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採用新策略,構建新組織開拓新市場,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定、人員準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創造和更新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 目的:拓寬業務領域
  • 發展方式:引入新技術,採用新策略
  • 優點:實現金融機構自身利益最大化
介紹,思考,趨勢,現狀,存在問題,對策,總結,

介紹

銀行金融創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寬業務領域,拓展業務範圍,創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產品,更好的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以及實現金融機構自身利益最大化
按照國際通行原則,一般在評價一家銀行或一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水平時,主要是通過分析銀行的收入結構來獲得其金融創新水平高低的結論。統計數據顯示,國際大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普遍超過50%,有的銀行甚至達到80%,但是在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仍然是傳統的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甚至還不到30%,還有相當多的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1位數徘徊。顯然,從當時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水平和能力來看,與國際銀行業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正是在這樣一個國際國內大背景之下,中國銀監會開始把《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的起草納入議事日程。
金融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有銀行經歷了幾次大的改革,包括劃向政策性業務轉變、去除不良資產、改其結構形式以及促其上市等等。當前,在國內國際的競爭環境中,我國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在管理方面越來越市場化,並且越來越看重金融創新的作用,他們在銀監會《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的全面指引下,充分運用金融創新工具,不斷提升自己走向國際金融舞台的核心競爭力。例如:
工行:金融創新再造中國銀行業“大哥大”
對於工行這樣一家銀行信貸業務長期飽滿,即使不創新也餓不死的銀行來說,對於“創新”難免前瞻後矚。因此對工行而言,面對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是創新,是如何引導其廣大員工改變其保守的觀念。
怎樣推動金融創新?工行以個人金融業務作為突破口,改變“一人存款三人服務”的舊式儲蓄模式,以電子金融創新來主導這項業務,儲蓄業務實現電子化,勞動組織形式實現櫃員制。2007年,工行把個人金融推向更深層次的創新和變革,利用“金融@家”個人網上銀行高新技術,實現“身邊銀行”到“家中銀行”的轉變。
對老百姓而言,工行是“身邊的銀行”,越多越好。但對工行經營而言,過於龐大的網點數量卻是巨大的成本管理壓力。在面對中外股東追求最大利潤的壓力下,投入產出的最大邊際效益,是衡量銀行經營水平的重要標尺。在各大銀行全力爭奪零售業務市場份額最大化的競爭中,工行堅持把以市場和客戶為中心的金融創新作為制勝“武器”,通過制定對核心客戶的優惠指導價格、貸款審批流程等用精細化的創新模式來指導管理,以“創新求變”來保持國內“第一零售銀行”的地位不動搖。
2007年工行在金融創新上做的另一篇好文章,是以金融產品創新來破解小企業貸款難題。
工行緊密結合經濟發展的實際,以市場為導向,致力於開展小企業信貸產品創新,實施融資產品與投資銀行產品、電子銀行產品等綜合行銷,通過打造對小企業金融產品線的融資品牌,為小企業提供融資產品系列,在滿足了小企業不同成長階段多樣化理財需要的同時,也為工行自身的發展創造了市場良機。
工行在《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的引領下,通過金融創新能力凸顯其強大的綜合競爭力和市場引導力。工行對此總結為用金融創新來保持“再造工行”的創新衝動,目標就是超越工行國內第一的極限,再造世界級的中國銀行業老大。

思考

在西方經濟學陣營中,對商業銀行創新作用的利弊認識存在著較大差異,因為商業銀行創新存在著利益的衝突,並且受制於整個經濟金融環境。但是絕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商業銀行創新利大於弊。從創新主體看,商業銀行只有當預期創新能為其帶來淨收益時才會從事創新活動;從社會效果看,商業銀行創新不僅增強金融活力和滲透力,還能有效地促進市場機制的靈敏度和作用力,有力推動經濟金融健康穩定的發展。但是少數經濟學家如亨利?西蒙斯則認為商業銀行創新的弊遠大於利,他們認為商業銀行的創新利是眼前的,而弊卻是長遠而深重的。
從商業銀行發展的大方向上看,當代商業銀行創新雖然有利有弊,而且利弊作用都放大了,但其利始終占主導地位。用事物發展的自然規律來分析商業銀行發展的歷史,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沒有創新就沒有當代商業銀行所表現出來的高層次和高水平,就不可能使商業銀行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具有巨大的能量和貢獻。而商業銀行創新過程中的弊端多是一種潛在的危險,這種弊端是可以通過不同創新活動予以克服或減輕的。

