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名詞解釋)

占有(名詞解釋)

占有,讀音zhàn yǒu,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契約在租期內占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占有人也可能是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占有的,為惡意占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有
  • 外文名:possess
  • 拼音:zhàn yǒu
  • 基本解釋:占領;取得占有主動權
  • 詳細解釋: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
  • 法律依據: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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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語

基本解釋

1. [possess]∶占領;取得占有主動權
2. [occupy]∶位於;處於;居於占有重要地位
3. [have]∶擁有占有肥田沃土占有財產

詳細解釋

  1. 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
    丁玲 《莎菲女士的日記》:“我要占有他,我要他無條件的獻上他的心。”
  2. 擁有,掌握。
    如:學校占有土地三百畝。如:科學研究必須占有大量資料。
  3. 處在(某種地位)。
    如: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4. 占據。
    續範亭 《寄山西土皇帝閻錫山的一封五千言書》:“無窮的奢侈,多方面的占有,其餘都可以類推的。”

法律術語

概述

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性質是占有制度理論研究的起始問題。
占有首先是經驗性的實證概念,表達了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態。而構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體、有作為有體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種非嚴格的意識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構成心素。占有在不同狀態和規定下的性質不同,因而顯得十分複雜。在民法占有制度下探討時,作為主要學說之一的權利說並不適宜用來說明占有的性質,占有應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理解。
占有參考文獻占有參考文獻
占有由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以後,一直是民法中的難點問題。“在有關占有的法律中,各國構成現代民法本質的線索如此緊密和錯綜地交織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領域都無法與之相比”。占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內容十分豐富。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質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占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占有的含義占有一詞最早源於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定了占有制度,其對占有含義的理解是發展變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後來出現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法律特徵

  1. 占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物權法對其規定,並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2. 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裡的物並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 占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間、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事實上管領力的標準。空間上的結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時間上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類別

各國民法規定,所有人都有權占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標準對占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認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對占有物擁有完全的物權。非所有人的占有則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權。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人並不直接占有,而為地上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託人、承運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稱為實際占有。間接占有由於是從所有權推定的,因此又稱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稱正當占有和不正當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實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無正當權源,可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占有、不法占有類似。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無權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應知為不法占有,可區分為善意占有惡意占有兩類。如占有人知情或應當知情,就是惡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應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還分為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和平占有與暴力占有等,用以確定因占有時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權(見民事時效)。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全力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占有人是基於本權而占有,沒有權利而進行的占有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實,一般也有占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占有著作占有著作
因占有所推定的權利,其範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等級的效力自然要強於占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範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占有的權利(不得占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占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去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占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戶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占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占有的各種狀態—一一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占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占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占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但包括: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在占有的前後有占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價值作用

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價值功能在於保護社會平和穩定的秩序 ,提高對權利保護的效率。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在行使方法、性質、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邏輯定位上是與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相併立的一種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對於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尤為重要。中國《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占有制度 ,學術界對占有制度的理論研究雖已比較成熟 。但對占有保護制度,尤其是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研究少有涉及。
占有占有
有學者認為占有保護請求權實質上就是物權請求權 ,兩者之間並無實質區別。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對占有事實的保護,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力或權能的體現。在中國,占有保護請求權制度對於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利益,其作用尤為重要。建立完善的占有保護制度,確認占有保護請求權 ,乃立法之必然。

制度

占有制度的調整範圍極其廣泛。可以說,凡是涉及到物權內容的,多數有可能涉及到占有制度。但是,對整個物權法體系中的占有制度卻並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其僅存於“占有”中,實際上其他實體或程式法均有可能規定占有制度的內容。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爭議的一項物權制度,並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物權法》對占有制度的專門性規定極其簡略,只有短短的五條。但是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爭議的一項物權制度,並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對於占有制度調整範圍的解讀理論界往往各持己見。有的認為占有制度只調整占有事實而不調整占有權利,有的認為物權法中的占有制度只規範無權占有而不涉及有權占有。這些爭議一方面是由於人們的理解差異所致,另一方面是諸多學者對占有制度的解讀並未嚴格把握該法條的文義體系和立法精神造成的,有的甚至仍在沿用物權法出台前的有關脫離立法實際的理論去解釋物權法,顯然難免有誤。善意占有人在因維護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未獲清償前能否對占有物行使留置權的問題。物權法第243條對有關必要費用未獲清償的情形下占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費用求償權未作規定。有理論認為,占有人可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來對抗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主張。但筆者認為,此時占有人應適用留置權制度而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占有的保護體系中,應準確界別占有的法律性質並進而確定應適用何種具體的保護制度。即無論是對單純占有事實的回覆性保護還是對占有權的保護,均要考察占有的法律屬性。一般而言,對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中的善意占有給予回復性保護具有正當性。但是,那種認為即便惡意占有的情形亦應提供回復性保護的學術主張則顯然是違反基本正義原則的,應斷然取否定的司法價值觀。在此種情況下,宜追加真實的權利主體作為第三人,以便對爭議物權的歸屬作出適當的處置。此外,在處理惡意占有的具體案件中,不能單純適用物權法制度。如當發現惡意占有已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違法的,應啟動案件移送制度,以使有關部門能夠追究惡意占有人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這是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必盡之責。

市場占有

一個企業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在市場同類產品中所占有的比重。直接反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對消費者和用戶的滿足程度,表明企業的商品在市場上所處的地位。市場份額越高,表明企業經營、競爭能力越強。市場份額根據不同市場範圍有4種測算方法 :
①總體市場占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整個行業中所占的比重。
經濟上的占有率經濟上的占有率
目標市場占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其目標市場,即它所服務的市場中占有的比重。一個企業的目標市場的範圍小於或等於整個行業的服務市場,因而它的目標市場占有份額總是大於它在總體市場中的份額 。
③相對於3個最大競爭者的市場占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占有份額和市場上最大的3個競爭者的銷售總量之比。如:一個企業的市場占有份額是30% , 而它的3個最大競爭者的市場占有份額分別為20%,10%,10%,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占有份額就是30%÷40%=75% ,如4個企業各占25% ,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份額為33%。一般地,一個企業擁有33%以上的相對市場份額,就表明它在這一市場中有一定實力。
④相對於最大競爭者的市場占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與市場上最大競爭者的占有量之比 。若高於100% ,表明該企業是這一市場的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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