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2.14
  • 實施時間:1995.12.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嚴於律己,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穩定教師隊伍。
全社會都應當樹立尊重教師的良好風尚。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師工作。
各級人事、財政、計畫、勞動等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教師資格必須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條件。
對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而申請獲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必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師範院校畢業生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可以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可以按同等學歷取得教師資格。
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中級技工以上技術等級證書。
第七條 教師資格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國小、幼稚園教師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中學、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教師資格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三)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四)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勞動行政部門認定;
(五)省屬普通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委託高等院校認定;
(六)中央駐本省院校教師資格由其主管部門認定。
成人教育學校、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資格,依據其學校不同的教育層次,按前款規定的辦法認定。
凡被認定合格的教師,由認定部門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首次任教,須經過一年的試用期。
取得教師資格五年內未任教,後又從事教師工作的,須經錄用單位試用一年並考核後,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複審教師資格。
教師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並收回其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師範類畢業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分配其從事教育工作,實行師範類畢業生服務期制度。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服務期不低於五年;高等師範院校畢業生(含研究生)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服務期不低於八年。
師範類畢業生服務期內不得脫離教師崗位;達到規定的最低服務期要求調離教師崗位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行教師聘任制的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培養、培訓規劃,發展並辦好師範教育,完善教師培訓基地,組織非師範院校承擔培養、培訓教師的任務。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標準,指導、監督教師考核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負責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師考核結果作為教師受聘任教、晉升工資、獎懲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工資待遇。建立和完善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的保障機制,將國家支付工資教師的工資和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教師的國家補助部分全額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教師工資應由鄉(鎮)支付而尚未建立鄉級財政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做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實行鄉(鎮)徵收、縣代管、鄉(鎮)使用,首先保證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教師的工資發放。
第十四條 中國小教師的職務等級工資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百分之十。技工學校、鄉(鎮)成人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國小、技工學校、鄉(鎮)成人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三十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
中國小、成人學校教師在鄉(鎮)、村學校任教的,在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檔工資,任教不滿八年調離的予以撤銷,滿八年的予以固定。八年後繼續在鄉(鎮)、村學校任教的,再向上浮動一檔工資。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將一定數額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合格教師轉為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在本世紀末實現將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合格教師轉為國家支付工資教師的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改善和提高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
前兩款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使教師人均居住面積高於當地居民人均居住面積。
第十七條 教師醫療享受與當地國家公務員同等的待遇。醫療機構應當為教師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中國小特級教師享受當地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醫療待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三十六歲以上或者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其他教師可視實際情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對教師實行優惠並提供方便。圖書館辦理借書證,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門票對教師實行半價優惠;公園在教師節對教師實行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企業和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待遇,由主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教師節期間集中組織開展廣泛的尊師重教活動,聽取教師對實施《教師法》和本辦法的意見,採取具體措施為教師排憂解難。
第二十一條 建立教師表彰、獎勵機制,完善教師獎勵制度,獎勵優秀教師。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優秀教師”榮譽稱號、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對三代以上多人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成績優異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優秀教育世家”榮譽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尊師重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教師法》和本辦法的行為,《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據《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違反《教師法》和本辦法的行為,《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處理規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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