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在2009.03.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9.03.23
  • 實施時間:2009.03.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要求。國務院於2008年6月5日發布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決定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擺在全國法院面前的一項長期而緊迫的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現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要求,結合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重大戰略抉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這是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是關係國家前途和民族未來的大事。當前正在向實體經濟蔓延的國際金融危機,更加突顯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性。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我國經濟社會文化自身發展需求和知識經濟發展迅速及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領會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我國主動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國家戰略;要從有利於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有利於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增強我國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有利於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深刻領會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舉措;要從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四個方面,深刻領會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精神。
2、貫徹實施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的重要使命。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是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出發點和立足點。各級人民法院要認清形勢和明確任務,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增強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抓住機遇、迎難而上,積極主動、開拓進取,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力度,有計畫、分步驟,確保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有關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各項戰略措施的順利實施,使人民法院在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進程中更加積極主動地發揮作用。
二、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切實保障創新型國家建設
3、大力加強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建設,切實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和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際情況,《綱要》將“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納入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重點。這是對我國司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職能作用的基本定位,也是從全局和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對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出的殷切期望和全新要求。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必須增強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導作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以保障和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為基本目標,高度重視並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各項智慧財產權審判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不斷提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努力營造鼓勵和引導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司法環境;必須大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及時出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制度,大力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必須著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全面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審判資源配置,整體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素質,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
4、充分發揮各項智慧財產權審判的職能作用,全面加強對各種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以執法辦案為第一要務,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和效率,努力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夠依法公正及時裁判並得到有效執行,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切實體現法院司法定分止爭的終局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民眾的創新權益,實現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公平正義。充分運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種審判職能,大力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整體效能,對各種智慧財產權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護。依法嚴懲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綜合運用各種刑事制裁措施,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治和預防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功能;依法調整涉及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民事法律關係,合理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積極採取民事救濟措施,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解決各種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作用;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維護各相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履行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監督和支持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的職能。
5、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司法救濟手段,不斷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依法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積極採取各種救濟手段,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全方位的有效保護。通過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和責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等,對權利人予以物質的與精神的、金錢的與非金錢的綜合救濟;通過終審判決和訴前或訴中臨時措施裁定等,對權利人予以現實的和臨時的司法救濟;通過判處罰金、沒收財產和採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剝奪侵權人再侵權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權危險。特別是要突出發揮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加重惡意侵權、重複侵權、規模化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充分的損害賠償,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6、及時明晰智慧財產權法律適用標準,有效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導向作用。根據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法律適用需求,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及時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為確保法律正確適用和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時提供操作性規範依據。深入調查研究,找準司法保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和著力點,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形式,明確司法政策,加強司法指導,積極引導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加快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作用,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依法受理並妥善裁決各種複雜疑難和新類型智慧財產權糾紛,及時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價值判斷和行為指引,規範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強化智慧財產權裁判的說理性,充分公開裁判文書,實現審判全過程的公開,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導向作用,促使當事人息訴止爭,引導案外人自行解決類似矛盾糾紛。
