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 文號:魯教辦發〔2013〕6號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山東省教育廳 中國教育工會山東省委員會關於修訂印發《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的通知
魯教辦發〔2019〕2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各高等學校,各市教育工會、高校工會:
現將修訂的《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中國教育工會山東省委員會
2019年6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和決策,突出教職工主體地位,落實教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的幼稚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和決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強學校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代會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和決策。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和正確政治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支持教代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能。
第八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聽取學校本屆(次)教代會提案徵集、審查、立案情況報告,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代會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制度,未經討論或經討論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未獲得學校教代會通過的事項,應在廣泛徵求意見進行修改後再次召開教代會進行討論通過;不能以黨政工聯席會議、學校工會委員會會議、教代會主席團會議等其他方式討論通過。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制度,規範民主評議過程,科學運用民主評議結果,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上級幹部管理部門了解考察幹部的依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情況由學校自行確定。高校教代會代表總數一般不得低於100人;中國小教代會代表總數一般不得低於60人。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系(所)、年級、教研室(組)等為單位,由選舉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選出後,由選舉部門所在工會負責將選舉結果形成書面材料,連同選舉原始材料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學校工會。
教代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由所在單位代表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一線專任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
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包括學校黨政、群團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各方面人員,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的條件以及代表選舉、罷免、更換和撤換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評議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升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民眾,搞好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教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寫好提案;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離退休幹部和教職工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邀請部分未當選的領導幹部和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學校工會依據有關規定提名,廣泛徵求意見,提請學校黨組織研究確認。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評議權。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規模較大、內部單位管理相對獨立的學校,應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規模較小的農村幼稚園、中國小,可以學區為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教代會制度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學校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三條 召開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
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工作報告和相關事項、處理提案、評議幹部、大會發言、選舉表決和形成決議,換屆時,根據需要可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出,經學校黨組織研究確定。一般應在大會召開3日前送達教代會代表,由教代會代表提出意見,並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要求討論通過的重要事項和重要選舉事項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應當是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根據有關規定提名,經學校黨組織同意後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主持會議、討論決定會議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學校實際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織開展教代會專項工作和活動,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和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由教代會代表擔任。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需要,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醞釀選舉產生主任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一般由學校黨委分工負責聯繫工會的領導為主任人選,學校工會主要領導為副主任人選之一。執行委員會人數由各學校自行確定,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執行委員會受學校黨委領導,向同級教代會負責,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有關職權。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執行委員會主持召開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協商,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和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教代會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四)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和申訴;
(五)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六)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辦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學校工會一般在會前1個月發出提案徵集通知和表格,並告示提案徵集的起訖時間。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應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團提出。
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學校工會對提案進行審查,可以立案的,填寫提案處理表;未能立案的應作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提案人,說明原因。內容相同的進行併案處理。
已立案的提案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學校工會轉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
學校工會應對教代會代表進行提案書寫培訓。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將教代會開展各項工作的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或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組織規則和相關規定,定期開會,按時換屆,規範履行程式。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教代會換屆,會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會後應向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小教代會工作應當納入當地教育綜合督導範疇,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工作應當納入民辦學校年檢範疇,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013年12月1日公布的《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魯教辦發〔20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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