趨勢

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解體和世界性的石油危機,利率和匯率出現了劇烈波動。金融機構的舊有經營模式和業務種類伴隨著巨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失去市場,同時又給金融機構創造了新的潛在業務和巨大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長足發展及金融理論的突破促使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突飛猛進,而創新成本卻日益降低。全球金融領域在強大的外部需求召喚下,在美好的盈利前景吸引下,通過大量的創新活動,衝破來自內外部的各種制約,發生了一場至今仍在繼續的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新業務、新市場、新機構風起雲湧,不僅改變了金融總量和結構,而且還對金融體制發起了猛烈的衝擊,對貨幣政策和巨觀調控提出了嚴峻挑戰。目前國際金融市場動盪不定,國際金融新秩序有待形成。對於金融領域內為了應對這種動盪不安的現狀而發生的這些變革,我們將其統稱為“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創新是指70年代以來西方已開發國家在放鬆金融管制以後而引發的一系列金融業務創新;廣義的金融創新是一個金融體系不斷成長、創新的過程。總而言之金融創新就是指是指金融機構內部要素的變革。自現代銀行出現以來,無論是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國際貨幣制度,還是銀行的傳統業務、銀行的支付和清算系統、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乃至整個金融體系都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金融創新。本文所涉及的金融創新是指廣義的金融創新,其主要包括金融產品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服務的創新;金融市場的創新以及金融機構職能的創新。金融創新的發展,以60年代經濟的迅速發展、資本流動的加快為背景,以七、八十年代的放鬆管制為契機,一直保持常盛不變的勢頭。進入90年代國際金融創新圍繞著表外業務籌資證券化以及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三個方向迅速發展,目前,國際金融創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趨勢:1.金融產品、金融工具的創新多樣化。2.表外的重要性日趨增強。3.融資方式證券化。4.金融市場一體化趨勢。

現狀

銀行提高核心競爭能力的最好利器便是金融產品創新。想在市場上搶占先機就必須在新產品開發上搶占先機。我們可以大膽的預想,金融產品創新的競爭形勢將會十分的激烈,腳步稍有放鬆,就有可能被人家遠遠甩在腦後。縱觀西方金融產品創新發展史,從上世紀60年代的避管型創新,轉嫁風險創新,防範風險創新等等,到如今西方金融產品各種各樣的創新並舉,可以看出歷史的積澱和各個階段創新產品的延續性對於商業銀行產品創新具有多么巨大的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僅有十多年歷史,是由計畫經濟時期的專業性銀行轉變為現在市場經濟時期的商業銀行,所以在經營管理方面、銀行技術設備、人才儲備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銀行業存在著許多不良資產的問題,如自有資本金不足、壞帳、呆帳等等,承受風險能力很差。這一系列的問題反映出我國銀行業系統的內在脆弱性,十分不利於金融產品開展創新。中國加入WTO 組織,全面履行對WTO的承諾,標誌著中國經濟金融將全面徹底的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種形勢下,中國銀行業將同外資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競爭,這種競爭無疑會非常的激烈。創新能力的差距是中外資銀行之間最大的一個差距。一般來說,銀行的金融創新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其收入結構中體現出來。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程度有以下幾點:
金融業務多元化
從過去單一的銀行業務發展為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投資基金、租賃等多種業務,這樣一來社會各界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就基本上滿足。銀行業務也從存款、貸款、匯款三大傳統業務發展為貸款、本外幣存款、結算、證券、信用卡、外匯業務以及代理、委託、諮詢、保管、評估等多種服務性業務並存的新局面;資產業務從工商企業流動資金信用貸款發展到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貸款按揭貸款、貿易循環授信等;中間業務從傳統的匯兌結算擴大到銀行卡代客理財、代收代付、代賣保險與投資基金、代售國債等新業務。
金融組織體系逐步建立與健全
1979年至1983年,我國恢復和成立了四大國有專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1984年,建立中央銀行制度,形成管理與運作相分離的二級銀行體系,1986年,第一家以股份制形式組織起來的商業銀行——交通銀行重新開業,1987年,第一家由企業集團發起建立的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成立,此後,第一家由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共同出資的區域性商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也開始營業,其餘十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相繼進入我國金融體系;1990年,我國先後成立了深滬兩個證券交易所,從此證券公司在全國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1994年又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民生銀行成為我國商業銀行體系中的新成員;1997年底,有74家城市商業銀行開始營業;1999年,又先後成立了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建立一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初步完善的多元化金融機構體系

