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and promoting people's jury work of several opinions of the notice
  • 頒布時間:2010-6-29
  • 失效時間:暫無
  • 發文字號:法發〔2010〕24號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針對對象:人民陪審工作
法發〔2010〕24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決定》和相關檔案精神,結合人民陪審工作實際,現就今後一個時期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不斷深化認識,全面加強人民陪審工作
1、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弘揚司法民主。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民眾在司法領域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也是我黨的民眾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深刻認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積極意義,充分發揮廣大人民陪審員在司法審判領域中聯繫民眾、熟悉民眾、代表民眾等方面所具有的獨特優勢,讓普通公民協助司法、見證司法、掌理司法,充分體現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達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人民民主。
2、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有利於保證司法的公正、廉潔。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從而有效實現大眾思維與法官職業思維的互補;人民陪審員的民眾視角、不同職業背景和專長,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審員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優勢,並以民眾熟悉、易懂的語言解讀法律,有利於勸導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息訴解紛,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人民陪審員來自各界民眾,他們參與審判,提高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促進了司法公開,有利於進一步增強並發揮合議庭成員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作用,共同抵禦各種非法干預,有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3、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有利於增強司法權威。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堅持司法工作的民眾路線,使司法活動更加貼近社會生活、貼近人民民眾、貼近時代要求,這是人民民眾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徑,有利於社會各界客觀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實情況,減少、消除社會上對法院審判案件可能產生的誤解,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從而更好地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拓寬選任範圍,嚴格任免程式
4、各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的數量及特點、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以及滿足上級人民法院從本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審員選任名額不低於本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的比例,並在經費保障、培訓條件許可的前提下,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數量,及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5、人民陪審員選任一般應當每五年選任一次,也可以根據當地審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式適當增補人民陪審員。開展增補工作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增補工作情況逐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6、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民陪審員以及候選人員信息庫,並根據所在區域、行業、專長等要素歸入不同類別,以適應陪審工作的需要。
7、在選任人民陪審員工作中,應當注意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以體現其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工作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由於職業或崗位發生變動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陪審職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9、人民陪審員在三年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陪審案件超過三次的,視為辭職。人民法院應當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三、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權利
10、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安排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當事人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
11、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安排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
人民法院徵得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視為申請。
12、當事人一方申請適用陪審,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但屬於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陪審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應當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工作便利和條件。接到陪審通知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案件開庭前完成閱卷工作。
14、審判長應當指導、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行使權利。案件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問、獨立進行案件調解等。
15、合議庭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自主、獨立發表意見的權利。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不得施加不當影響或阻礙。
16、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17、人民陪審員應邀列席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其陪審的案件時,除不得行使表決權外,可以在審判委員會上發表意見。
四、完善隨機抽取機制,規範陪審工作程式
18、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科學、規範、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取參加案件審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機制,確保《決定》關於人民陪審工作的廣泛性和民眾性原則得到貫徹執行。
19、參加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來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採取適當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如案件審理確有需要,可以在相關地域、行業、專業等類型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20、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21、海事法院、林業法院、鐵路法院、墾區法院、油田法院、礦區法院、開發區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22、人民陪審員兼具人民調解員身份的,不得參加陪審由其先行進行調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司法紀律和禮儀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切實加強培訓工作,全面提升陪審能力
25、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出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的總體方案和實施意見,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6、人民陪審員經任命後,應當按照規定,在依法參加人民法院案件審判前接受崗前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形式和方法,應當根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進行設計和安排。崗前培訓主要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承擔。
27、崗前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官職業道德、中國司法制度、審判紀律、司法禮儀、廉政規定以及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則等。人民法院也可結合本地區案件特點與類型安排培訓內容。
28、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計畫、有組織地對任職期間的人民陪審員進行政治理論和新頒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培訓。日常任職培訓主要由人民陪審員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承擔。
29、任職培訓的形式和方法應當根據人民陪審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除了採取集中授課培訓外,還可以採取有針對性的庭審觀摩、案例教學、模擬演示、電化教學、巡迴教學等方法,以及組織人民陪審員對熱點、難點、重點案件進行專題研討等。任職培訓不得少於20個學時。
六、強化管理與考核,落實經費保障
30、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現實條件設立人民陪審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並落實人民陪審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具體措施。
31、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動態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審工作績效檔案,著重就陪審案件的數量、出庭率、陪審能力、審判紀律、審判作風等內容進行考核,人民陪審員的廉潔自律、公正司法情況,納入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廉政監督工作範圍。
32、每年年終前,由人民陪審員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同時將有關考核情況報送當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司法行政機關。
33、人民陪審員與參加合議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同等的義務。人民陪審員在履行陪審職責期間,如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視其情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式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建議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對其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4、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納入人民法院辦案(業務)經費開支範圍。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同級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落實現有政策規定的內容,加大經費投入,規範使用範圍。
35、各高級人民法院研究確定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
36、人民陪審員參加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審判活動的,由相關法院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七、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制度落實
37、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創造有利條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落實到位。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下積極穩妥地推行。積極主動地向黨委、人大匯報重大問題和進展情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財政部門的溝通和協調。
38、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出面幫助下級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切實解決人民陪審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39、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廣泛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引導作用,大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意義,總結宣傳優秀人民陪審員的經驗、做法。改進宣傳方法,注重宣傳人民陪審員的典型案例和顯著效果,爭取社會各界對人民陪審工作的充分認同,在全社會積極營造支持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關注法院審判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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