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類型:政策辦法
  • 地區:重慶市 
  • 作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教師工作。
區、縣(自治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計畫、人事、財政、規劃、建設、公安、文化、廣電和社會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教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師重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
學校應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師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教師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享有和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的取得和認定、喪失和撤銷按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逐步開展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的工作,拓寬教師來源渠道。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其時間不超過一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學校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聘任教師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教師應享受的待遇。
中國小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審批,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師。
第九條 實行教師繼續教育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教師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教師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接受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教師培訓的專項經費。
第十條 學校實行教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教師考核檔案,作為教師評定職務、受聘任教、確定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優秀青年報考師範院校的辦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定向培養、培訓教師。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優秀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從事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職工,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證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教師工資應當保證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截留和拖欠教師的工資及國家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
教師工資由各級財政統一發放。
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水平,並逐步提高。
第十四條 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邊遠貧困地區、高寒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試用期間,直接享受定級工資待遇;凡在上述地方任教(含上述畢業生),工資在原有等級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檔次;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每滿五年予以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縮短期限),並再向上浮動一個檔次;正常晉級增薪不得沖銷浮動工資和浮動後固定的工資。調離上述地區學校後,未固定的浮動工資予以取消。
體育教師、特殊學校和工讀學校的教師另外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教師住房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在征地、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並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減免與教師住房建設有關的由學校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教師住房。
第十六條 教師與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醫療待遇。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予以保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時足額發放教師退休金。
教齡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中國小教師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有條件的其他學校也可以對退休教師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礎上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蹟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實行優待。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其他待遇由舉辦者按照國家的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市或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對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有關辦學單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工作敷衍塞責,無正當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四)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剋扣、挪用、截留和故意拖欠教師的工資及國家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補足教師的工資及國家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其和教師工作有關的職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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