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3〕13號印發《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意義、目標和要求;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建設;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建設;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工作機制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法發〔2013〕13號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3〕13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現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意義、目標和要求
1.充分認識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重大意義。建設司法公開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適應信息化時代新要求,滿足人民民眾對司法公開新期待的重要戰略舉措。人民法院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加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
2.努力實現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基本目標。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建設與公眾相互溝通、彼此互動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實現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的公開透明,使司法公開三大平台成為展示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視窗、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通過全面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切實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準確把握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嚴格按照以下要求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
(1)統一規劃,有序推進。人民法院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指導下,在各高級人民法院的統籌規劃下,立足實際,循序漸進,有計畫、分批次地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司法公開示範法院和信息化建設有一定基礎的法院,應當率先完成建設任務。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應當依託現代信息技術,不斷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通過建立網上辦案系統與司法公開平台的安全輸送、有效對接機制,實現各類信息一次錄入、多種用途、資源共享,既方便公眾和當事人查詢,又避免重複勞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審判人員的工作負擔。
(3)立足服務,逐步拓展。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在資訊提供、意見蒐集和信息反饋方面的作用,逐步開發其在遠程預約立案、公告、送達、庭審、聽證、查控方面的輔助功能,提升互動服務效能。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紀檢監察和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建設
4.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大廳)的科技化與規範化建設,利用政務網站、12368電話語音系統、手機簡訊平台、電子公告屏和觸控螢幕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審判流程公開服務。
5.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向公眾公開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圖示、聯繫方式、管轄範圍、下轄法院、內設部門及其職能、投訴渠道等機構信息;
(2)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審判人員的姓名、職務、法官等級等人員信息;
(3)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的公開範圍和查詢方法等司法公開指南信息;
(4)立案條件、申請再審、申訴條件及要求、訴訟流程、訴訟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程式和條件、訴訟風險提示、可供選擇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等訴訟指南信息;
(5)審判業務檔案、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等審判指導檔案信息;
(6)開庭公告、聽證公告等庭審信息;
(7)人民陪審員名冊、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評估、拍賣及其他社會中介入選機構名冊等名冊信息。
6.人民法院應當整合各類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憑密碼從審判流程公開平台獲取以下信息:
(1)案件名稱、案號、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2)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姓名、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的姓名、辦公電話;
(3)送達、管轄權處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情況;
(4)庭審時間、審理期限、審限變更、訴訟程式變更等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7.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完善轉化流程、傳送機制和備份方式,充分發揮電子卷宗在提高效率、節約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
8.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創新庭審公開的方式,以視頻、音頻、圖文、微博等方式適時公開庭審過程。人民法院的開庭公告、聽證公告,至遲應當於開庭、聽證三日前在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公布。
9.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對庭審活動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做到“每庭必錄”,並以數據形式集中存儲、定期備份、長期保存。當事人申請查閱庭審音像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閱場所。
三、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建設
10.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全國法院統一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政務網站的醒目位置設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址連結,並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將其傳送至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政務微博,以提供連結或長微博等形式,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範和指導意義的案件的裁判文書。
11.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之外對這項工作設定任何障礙。各級人民法院對其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的質量負責。
12.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把握保障公眾知情權與維護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之間的關係,結合案件類別,對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技術處理。對於因網路傳輸故障或技術處理失誤導致當事人信息被不當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程式及時修改或者更換。
13.中國裁判文書網應當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詢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按照關鍵字對在該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進行檢索,確保裁判文書的有效獲取。
14.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推動本院裁判文書在網際網路公布,並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內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並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
四、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平台建設
15.人民法院應當規範執行信息的收集、交換和使用行為,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上下級法院之間、異地法院之間、同一法院的立案、審判與執行部門之間的執行信息共享。
16.人民法院應當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憑密碼從執行信息公開平台獲取以下信息:
(1)執行立案信息;
(2)執行人員信息;
(3)執行程式變更信息;
(4)執行措施信息;
(5)執行財產處置信息;
(6)執行裁決信息;
(7)執行結案信息;
(8)執行款項分配信息;
(9)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信息等。
17.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執行信息公開平台,向公眾公開以下信息:
(1)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啟動程式、執行收費標準和根據、執行費緩減免的條件和程式;
(2)執行風險提示;
(3)懸賞公告、拍賣公告等。
18.人民法院應當對重大執行案件的聽證、實施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並允許當事人依申請查閱。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執行工作人員配備與執行指揮中心繫統對接的信息系統,將執行現場的視頻、音頻通過無線網路實時傳輸回執行指揮中心,並及時存檔,實現執行案件的全程公開。
19.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執行信息公開平台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功能,向公眾公開以下信息,並方便公眾根據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進行查詢:
(1)未結執行實施案件的被執行人信息;
(2)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3)限制出境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4)限制招投標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5)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等。
20.人民法院應當為各類徵信系統提供科學、準確、全面的信息,實現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與各類徵信平台的有效對接。
五、工作機制
21.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指導全國法院的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工作,制定推進規劃,開發配套軟體,確定評估標準,定期督促檢查。各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統籌轄區內法院的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工作,完善實施細則,協調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各級人民法院主要領導要把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作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主動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硬體設施和技術條件,為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物質保障。
22.做好統籌協調,完善配套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明確管理機構,專門負責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加強司法公開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的溝通配合,提升一線人員在司法公開工作上的責任心、積極性。要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深化司法公開工作的指導責任,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偏差。
23.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對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工作的檢查評估,要採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結合的方式,注重三大平台運行的系統性、順暢性和有效性,不能只追求排名和指標,更不能搞形式主義。要紮實做好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宣傳工作,確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開的舉措為公眾知悉,受公眾檢驗,被公眾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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