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

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1995年11月27日
  • 通過時間:1995年11月27日
  • 地區:雲南省
規定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規定全文

(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縣以上計畫、人事、財政、建設、衛生等部門,分別在其職責範圍內,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教師的職務、工資、退休、住房、醫療等有關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學校的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實施規劃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支持教師依法履行義務。
全社會都應該尊師重教。
第六條 教師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為人師表,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師範教育,保證師範生的培養,並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免交學費。
師範生專業獎學金的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教育、計畫部門應當擴大師範院校定向生的招生人數,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培養教師。
第八條 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畢業生,必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期限為5年。未滿服務期限的師範畢業生,除被選拔到黨政領導機關擔任領導職務者外,不得調離教學崗位。
非師範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後,到中國小校任教的,由學校主管部門予以獎勵;滿5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參照師範生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辦好教師培訓基地。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培訓,對教師每5年至少培訓一次,並把教育教學骨幹和中青年教師作為培訓重點。
第十條 中國小教師培訓所需經費,按經費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安排。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培訓費用從公用經費中按不少於2%的比例安排。
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培訓經費由辦學者依法保障。
第十一條 教師工資應當保證按時足額發放。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和拖欠教師的工資及按有關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中國小校班主任(輔導員)的津貼。
第十二條 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不低於公辦教師平均工資的50%,並逐步做到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由縣級財政支付,縣級財政支付確有困難的部分,由地、州、市或者省財政給予補助;集體支付部分由鄉(鎮)從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多渠道籌集的經費中解決。
頂編代課教師的工資待遇參照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縣、鄉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在省認定的貧困鄉工作的教師,按有關規定享受浮動工資,同時享受農村教師補貼,補貼標準由地、州、市確定。
第十四條 教齡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
在中國小和師範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教齡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教師,按國家規定退休後,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金待遇。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離退休教師給予補貼。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可以按不低於本人工資25%的標準享受特教津貼;從事特教工作滿20年並在其崗位上退休的,其特教津貼計入本人工資計發退休金。
第十五條 在國家和省下達的專項指標中,把經考核優秀、培訓合格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
省每年下達一定的招生指標,選送經考核優秀的代課教師進師範院校學習,畢業取得合格學歷或者專業合格證後轉為公辦教師。
第十六條 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教師實行減免收費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第十七條 在國家認定的貧困縣和省認定的貧困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0年、在其他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0年的教師的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給予照顧錄取;報考本省其他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教師子女報考本省師範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教師住宅建設納入城鄉基本建設規劃,在征地、規劃、設計、資金、材料、租賃、出售等方面實行優先、優惠,並免交與教師住宅建設有關的由學校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鎮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夫妻一方為教師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照顧。
第二十條 在邊境地區、貧困鄉工作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根據本人的意願,可以在縣內醫療、交通方便的地點安置。
在邊境地區、貧困縣工作,具有高、中級職稱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按國家規定退休後,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籍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 特級教師和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稱號的教師,發給特約醫療證,並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組織年滿40歲、工齡20年以上的教師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辦學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進行表彰獎勵。
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有特別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雲南省特級教師”或者其他榮譽稱號,並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各項待遇。
對連續兩次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優秀教師,除享受有關待遇外,其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住房安排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師獎勵基金。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師獎勵基金組織提供捐助。
第二十五條 師範畢業生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或者未完成服務期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培養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教師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教師有權舉報、控告、起訴、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收到雲南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 議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若干規定(草案)》 後,徵求了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召 開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廳的有關處室參加 的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又與省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廳局的主要負 責人交換了意見,11月17日委員會召開第33次會議對草案進行 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為了在我省更好地實施《教師法》,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 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實施教師 法的若干規定是必要的。它的實施將會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 對於科教興滇戰略的實現是有利的。
二、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了大量的調査研究 與論證,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 委會修改後審議通過。
三、
委員會還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
草案第三條第三、四兩款寫得不夠明確,建議改為“縣以上 計畫、人事、財政、建設、衛生等部門,分別在其職責範圍內,會同教 育行政部門,負責有關教師的職務、工資、退休、住房、醫療等有關 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學校的教 師管理工作”。
2、
為了體現社會的責任,建議在第五條增加一款“全社會都應 該尊師重教”作為第二款。
3、
草案中多數是保障教師權益方面的規定,為了體現權利與 義務對等的原則,建議增加一條教師義務方面的規定,即“教師應 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 業務水平,為人師表,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作為第六條,其餘條款 順延。
4、草案第七條規定師範生任教服務期為6年,而國家教委在 教師法實施意見中規定服務期為5年,為了與國家的規定相一致, 建議改為5年。同時將第二款中對非師範生到中國小任教的獎勵
年限也改為5年。
5、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財政支付確有困難的部分,
由上一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建議將“適當”二字刪去,因為只給 適當補助無法保證民辦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根據國家教 委的實施意見,建議在集體支付部分中增加“農村教育費附加”這 一來源,即改為“集體支付部分由鄉(鎮)從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多渠 道籌集的經費中解決
6、
為了使廣大農村教師的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建議在第 十八條增加一款“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 住房提供方便”作為第三款。
7、
考慮到第十九條的可行性問題,同時也為了與我省《科學技 術進步條例》和《農村醫療衛生條例》中對科技人員和醫務人員的 規定相銜接,建議將該條改為兩款,即“在邊境地區、貧困山區工作 的教師,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離退休後,根據本人意願,可 以在縣內醫療、交通方便的地點安置”、“在邊境地區、貧困山區工 作,具有高、中級職稱的教師,累計工作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 25年,離退休後,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籍或者其配偶、子 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8、
為了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得以落實,切實保護教 師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一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教師有權舉報、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 及時處理”作為第二十八條。
此外,我們還對草案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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