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

《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而制定,適用於山東省內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該細則共二十三條,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
  • 屬於:山東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施行:自頒發之日起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附屬檔案三:,附屬檔案四:,附屬檔案五:,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內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省、市、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行文正式委託本省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要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下,認定該校擬聘人員的教師資格,並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依據本細則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具備中國公民身份。
(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放寬至高中畢業。
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或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其它中專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1、具有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設計教學方案、掌握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管理學生的能力、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能力以及為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而進行研究活動的能力。
2、系統地學習過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考試合格。
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應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考試合格取得《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人員應視為教育學、心理學補修合格。
3、國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上述條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項中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省內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兩次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大眾日報、山東電視台和現代教育導報、山東教育電視台予以公布。

第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認定教師資格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程式:
(一)申請人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二)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身份、學歷、國語水平、思想品德、身體狀況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
(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並通知申請人;
(五)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經認定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存入當事人檔案,有關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並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作認定記錄。

第九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還應提交《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或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五)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
(六)《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第十條

國語水平測試由省、市教育人事部門和語言文字辦公室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要求填寫。申請人在職者,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申請人非在職者,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鑑定。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項目及要求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範教育類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審查其提供的畢業證書、國語水平等級證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和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後,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對在學期間教學計畫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等環節的師範教育類畢業生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的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應屆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鑑定、學業成績單和其他申請材料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後,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市、縣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同志、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高級教師等人員組成。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高等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相關專業的教授組成。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專業小組,每個小組成員3-5人,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標準和規定程式組織筆試、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並由專家組組長簽名蓋章,經專家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要充分尊重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員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的結果,對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定結論為不合格者,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不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應退還其提交的有關認定材料,其中《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認購。《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各認定機構負責印製。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十七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規範管理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資料庫建設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證書工本費和認定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列入國家普通招生計畫的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遺失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持證人登報聲明作廢,持作廢聲明申請補辦;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在補發的同時收回。

第二十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報請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繳證書),有關通知文檔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資料庫中做相應的記錄,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報請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證機關批准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有關批准撤銷的檔案應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資料庫中做相應的記錄,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5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二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報考手續,填寫《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報名登記表》,交納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四張。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報名結束後一周內將報名結果及包含考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層次名稱的資料庫軟碟(資料庫結構檔案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上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根據報考的考生數量編排考場,確定考點,核發《准考證》,並將安排情況、匯總的報名數據軟碟報省教育行政部門。
二、准考證編號 准考證號碼共11位,1、2位為報考年度末兩位,3、4、5位為市、縣(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後三位,第6位為人員類別碼(1為國辦學校在職教師,2為民辦學校教師,3為應屆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4為其他社會人員),第7位為資格類別碼(1為幼稚園教師資格,2為國小教師資格,3為初級中學教師資格,4為高級中學教師資格,5為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6為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7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最後4位為報名順序碼。
三、考試範圍 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教師資格,採用現行中師教育學、心理學教材(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國小教育學教程》、《國小心理學教程》),不超過中師教學大綱規定的範圍;申請認定國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教育學採用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編寫的《教育學》(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4年版),心理學採用葉奕乾主編的《心理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不超過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教學大綱規定的範圍。
四、考試形式 全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採取閉卷、筆試,每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100分。
五、考試命題 試題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命制。
六、考試組織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的考務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參照成人高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閱卷 考試試卷全省集中評閱,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高等學校承擔。
考試科目全部及格(滿60分)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核發《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本次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成績作廢,並且3年內不得報考。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有效期5年,5年內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應重新參加考試。
各市要嚴格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加強考試工作的領導,嚴肅考風考紀,強化監督檢查,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考試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規章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屬檔案二: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國語水平測試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教師資格認定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由省、市和有關高等學校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站)測試。人員集中的縣(市、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也可在縣(市、區)測試站實施國語水平測試工作,但需在市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派出的視導員督導下方可進行。
二、國語水平測試按國家語委制定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和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山東省國語水平測試規程》執行。
三、參加測試人員達到一定等級者,由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認定並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其中測試評定為一級甲等的成績須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一級乙等的成績須報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
四、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國語水平未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不得認定教師資格。
五、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按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批覆》(魯價費發[2000]381號)檔案規定執行。
六、各地在開展測試前,可組織應試人員進行培訓,但應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
七、國語水平測試要堅持迴避制度。中、國小(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在職教師進行測試時,該校測試員應予以迴避;高等學校在職教師測試時,本系部測試員應予以迴避。