7、努力加強人民法院與其他司法機關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推動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整體合力。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在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程式中的配合,依法受理和裁判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切實加大刑事保護力度。加強與工商、著作權、專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程式上的銜接,實現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優勢互補和良性互動。加強與智慧財產權、外事、商務、科技、信息產業、新聞、宣傳等綜合部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溝通協調,擴大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力。
三、依法審理好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切實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8、統籌兼顧各種重大關係,確保《綱要》提出的各項專項任務在人民法院系統的貫徹落實,實現智慧財產權審判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一是處理好執行法律與服務大局的關係,既要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司法規律、司法途徑和司法方式,嚴格依法辦案,做到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又要強化大局意識和巨觀思維,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確保正確政治方向。二是處理好保護私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係,既要強化私權保護意識和尊重私權保護規律,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私權實現激勵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標;又要合理界定智慧財產權的界限,服從法律為保護公共利益所設定的強制性規範,確保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維護公共秩序。三是處理好依法保護與適度保護的關係,充分考慮和把握我國經濟社會和科技文化發展狀況,善於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權和法律適用技術,使司法保護既合法,又適度;既能激勵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又有利於促進知識傳播和運用;既能切實保護創新成果和創新權益,又能促進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四是處理好保護權利與防止濫用的關係,既要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假冒、盜版等嚴重侵權行為,大力降低維權成本,大幅提高侵權代價,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要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依法審查和支持在先權、先用權、現有技術、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辯事由,制止壟斷行為,依法受理和審查確認不侵權之訴和濫訴反賠之訴,規制濫用智慧財產權和訴訟程式打擊競爭對手、排除和限制競爭、阻礙創新的行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9、加強專利權司法保護,保障技術創新權益,促進自主創新。從我國國情出發,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依法保護專利權,根據我國科技發展階段和產業智慧財產權政策,確定合理的權利保護範圍和強度,平衡好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格局,強化科技創新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政策導向作用。加大對經濟成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促進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不斷完善專利侵權判定標準,準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正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在依法保護專利權的同時,防止不適當地擴張專利權保護範圍、壓縮創新空間、損害創新能力和公共利益。嚴格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充分尊重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妥善處理相同侵權與等同侵權的關係,適度從嚴把握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合理確定等同侵權的適用範圍,防止等同侵權的過度適用。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和專家諮詢、技術鑑定的作用,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有效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問題。
10、加強商標權司法保護,維護商標信譽,推動形成自主品牌。通過商標案件的審判,支持和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促使其在經營中積極、規範使用自主商標,促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經濟的發展。嚴厲制裁商標假冒、惡意模仿等侵權行為,嚴格適用侵權法律責任,切實保障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正確把握商標權的法律屬性,根據商標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標權的範圍,根據商標的顯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確定保護強度和範圍,準確認定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品類似、商標近似和誤導性後果。正確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的法律定位,堅持事實認定、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因需認定等司法原則,依法慎重認定馳名商標,合理適度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範圍,強化有關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妥善處理商標權保護與特定產業發展的關係,既注重保護商標權,又有利於促進相關產業的升級和發展。依法受理並及時處理好涉及地理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特殊標誌等案件。
11、加強著作權司法保護,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利,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嚴厲制裁盜版、抄襲等侵犯著作權行為,加大侵權賠償力度,提高全社會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關係,平衡處理創作者、傳播者和利用者之間的利益關係,確保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加強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等領域的著作權案件審判,推動著作權相關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繁榮文化市場。有效應對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準確把握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司法保護的尺度,妥善處理保護著作權與保障信息傳播的關係,既要有利於網路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的開發和運用,促進信息傳播,又要充分考慮網路侵權的特點和維權的困難,完善網路環境下的證據規則,有效保障著作權。加大對計算機軟體的司法保護力度,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相關服務外包產業成長。
12、加強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保護企業權益和職工擇業自由,保障商業信息安全與人才合理流動。依法制裁竊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權益,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秘密案件特點,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合理確定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保密義務。注意保護被控侵權人對自己商業秘密的正當權益,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獲取他人商業秘密。
13、加強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激勵農業科技創新,促進農業發展。強化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和育種技術,加大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合理調節資源提供者、育種者、生產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激勵農業科技創新,推動現代農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促進農業發展,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準確掌握植物新品種侵權判定標準,以繁殖材料承載的性狀特徵確定品種權的保護範圍,以生產、銷售或者重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侵權行為方式。依法判定民事責任,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實現,注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育種者免責、農民免責等權利限制,合理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關係;本著既要及時制止侵權和防止侵權物再擴散,又要避免資源浪費的原則,慎重適用銷毀侵權物的民事責任。針對種子生產和銷售的季節性特點,注意運用證據保全措施及時固定相關證據。