存在問題

產品創新人才短缺
金融產品研發、交易和風險管理是個很複雜的過程,是需要有精通多個行業、多個領域的金融複合型人才作為堅實的後盾的。例如,銀行業務部門與信息技術部門的溝通合作是需要依靠既精通信息技術,又要懂得銀行業務的人才,為客戶提供個性服務,量身定製理財產品需要有專業的個人理財師。另一方面來看,銀行現有的人力資源部門各項激勵約束機制尚不健全,對人力資源的運用觀念淡薄。人力資源管理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金融產品創新的進程,影響著金融產品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環境約束
一方面,作為經營主體來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國的金融體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四大國有銀行無論在從業人員、機構數量以及資產負債規模等方面都占有壟斷地位,這種行業的壟斷,是不利於金融創新的。另外,過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創新,現今金融管制仍相當嚴格,這與在70年代西方已開發國家在放鬆金融管制以後發展起來的金融創新情況是完全相反的。
另一方面,從商業銀行金融產品的消費主體來看,社會公眾是商業銀行最大的客戶群。就目前的情況來分析是我國城鄉居民儲蓄意識夠強,但消費意識、投資理財意識是較弱的,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這箇中介來投資理財、消費的意識淡薄。目前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萬億元民間手持資金約萬億元。根據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表,截至2010年上半年,居民存款已達19.7萬億元,從分部門情況看:截止到8月份,居民戶存款又相對上半年的統計增加了3404億元,同比多增3823億元,由此計算,目前居民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已超過20萬億元。但長期以來國人根深蒂固的消費觀念使得個人理財消費信貸等業務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樣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社會公眾金融意識的淡薄不僅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同時也助長了銀行業務經營的惰性,從而也就沒有可能向消費者提供全面、高效、優質的零售性業務。
收入結構仍然單一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商業銀行一直是以經營存貸款業務為主的。長期以來,經濟發展的實質推動力仍然以投資增長為主,這就決定了信貸業務在銀行業方面存在著相對優勢,因此,收入來源依靠利息,利潤增長高度依賴利差。近幾年,金融巨觀調控、銀行管理層和監管部門,都在大力推進發展中間業務,努力提高非利息收入比例,但實際收效甚微。2009年,我國商業銀行利息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達95.4%,銀行淨利差收入與營業利潤的比例更是高達341%。2010年上半年,我市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之和近15億元,占全部收入的比例達80%以上。其中利息淨收入占金融機構業務總收入的87%,利潤增長中近九成依賴利差。而國外已開發國家的大銀行利差收入只占50%左右。
對銀行產品創新的約束
電子技術、網路、通訊技術等的發展和套用是商業銀行進行產品創新的基礎,通過信息技術的運用,能使金融工具的創新得到突破性的進展。儘管近年來,國有銀行的電子化網路建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還是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使我國的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內的套用相比於西方金融業中經營的電子化、網路化仍有著很大的差距,還停留在較為粗淺的技術套用階段。由於我國銀行業務發展與科技進步的融合還不足,各銀行之間技術的標準性、規範性仍有所差距,使得銀行產品通用性較差,以及使產品深層次的創新受到相對制約。
商業銀行體系總體上流動性依然充裕
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超儲蓄率持續下滑,銀行間本幣利率走高,流動性過剩雖較之前兩年不斷有所改善,但存貸差總量的不斷堆積,使得今年上半年,全市存貸差總量達80億元。這種適當的儲蓄水平、仍在堆積的存貸差總量、大幅增長的銀行間本幣市場交易量等一系列現象表明,銀行體系的流動性依然較為充裕。從深層次看與儲蓄率過高,消費率偏低的經濟結構性矛盾密切相關。2010年二季度,央行調查結果也顯示:在股市大幅下跌中,居民對儲蓄存款的意願較上季又有所增加。因此,商業銀行流動性總體過剩的產生機制將長期存在,制約著金融產品創新的進程。
金融法規不健全,秩序不規範
我國已出台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滯後於金融實踐,這是由於金融業發展的模式是先實踐後監管,這種做法故然有其優點,但不利於金融秩序的穩定,給違規者以可乘之機。例如證券公司通過各種渠道將大量銀行資金引入股市,金融機構變相提高和盲目提高存貸款利差,挪用股民保證金等違規操作,擾亂了金融秩序,不利於金融監管。

