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

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

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權法律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以及所有權主體的變更,即一方取得,一方喪失。這是民法調整財產關係、確認財產歸屬的重要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
  • 外文名:Acquisition and loss of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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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內容

所有權含義

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權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以及所有權主體變更,即一方取得,一方喪失。這是民法調整財產關係、確認財產歸屬的重要規範。從羅馬法到第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都是以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的取得為中心制定的。《法國民法典》把“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從羅馬法的“財產編”中分立出來,作為第3編,條文繁多,詳盡細密。其後,各國民法體例雖有變化,但都把財產取得和喪失的規範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資產階級的民法十分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它關係到財產的歸屬,關係到確認私有財產制度,維護資本主義的經濟秩序。
社會主義國家,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的原則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不斷增長,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所有權取得

確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喪失,總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即能夠使所有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主體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沒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是不能產生財產取得或喪失的法律後果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可以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兩類。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財產所有權法律關係的最初發生,叫做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不是所有權主體變更取代,不須以他人的權利為前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實行的社會主義國有化和50年代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中國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重要的原始取得方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歸國家所有的土地自然資源,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財產的歸屬,不以他人權利為依據,屬於原始取得。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是對敵人剝奪,並不承認他們原來的“權利”,也屬原始取得。對農業手工業和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都是對所有制的變革,並不是對原來權利的繼受,因此也屬原始取得。此外,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先占
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而占有無主的動產。在資產階級民法上,一般規定先占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先占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占有的客體必須是無主的動產。
②占有者必須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來占有,而不是作為他物權債權來占有。
③必須先於他人而占有。
按照先占原則,一般資產階級民法規定,獲得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如在一定期間內無人認領,就成為無主財產,歸拾得人、發現人所有。例如日本規定遺失物公告1年後,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權。但有的國家規定有價值的文物應歸國家所有。還有的國家,如日本、法國規定在別人所有的物中發現的埋藏物,發現者和該物的所有者各得一半。
中國,所有權歸屬不明的財產應屬國家所有,一般不發生先占問題。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一般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對拾得、發現無主財產歸公的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即在一定的期間內,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持續地公開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從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按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必須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而不是基於他物權債權的占有。
②必須是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如系無主財產,應適用先占而不是取得時效
③必須是公開而不是隱秘地進行占有;非暴力地而不是搶劫或恃強霸占。
④必須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即不間斷地占有。
至於取得時效的期間為多少年,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動產不動產也有區別。最長為30年,最短為6個月。如匈牙利、民主德國規定為10年,但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除外。日本規定動產為20年,但對不動產,如其占有的開始是善意而沒有過失的行為,則為10年(見民事時效)。中國沒有取得時效制度的法律規定。
加工
加工指未經同意,加人工於他人所有的動產,使之成為新的動產。例如將他人的象牙玉石雕琢工藝品,就屬加工。構成加工的要件是:
①加工對象是他人的所有物。
②加工是未經同意進行的。
③由於加工而形成了新的動產,已不是原物
動產經過加工,既已形成了新的動產,就發生了新動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究竟原則上應歸原所有人,還是歸加工人,各國的立法和法學理論主張不一。有的從保護所有權出發,主張歸原所有人;有的從保護勞動成果出發,主張歸加工人。法國義大利日本瑞士等國民法規定,加工物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然超過原材料時才歸加工人。聯邦德國規定加工物原則上歸加工人,只有原材料的價值顯然超過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時,才歸材料所有人,但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償還不當得利。匈牙利則規定由原物主選擇,或者償付勞動價值後取得新物所有權,或者要求償付原物的價值;只有勞動價值遠遠超過原物,同時加工人又是善意時,原物主才無權取得新物所有權,而只能要求償付物的價值。但原物主如為國家合作社,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其選擇權均屬於國家或合作社。
附合
附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雖能辨認原物,但已不可分離,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例如將他人的砌入另一人的建築物就是附合。附合應具備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屬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後尚可辨認原物。
③附合物已達到不可分離的程度,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
附合又可分為不動產上的附合和動產上的附合。不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這應當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並支付償金。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之間的結合。這應當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也可由價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向他方支付償金。如果能區分主物從物(見),則應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並支付償金。
混合
混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併,不能識別;或雖能識別、分離而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混合不同於附合之處在於:只發生在動產之間,如液體物的混合,顆粒固體物的混合等。混合的法律後果,與附合相同。
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通稱。廣義的添附並包括加工在內。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由於物的自然性孳生出來的收益,如樹生果、雞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天然孳息的構成要件是:
①必須是由於物的自然性能,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而不是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
②它的產生一般須無損於原物。
③必須是與原物分離,成為獨立的物。
天然孳息雖然往往屬於勞動成果或必須輔之以人工才能取得,但不以此作為構成要件
天然孳息所有權的取得,1804年《法國民法典》按照添附權的原則,規定物之所有權得擴張至該物由於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因而確定歸原物所有人。蘇聯等國民法也規定,除法律或特約外,屬於孳息與原物分離時的原物所有人。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所有權主體的變更,新所有人繼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必須以原所有人的權利作為前提依據,是從原所有人傳來的,因此也稱作傳來取得。這是十分普遍的取得所有權的方法。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有:
法律行為
凡是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如買賣互易贈與消費借貸等,都能導致所有權的取得。其中,特定物一般自法律行為成立之時即取得所有權;種類物一般需經交付才能取得所有權。特定物中的一些不動產如房屋、船舶等,還需經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
繼承
繼承指通過繼承取得財產。繼承人接受繼承,就取得了所有權。如果數人共同繼承,在遺產分割前作為共有人享有所有權。

所有權的喪失

所有權的喪失,也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
所有物本身的消滅
不論是所有人的消費行為還是所有物因其他種種原因而消滅,所有權也隨之消滅。但如系由於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損失時,所有人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即隨之發生了的關係。
所有權的轉讓
所有人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消費借貸等將所有物轉讓給他人,所有權即隨之喪失。
拋棄
所有人將所有物拋棄,就喪失了對該物的所有權。
行政命令和法院判決
如國家依法徵用、徵購或收歸國有,法院判決沒收,所有人對該物的所有權都隨之喪失。這是國家用強制程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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