14、加強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有效保護特種資源,維護我國特色優勢。根據現有法律規則和立法精神,積極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其他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歷史和現實,公平合理地協調和平衡在發掘、整理、傳承、保護、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各方主體的利益關係,保護提供者、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正當權益,合理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對傳統醫藥和傳統工藝的保護,促進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發展,推動傳統資源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和市場競爭力,弘揚民族產業優勢和地區特色經濟優勢。依法保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及時予以司法救濟,促進積體電路產業發展。
15、依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審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積極受理涉及企業名稱(商號)、商業外觀、計算機網路域名等新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制止一切非誠信的仿冒搭車行為,避免市場混淆和誤導公眾,切實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誠信競爭和有序競爭,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積極受理涉及註冊商標、企業名稱等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按照遵循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妥善予以裁決。準確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和適用條件,既要與時俱進,對市場上新出現的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予以規範和調整;又要嚴格依法,對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競爭行為,只有按照公認的商業標準和普遍認識能夠認定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時,才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因不適當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範圍而妨礙自由、公平競爭。對於既不存在商業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競業限制的競爭領域,不能簡單地以利用或損害特定競爭優勢為由,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16、積極開展反壟斷審判,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依法受理當事人因壟斷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切實履行審判職責,妥善處理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係,審理好涉及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壟斷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壟斷案件,制止壟斷行為,鼓勵公平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維護國家經濟運行健康有序。加強反壟斷審判調查研究工作,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及時明確司法原則、裁判標準和操作程式。
17、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維護交易安全,促進智力成果創造運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契約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嚴格契約解除條件,依法制裁違約行為。依法合理掌握權屬糾紛訴訟時效,準確界定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既要有利於激發研發創作人創新積極性,又要有利於促進成果的轉化實施。本著儘可能降低交易風險和減少交易成本的精神,依法界定在智慧財產權委託或合作創造、轉讓、許可、質押等環節形成的法律關係和利益分配及責任承擔,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市場化。積極受理特許經營契約糾紛,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代理契約糾紛。
18、認真審查智慧財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及時慎重裁定,有效制止侵權。發揮訴前臨時措施的及時救濟功能,確保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裁定並立即予以執行。對於商標和著作權侵權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盜版等顯性侵權和故意侵權案件,注意積極採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措施。適度從嚴掌握認定侵權可能性的標準,原則上應當達到基本確信的程度,在專利案件尤其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案件中,要審慎決定採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措施。對於當事人起訴時或訴訟中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要迅速審查並及時裁定和執行。對於證據保全申請,重點考慮證據風險和申請人的取證能力,及時作出裁定。
19、強化對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複審,依法審查授權條件,統一和完善授權審查標準。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對專利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既要給予行政主管機關對專業技術事實評判的適當尊重,又要對相關的實質性授權條件進行獨立審查判斷,切實依法全面履行司法複審的基本職責。加強與行政主管機關的工作協調與業務交流,促進審理和審查標準的統一與完善,提高相關案件的執法水平。努力提高審判效率,及時依法確認權利的有效性,保障權利維護和利益實現的時效性。
20、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司法保護,依法監督行政行為,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審查中既要保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制裁侵權行為,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應及時裁定並予以強制執行。
21、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嚴厲制裁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充分體現懲罰和震懾犯罪功能。依法受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並及時作出裁判,切實加大對假冒註冊商標和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並注意通過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配合有關部門,針對反覆侵權、群體性侵權以及大規模假冒、盜版等行為,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行動,遏制假冒盜版現象。統一和規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適用刑罰的條件和標準,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審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自訴案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
22、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保障當事人申訴權,維護智慧財產權司法公正。既要充分維護正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要讓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及時進入再審,確保公正司法和維護法制統一。統一裁定再審的標準,以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作為上級法院和本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的標準,以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作為依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標準。通過及時、規範的聽證程式和耐心細緻的審查說服工作,儘可能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儘可能降低多次申訴的比率。努力提高審查的質量和效率,對於經審查申請書、答辯意見等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的,可以逕行裁定。
23、加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力度,保障裁判權益及時實現,樹立司法保護權威。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強制執行機制,充分運用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完善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託執行等措施,保證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切實執行,強化對訴前臨時措施裁定的及時執行。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權的生效裁判內容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除支持權利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以外,積極協調公安、檢察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4、依法開展涉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保障對外開放,促進國際經貿合作。正確處理本國利益與他國利益的關係、對外關係與具體案件審理的關係、本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始終堅持依法公正審判和平等保護原則,維護和提升我國司法良好的國際形象,最佳化經濟發展外部環境。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妥善處理與貿易有關的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既確保遵循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也始終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注意從個案中發現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通過司法建議和裁判說明等形式,對行政管理提出改進建議,為行業和產業提供行為預警,提高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能力,延伸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效果。
四、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