附屬檔案三: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體檢醫院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並需進行體檢的人員,必須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參加體檢。
二、體檢工作組織實施
(一)體檢工作由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在規定的時間集中進行。
(二)體檢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操作規程》執行。
(三)體檢過程中,體檢表應安排專人傳遞。申請人和非體檢工作人員不得接觸體檢表。主檢醫師必須對“傳染病”情況認真檢查核實,親自詢問“精神病史”,並簽署意見。
(四)申請人在體檢時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提出複查要求,須經主檢醫師同意,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批准,可予複查,體檢結論以複查後的結論為準。
(五)各教師認定機構應對體檢表進行審查,如發現漏缺項目及結論不確切、不清楚的情況,要通知申請人和指定醫院及時補查。
三、體檢結果的使用
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體檢結束後兩周內將體檢結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認定教師資格。體檢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不退本人。再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必須重新體檢。
四、收費標準
體檢收費標準因各地、各醫院的情況不同,不做統一規定,按當地醫院高考體檢費收取,不得高於當地的高考體檢收費標準。
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嚴肅體檢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體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對體檢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規章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操作規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1、原髮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六)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七)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九)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十)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請幼稚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十三)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聽力均低於5米者。
(十四)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厘米;身高影響教學者。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增加相關體檢項目。其標準按1999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三、體檢工作操作規程
(一)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考生臥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它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覆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二)期前收縮每分鐘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作“正常”結論。如每分鐘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準)。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做“正常”結論。
(三)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準,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鐘至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準
(四)肝、脾檢查以平臥位平靜呼吸為淮。
(五)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六)單顏色識別能力檢查(單種顏色分別認識能力):1)醫生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從中任選出一種讓考生識別。在5秒鐘內講出顏色名稱;2)醫生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考生在5秒鐘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導線或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中準確找出該顏色的導線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以上兩種方法交替進行。將能認出的顏色在其名稱上作“ ”符號,記入體檢表(識別彩色圖案及彩色數碼能力正常者不必檢查此項)。
(七)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準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低於4.8者,需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八)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複測,複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助聽器測聽距離,應作“ + ”符號記入體檢表。
(九)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后複查)。

附屬檔案四:

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委託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委託範圍
省教育廳委託本省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該校任教人員和擬聘任教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的職責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律、法規,嚴格依照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和辦法,依法認定該校任教人員和擬聘任教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嚴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式、許可權和範圍履行職責,嚴禁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
(三)主動接受省教師資格認定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四)及時將教師資格認定結果報省教師資格認定管理機構備案,並將符合認定條件人員的教師資格證書報省教育廳核准、驗印。
三、委託程式
(一)省教育廳按照有關規定向擬委託認定該校任教人員和擬聘任教人員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發文徵詢意見。
(二)被徵詢意見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照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託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結合該校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接受委託並函復省教育廳。
(三)省教育廳對同意接受委託的學校正式行文委託其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必須加強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依法辦事,確保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廳將依法取消委託:
1、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
2、違法、違規,不按照規定的工作辦法、工作程式和範圍、許可權認定教師資格;
3、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重大失誤;
4、其他不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的行為;
5、學校因其他原因不再接受委託等。

附屬檔案五:

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
( 試 行 )
為做好全省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工作,保證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一)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審查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查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的組織。
(二)根據教師資格類別,成立幼稚園教師、國小教師、初級中學教師、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分別在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院校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組建方法及條件
(一)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按照法定許可權分別組建,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專家審查委員會一般由十三至十九人組成。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不得少於十三人,中等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不得少於十五人,高等學校不得少於十七人。
市、縣(市、區)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同志、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高級教師等人員組成。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高等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相關專業的教授組成。其中,中青年高級教師一般不少於三分之一。各個專家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或有較高水平的專家擔任。
(三)專家審查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每次調整人數為三分之一左右。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任期內對外不公布。
(四)各個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熟悉教師資格認定政策,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組織紀律性強,具有副高級以上教師職務。
三、工作任務與程式
(一)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法定的條件、標準、辦法,分別對相應種類申請人員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考察評議,提出審查意見。
(二)專家審查委員會可根據評議工作的需要下設若干專業評議組,評議組一般應有三至五人組成。專業評議組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試、面試、試講等形式,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直接進行考察。
(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評議工作必須堅持民主程式、走民眾路線,提高評議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召開評議會時,出席的委員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五分之四。評議要在聽取教師資格管理部門和專業評議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並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出席評議會的委員不得委託投票或補充投票。
專業評議組在評議時須採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辦法,在對申請人的各項測試指標進行量化打分後,再綜合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專家審查委員會有權拒絕評議:
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者;所需原始證件不全者;不符合評議範圍和申報程式者。
四、紀律
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評議紀律,內部評議情況不得向外泄露;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的親屬為評議對象時要實行迴避制度;專家審查委員會應堅決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教師資格的政策,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標準。如發現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評議情況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撤消其委員資格。對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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