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又稱為業務租賃,它是由大型生產企業的租賃部或專業租賃公司向用戶出租本廠產品的一種租賃業務。出租人一般擁有自己的出租物倉庫,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用戶按租約交租金,在租用期滿後退還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營租賃
  • 又稱業務租賃
  • 對稱融資租賃
  • 類型:短期租賃形式
概述,基本定義,業務形式,業務特徵,特點,區別,風險,實施,內容,方法,手續,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概述

基本定義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定。
經營租賃是為滿足承租人臨時或季節性使用資產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賃。它是一種純粹的、傳統意義上的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只是為了滿足經營上短期的、臨時的或季節性的需要,並沒有添置資產上的企圖。經營租賃泛指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賃形式。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剩餘經濟壽命低於其預計經濟壽命25%的租賃,也視為經營租賃,而無論其是否具備融資租賃的其他條件。
經營租賃經營租賃

業務形式

經營租賃它是由大型生產企業的租賃部或專業租賃公司通過向用戶出租本廠產品的一種租賃業務。出租人一般擁有自己的出租物倉庫,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同時,出租人還可為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保養維修服務。用戶按租約交租金,在租用期滿後退還設備。這種租賃方式適用於租賃期較短、技術更新較快的項目,且在租約期內可中止契約,退還設備,不過租金相對要高些。由於這種方式出租人必須連續多次出租設備才能收回設備的投資並獲取利潤,故稱經營租賃為“非額清償”的租賃。

業務特徵

經營租賃是—項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不得隨意撤銷)。其業務特徵表現為:(1)租賃物件的選擇由出租人決定;(2)租賃物件一般是通用設備或技術含量很高、更新速度較快的設備;(3)租賃目的主要是短期使用設備;(4)出租人既提供租賃物件,又同時提供必要的服務;(5)出租人始終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並承擔有關的一切利益與風險;(6)租賃期限短,中途可解除契約;(7)租賃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特點

(1)可撤銷。契約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契約,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經營租賃的風險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內,出租人只能從出租中收回設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後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並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

區別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準,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契約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風險

經營租賃對於出租人而言的風險
經營租賃的風險經營租賃的風險
1)所估計的余值或許不能變現;、
2)因提取折舊使各年資產收益率相差懸殊所導致的會計信息被扭曲;
3)因有餘值風險,或許不能籌到全額資金,使得財務槓桿效應減弱或籌資成本提高;
4)由於契約法中只有適用於傳統出租的〈租賃契約〉專章,使得同融資租賃相比,經營租賃的出租人的責任可能加大,其權利則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

實施

內容

經營租賃是那些並不怕承擔租賃物余值風險、但渴望獲得經營租賃的表外化好處的承租人的需求。所謂向經營租賃靠,就是把本來是融資租賃的交易,設法做成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前提:1)在契約中沒有關於“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或者,2)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到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小於租賃開始日租賃物公允市值價值的90%;或者3)租賃期限短於該租賃物可使用年限的75%。

方法

1)直接降低租金;2)讓承租人找到言之有據又適合需要的折現率,使得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值小於租賃開始日租賃物公允市值的90%;3)改換付款名目,儘量採用或有租金,使一些付款不被納入最低租賃付款中去;4)以收取期末應退還但不計息或只計低息的租賃保證金的方式來降低租金;5)變全期等額租金為租金分段下調或分段上調,使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值下降;6)單列技術諮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之類履約成本,使之不與租金混同;7)列入提前結束契約選擇權條款,使得部分租金的收取變得不確定,因而可歸類為或有租金;8)單列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租賃物余值保險的保費,使之不與租金混同;9)將一筆交易分成兩個契約,使其中之一符合經營租賃的要求。出租人的損失由另一(融資租賃)契約彌補;10)在賣主身上動腦筋。通過推遲對賣主的付款、向賣主收取佣金或者取得買主對余值的擔保等方法,降低出租人的成本及風險,並進而降低租金,使之符合經營租賃的歸類標準。
經營租賃實施經營租賃實施

手續

經營租賃是一種雙邊交易,業務手續比較簡單,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未來承租人把自己所需租賃的設備名稱、規格和型號向租賃機構提出委託。
(2)租賃機構研究該項委託後,與未來承租人一起磋選租設備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賃條款,待談妥後與未來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為簡化手續,經營租賃的出租人往往將各類待出租設備按不同的租期和支付方式,分別列出固定租賃費率,供承租人選擇,承租人只需按固定格式填寫一份表格式簡單租約。
(3)出租人交貨、收租並提供出租設備的維修服務。
(4)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賃事件。

會計處理

經營性租賃,是一項暫時過渡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屬於服務業中的租賃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租金收取形式有分次或一次性收取兩種方式,收取款項時間通常為期初或期末。在納稅義務的確認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由於租賃收入在會計核算上存在應計收入和預收收入兩種情況,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相應對稅金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經營租賃會計處理
1、使用前帳務處理
經營租賃資產不需要進入承租人固定資產帳目,只需要在承租企業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2、使用中的帳務處理
在使用過程中,經營租賃資產承租企業只履行該資產的日常維護,並將日常維護的相關費用進入當期費用,而不能對其提取折舊,但承租企業根據契約約定的租賃費,均勻在各月提取,提取的租金不計入負債。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長期待攤費用”
3、租賃期滿後的帳務處理
經營租賃資產的承租企業對經營期滿後則不作任務帳務處理,只要承租企業支付約定的最後一筆租賃費用,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方,其契約便宣告結束。
依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專門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如下:
需要設定的會計科目及核算內容:
(1)經營租賃資產。該科目核算出租人經營性租賃而購入的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物資價款、運雜費、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等)。該科目下設“已出租資產”和“未出租資產”兩個二級科目。出租人購入經營租賃資產時,借記本科目(未出租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起租時,借記本科目(已出租資產),貸記本科目(未出租資產)。每期收到租金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租賃收益”科目。租賃契約結束收回出租資產時,借記本科目(未出租資產),貸記本科目(已出租資產)。經營租賃資產報廢時,借記“經營租賃資產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出租資產在租用單位被損壞,提前報廢的,租用單位應予以賠償。收到賠償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經營租賃資產折舊。該科目核算出租人經營性租賃資產的累計折舊。
出租人經營租賃的資產折舊足額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經營租賃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出租人按期提取折舊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出租人出售、報廢和毀損的經營租賃資產轉入清理,應按經營租賃資產淨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經營租賃資產原價,貸記“經營租賃資產”科目。
由於經營租賃不符合資本化條件,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仍歸出租方所有,出租人不需轉銷出租資產,仍要承擔出租資產的折舊以及其他費用,用定期取得的租金收入來補償租賃資產的費用支出,並獲得為承擔風險而應得的報酬;承租方的租賃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稅前列支。經營租賃租入的資產,不作“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對資產負債表不產生影響。日常也不用對固定資產實行管理,即不用計提折舊和修理費,只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時,每期所增加租金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減少稅息前利潤的同時,減少交納的所得稅,並減少當期的淨利潤,也引起現金流出,產生當期費用而影響利潤表,導致期末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及盈餘公積項目產生影響。租賃期滿,資產歸出租方,對承租方的財務狀況無影響。

稅務處理

承租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8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出租方:國稅發[1997]191號檔案規定,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契約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
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收取的租金還應按照“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如屬於房產稅徵稅範圍內的企業,還需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其應納的各項稅費均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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