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總稱)

羅馬法(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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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馬法
  • 外文名:Roman law
  • 類型:法律
  • 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
  • 產生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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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背景

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發源於義大利。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於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創建羅馬城。
公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至王政後期國家最後形成時,它們逐漸演變成為習慣法。
公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係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係,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範體系。

十二銅表法

制定背景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於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於貴族,任其解釋,大行司法專橫,引起平民不滿。平民們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 要求政府編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於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於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結構與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
《十二銅表法》的原文早已丟失,但從後來羅馬法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這一法律的內容相當廣泛,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相互交錯。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就可以把他處死,或賣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式法優於實體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地位和意義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彙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十二銅表法》的頒布對於貴族無疑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因為法律已經編成了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準,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勝利還是初步的。平民與貴族的矛盾並沒有因此而消除,兩者之間的鬥爭也並沒有因此而終止。雙方鬥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羅馬國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俗。

發展歷程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從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式繁瑣,缺乏靈活與變通,內容上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式等方面,而涉及個人財產關係等問題的私法規範則不夠完善。
公民法的實施,使平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提高,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他們愛國熱情與參政的積極性。

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於是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
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製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際上,經過一段時期的適用與完善,萬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
萬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變得簡潔靈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調節貿易及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因而能適應帝國時期新的社會發展要求。

法學家活動

在羅馬法的發展中,法學家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推動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達。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前期,法學家活動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繁榮時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法學家們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其間出現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學家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加立法活動。

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彙編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這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法律彙編。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它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又譯為《法學彙編》(Digesta),於公元530~533年編成。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彙編,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Novallae)。
以上四部法律彙編,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國法大全》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淵源和分類

淵源

(1)習慣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為習慣法。
(2)“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羅馬共和國時期的主要立法機關是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它們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元老院是共和國時期羅馬最高國家政權機關,並享有一定的立法職能,議會通過的法律需經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國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的告示。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最高審判長官發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羅馬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分類

羅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對象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發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可劃分為市民法與長官法。長官法專指由羅馬高級官吏發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內容多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形成的。
(5)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是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訴訟法是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基本內容

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等內容。
(1)自然人
羅馬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
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奴隸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而被視為權利客體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羅馬法上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後者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具有物質基礎;(2)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財團需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
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古羅馬所稱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羅馬法的婚姻有兩種:,即”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

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世資產階級民法的影響最大。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羅馬法上所說的物,範圍極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需要的一切東西。它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還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係和權利。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物權的種類主要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羅馬法中的繼承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早期採用“概括繼承”的原則,後來逐步確立了“限定繼承”的原則。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在羅馬法中,債是物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羅馬法中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此外,準契約準私犯也是債發生的原因。
羅馬法根據債的標的標的物不同,對債進行了詳細的分類,主要有: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訴訟法

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訴訟程式先後呈現出三種不同的形態:法定訴訟、形式訴訟、特別訴訟。

復興

復興原因

12世紀初,西歐各國先後出現了一個研究和採用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羅馬法的復興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於當時西歐的法律狀況同商品經濟發展及社會生活極不適應。而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關係的最完備的法律,這一法律遺產可以滿足當時西歐各國一般財產和契約關係的發展變化的需要

復興過程

(1)注釋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
公元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
義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採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
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作用,他們使對《國法大全》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展
14世紀在義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
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於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以改造落後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展。羅馬法在義大利復興以後,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復興意義

其一,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這些都有利於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
其二,經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法學蓬勃發展起來,形成了一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這就為把羅馬法運用於實踐準備了條件,從而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係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其三,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是17、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進行反封建階級鬥爭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學說的思想淵源正是羅馬時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關係上地位平等的原則。

影響

對社會影響

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提高了國家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規範了他們的從政行為;裁決了大量的商業糾紛,保護了正當的商業利益;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係,減輕了社會各階層關係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說:“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許是其中最為和平、最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羅馬法對後世各國影響深遠

對法律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鑑與發展。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彙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影響的原因

1.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
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2.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製法更為詳盡。
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3.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平衡觀念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4.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5.羅馬的人權主義到近期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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