25、積極探索符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審判組織模式。按照《綱要》要求,研究設定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儘快統一專利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分工,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審判資源配置,實現智慧財產權司法的統一高效。認真總結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開展的由一個審判庭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試點工作,以及採用擴大合議庭組成或智慧財產權民事法官參與智慧財產權刑事、行政案件審判的探索工作,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解決試點和探索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統一協調和工作指導,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26、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抗訴法院。按照《綱要》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根據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抗訴機制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抗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積極探索有關改革路徑和模式,努力實現智慧財產權確權程式與侵權訴訟程式的有效銜接,簡化司法救濟程式,提高裁判效率,保證司法統一。
27、推動改革專利和商標確權授權程式。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以簡化救濟程式為目標,研究專利無效審理和商標評審機構向準司法機構轉變的問題,積極推動相關法律規定的修訂。
28、健全智慧財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和“定分止爭、案結事了”要求,加大智慧財產權案件調解力度,將調解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高度重視在訴前臨時措施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調解以及在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中的協調,加強審判工作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積極支持調解和仲裁機構以及智慧財產權援助中心等發揮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作用,注意發揮行業協會、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士等的溝通協商、參與調解的作用,擴大邀請協助調解的案件範圍,努力提高訴訟調解率、和解撤訴率。
29、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宣傳。採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推進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結合人民法院新聞發布制度,適時發布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努力做到“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司法保護宣傳常態化。堅持審判公開和透明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將生效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及時上網公開。定期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的代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等代表性人士和社會公眾等旁聽庭審,增進司法公開,接受民眾監督,擴大社會影響。
30、擴大智慧財產權對外司法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對外信息溝通交流機制,積極參與國際和區域智慧財產權交流與合作,拓展交流深度,加大宣傳力度,加深世界各國對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及保護狀況的全面、客觀了解。既要根據我國國情和發展需求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又要有針對性地學習借鑑吸收國外有益司法經驗。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工作,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
31、及時制定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按照《綱要》要求,增強司法解釋的針對性和及時性,針對審判實踐存在的比較普遍和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明確司法原則和政策,統一司法標準,規範並細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強化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和實效性,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注意發揮學術團體、研究機構以及中介組織的參與作用,共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提供智力支持。近期發布關於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儘快出台關於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程式的司法解釋。
32、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制度。按照《綱要》要求,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強等特點,建立和完善司法鑑定、專家證人、技術調查等訴訟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法院在專利等技術性案件審判中積極探索開展技術調查的有效方式和具體做法。完善智慧財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適時啟動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明確智慧財產權代理人的訴訟執業資質問題,推動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相關律師代理制度。
33、調整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制度。按照既方便法院審理和當事人訴訟,又充分滿足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智慧財產權審判新需求的原則,統籌規劃智慧財產權審判管轄體制。繼續堅持對專利、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的指定管轄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的數量;適度集中壟斷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等特殊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管轄權;適當增加受理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和智慧財產權契約等一般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經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可以跨區域管轄同一上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一般智慧財產權案件。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
34、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擔負的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責和任務的客觀需要,本著立足現實、兼顧長遠的原則精神,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內設機構配置。在中級以上法院和具有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普遍建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暫不具備獨立設庭的中級人民法院,也應當建立或指定專門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合議庭。
35、大力充實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調整和充實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素質,強化審判和執行能力。注意從精通法律、外語基礎較好、具有理工專業背景和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培養智慧財產權法官,有效緩解案件持續增長與專業審判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保持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的基本穩定,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人才的專業結構,對於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儘可能由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和專業法官負責審理,重點培養一批社會認可度高的專業型、專家型智慧財產權法官。充分考慮智慧財產權審判和智慧財產權法官培養的規律,在工作量、業務考核等方面採用科學合理的業績評價指標。積極開展與專利複審委員會等智慧財產權專業部門的人員和業務交流,鼓勵東中西部法院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和人才交流。加大智慧財產權審判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及時更新培訓大綱,保證培訓時間和質量,重點加大對中、基層法院和中西部地區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的培訓力度。
36、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廉政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的政治紀律和工作責任,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全體審判人員牢固樹立“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嚴格執行有關反腐倡廉的制度和要求,認真落實“五個嚴禁”的規定,每一位審判人員要時刻保持警惕,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規範司法行為,嚴懲違規行為,確保智慧財產權司法的公正和廉潔。積極發掘並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跡,樹立人民法院和智慧財產權法官的良好形象。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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