涉及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技術性智慧財產權案件,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加大對經濟成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及商標、地理標誌等標識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審理涉及作品和錄音錄像製品等表達性智慧財產權案件,促進著作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依法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和新技術、新類型智慧財產權糾紛,促進新興產業的健康成長;依法審理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保護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保護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權益;依法科學合理地解釋權利範圍,正確運用侵權判定方法,嚴格掌握專利侵權案件認定等同特徵的條件;依法慎重認定馳名商標,凡是超出認定範圍或者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認定馳名商標;注意商業秘密案件中對當事人的雙向保護,依法平衡擇業自由和商業秘密保護的關係;準確認定智慧財產權契約的效力與責任,嚴格契約解除條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9.依法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秩序,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制裁侵權行為;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應及時裁定並予以強制執行;加大對嚴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行政不作為的司法監督力度,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依職權制止侵權行為;依法履行對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確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複審職責,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對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
10.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和案件協調。暢通智慧財產權案件申請再審渠道,嚴格依法審查當事人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予以再審改判;確屬無理申訴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實做好息訴息訪工作;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行政授權爭議案件的審判監督。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關聯案件,審理法院之間要注意溝通,統一案件審判標準,保證裁判結果的協調,發現裁判結果可能發生衝突的,及時報請上級法院予以指導和協調解決;建立重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報告制度,對關係全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巨大的案件、尚無先例的新類型案件,受理法院應及時向上級法院通報審理情況;進一步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備案制度。
11.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歸口執行制度,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較多的法院,應在執行部門中指定專門合議庭或者小組負責;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權的生效裁判內容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除權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以外,法院應當依法協調公安、檢察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完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和受理制度。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法院一審,案件數量較多審理壓力大的地方,可以通過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指定部分基層法院管轄部分智慧財產權案件;從嚴掌握對專利、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的指定管轄制度;適當調整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擴大中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範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下級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審理;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級管轄改革;對於訴前臨時措施案件,立案部門在進行登記後應當立即移交負責智慧財產權審判的業務庭,由專業審判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並由審判人員協調立即予以執行。
13.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和民事制裁力度。嚴格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適用規則,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努力降低維權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懾力度。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賠償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在不同時間多次實施侵權行為的,推定其存在持續侵權行為,相應確認其賠償範圍;作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其請求依法確定合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當事人為訴訟支付的符合規定的律師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其必要性、全部訴訟請求的支持程度、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確定,並計入賠償範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法運用民事制裁懲處侵權人。
14.依法正確適用臨時措施。對於當事人訴前或者訴中提出的臨時禁令或者先予執行、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等申請,要積極受理、迅速審查、慎重裁定、立即執行。高度重視訴前臨時措施的時效性;準確把握採取臨時措施的實質性條件,對於臨時禁令要在重點審查侵權可能性的同時,考慮訴訟時效和損害狀況;對於證據保全,在考慮侵權可能性的同時,重點考慮證據風險和申請人的取證能力;科學、合理地確定擔保要求。
15.妥善處理專業技術事實認定。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專家諮詢、技術鑑定在解決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技術事實認定難題中的作用。注意把具有專業技術特長和一定法律知識、普遍公認的專家,通過所在城市的基層法院推薦、提請任命為人民陪審員;支持當事人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作為訴訟輔助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複雜、疑難智慧財產權案件,可以向相關領域的技術和法律專家諮詢;對於採取其他方式仍難以作出認定的專業技術事實問題,可以委託進行技術鑑定。對於域外形成的公開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確認其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除非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能夠提出有效質疑而舉證方又不能有效反駁,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
16.禁止智慧財產權權利濫用。準確界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權利界限,依法審查和支持當事人的在先權、先用權、公知技術、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當使用等抗辯事由;制止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行為,依法認定限制研發、強制回授、阻礙實施、搭售、限購和禁止有效性質疑等技術契約無效事由,維護技術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權利人濫用侵權警告和濫用訴權,完善確認不侵權訴訟和濫訴反賠制度。
17.加大智慧財產權案件調解力度。在運用裁判方式審判案件的同時,注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訴訟調解,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將調解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提高訴訟的調解率、和解撤訴率;高度重視在訴前臨時措施案件中的調解;積極探索和總結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協調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的經驗;注意發揮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士等的溝通協商作用,幫助消除對立情緒,協調解決矛盾糾紛。
18.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加強訴訟指導和訴訟釋明,增進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增強裁判的公信度和執行力。編制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南;堅持公開審判制度;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實施訴訟風險提示制度;探索當事人舉證指導制度;探索試行調查令制度,對於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當事人無法自行取得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權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進行調查取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知識分子和特困、瀕臨破產企業,減免訴訟費;加強對代理人資格的審查,依法規範公民代理智慧財產權訴訟;依法規範法官和律師的關係,認真審查律師依法提交的訴訟材料,充分聽取律師的意見;強化審限意識和效率意識,嚴格審查決定中止訴訟,避免造成當事人的訴累;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四、採取有力措施,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障能力
19.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職業化建設。注意從精通法律、外語基礎較好、具有理工專業背景和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培養智慧財產權法官,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結構;注意保持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的相對穩定;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避免簡單以案件數量為衡量標準;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法官職業技能的培訓力度;注意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切實提高廉潔司法意識。
20.健全智慧財產權審判組織。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和指定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要設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其他中級法院要設定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合議庭;立案、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和審判監督等職能部門要指定專門的合議庭或者專業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查、審判、執行。
21.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要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之間的業務協調與溝通,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部門與立案、執行和審判監督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信息通報和業務交流。要注意加強與相關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協調,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在智慧財產權刑事執法中的工作配合與相互制約,加強同外事、商務、科技、信息產業、新聞、宣傳等綜合部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信息溝通與相互協作。
22.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新機制。要從整體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出發,以實現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審理、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式、保證司法統一為目標,提出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組織基礎和理順程式運作機制的科學對策。深入研究和推動完善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確權糾紛解決機制。
23.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增強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和工作透明度,統一司法尺度,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立法活動,及時向立法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將實踐證明成熟可行的司法經驗通過立法形式予以肯定,推動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24.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調研。要結合科技、經濟、文化發展的特點和審判工作實際,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問題的法律適用和訴訟制度建設的研究,適當借鑑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益經驗,跟蹤國際智慧財產權研究的新成果,提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推動調研成果的轉化。積極參與國際智慧財產權立法活動。
25.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建議。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科研機構等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科研機構等提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為地方黨委、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對我國科技經濟發展和行業興衰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動向,應當及時向有關方面發出預警,以便做好應對準備。
26.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結合人民法院新聞發布制度,適時發布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堅持審判公開和透明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將生效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及時上網公開;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的代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專家學者等代表性人士和社會公眾等旁聽庭審,增強智慧財產權審判的公開性和公信力;加大對外宣傳力度,加深世界各國對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及保護狀況的全面、客觀的了解。
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神聖職責。各級人民法院和全體智慧財產權法官要不斷增強做好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辱使命,紮實工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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