對策

培養和引進專家型人才,發展中堅力量
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與傳統的銀行業務有本質的區別,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複雜性, 需要專家型人才從事創新產品的研發管理、交易管理和風險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高素質和複合型的知識結構,這樣才能對創新產品的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控制。
金融市場發展之關鍵是專業人才,正如21世紀發展之最終競爭力是人才的競爭。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來相結合,培養一支具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豐富經驗的,熟悉國際市場運行規則,了解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特點的專業人才隊伍,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廣泛的智力支持和堅實的人才基礎。
科技創新
金融創新要依託科技進步。科技進步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一個民族不斷進步的不竭動力。人類在18世紀工業革命之前近八百年的時間內,經濟基本上沒有增長,科技進步也基本停滯。但從19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於幾次大規模的科技進步,生產力獲得了極大的提高,按實際值計算的全球人均收入在19世紀增長了21%,在20世紀增長了85%。特別是以信息處理為主的金融業而言,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更是極大的促進。這一趨勢已經並且還將深刻影響金融業的發展,並且還將更加深刻的影響金融業的發展進程,對於金融行為的改變、金融產品創新、甚至金融風險管理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國金融業也要依託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緊緊跟上科技創新的步伐,切實轉變增長方式。
平衡業務間創新比重
加大存款業務創新。首要的任務是進行業務手段和存款產品的創新,要大力發展企業銀行、個人銀行和網上銀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產品,為客戶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服務,將現有的客戶群穩定。一是要提高匯兌結算業務的服務效率,保住現在已有的市場份額。二是要大力發展租賃業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經營租賃槓桿租賃回租租賃業務等。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業務的服務種類,擴展其業務經營範圍。四是要積極開展各種諮詢業務,利用專業優勢和不斷發展的信息網路對企業和個人開展有關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投資組合設計、風險控制和家庭理財等多種諮詢服務。 (四)加強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風險管理
針對外匯資金來源、運用不平衡和人民幣存貸款期限結構變化的並存,以及緊縮貨幣帶來的資金不穩定,深入分析當前資金形式和存款結構變化,適當控制中長期貸款增長。加強資金流動預測預報,強化流動性管理。控制外匯貸款投放,加大外匯存款行銷力度,主動防範匯率風險
加快收入結構轉型,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大力發展非信貸業務,擴大投資交易收入比例和投資交易規模,抓住股市、債券市場及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擴容機遇,加快理財產品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融資性信託產品等產品的開發創新力度。大力發展電子銀行資產託管銀行卡現金管理等中間業務,提高綜合收益水平。
金融創新與法制完善
金融業的改革和創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來。金融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業提供完整的行為規範和構建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須將金融業的發展創新納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完整的、相對自由的法律空間,及時確認、保護金融創新的合理成果,就會導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創新違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運作。因此,金融業的創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隨之發展。這樣,金融法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也才能與金融創新互為促進。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監管與創新是一對雙胞胎,在金融創新的同時要注意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利用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規體系,保障金融業的規範發展,切實解決當前的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環境。我國應改善金融監管的重點和金融監管的方式,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銀行巨觀監管、行業自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按照國際慣例,從市場準入、市場運營、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管,以降低金融創新所帶來的種種風險,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具體對策:
首先,應當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展法律所部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建立健全當前金融市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金融法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有些法規的可實施性不強,監管體制存在明顯缺陷,規範性檔案比較混亂,多種交叉相互牴觸;在市場準入方面,對於準入德規定及實施還不協調健全,而又缺乏相關配套法規或操作規程。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相對不完善、為嚴格執法現象使監管工作落實的並不很有效。針對以上現象,對於我國金融業在新的時期內創新和改革,首先應當鼓勵在現行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努力探索進行法律不明令禁止的金融業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探索成功的基礎上對法律做適時進行修改,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並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於發揮金融機構經營積極性和創造性,又監管嚴密,內部協調,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完善先進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十分緊迫的。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市場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很多地方仍存在不足之處,自身的自律能力也比較薄弱,導致金融法的巨觀調控作用大大降低。因此,應當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為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運行創造良好的自身條件。而且各國的實踐也表明,完全靠法律來規範市場經濟是很難奏效的。特別是金融市場自身所帶有的變化性和複雜性,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證其在良好的金融環境下暢通無阻的運行,著就需要金融市場更加提高自己的自律性,建立一套合理靈活的自律機制。當然,由於自由競爭下的金融市場南面會出現不平等競爭和信息混亂等現象,僅僅靠自律也是難以有效運作的,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規範。可見,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都是金融業有序發展所必不可少的。
再次,應當建立一種有利於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法律環境,以增進金融機構在開放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開放,一定要具備一個高效監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強監管不是指加強行政對市場的過多干預,而是要從完善金融立法和執法方面營造一個更加開放、自由競爭、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場。
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以彌補舊法空白,如出台有關市場準入,運營以及監管,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和破產,以及金融機構整頓重組等方面的立法
二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立法,規範各種金融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建立統一開放,公開公正,有序競爭,嚴格監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立各種法律法規,以完善金融市場結構,規範金融市場行為,促進融資活動的發展,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儘快清理、修訂、完善現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規與金融業實際發展之間的差距,協調好法律體系內部關係,及時將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規章、條例上升為法規、法律,並增強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業發展創新中的約束力和權威性。總之,當新世紀全球金融業趨向整合的情況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新就益發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遠

總結

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提高金融資產保值增值能力,加速金融資產流動,又可能隱藏巨大的金融風險。一旦金融鏈條斷裂,相對於一般性金融危機而言破壞性更強,傳導效應更快在所有的創新中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著一個特點,就是真正以客戶的需求為中心,因需求而創新。創新是銀行追求利潤的結果,而面臨的激烈競爭大大加速了這一進程,創新本身也隨之演化為競爭的組成部分。誰的創新贏得客戶和市場最廣泛的認可,誰就將成為競爭的勝出者,各家銀行為著這一夙求不遺餘力。創新活躍期將因此而繼續延續。但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探尋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也要注意相應的風險防範,在規避風險的同時獲得較高利潤。相信我們在充分吸收已開發國家金融創新經驗的基礎上精心設計、謹慎監管,我國的金融創新將會得到迅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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