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韓國在1994年03月28日,於漢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4年03月28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漢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教育、科學、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電影、電視、出版、青少年和體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兩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和鼓勵兩國間文化合作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促進兩國教育、科學方面的合作:
(一)鼓勵、支持雙方教師、學者、專家互訪、進修、講學;
(二)締約一方應在互惠的基礎上,鼓勵其有關部門、院校為締約另一方提供獎學金和在本國學習、科研條件;
(三)鼓勵兩國的高等院校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互換教科書和其他教育性書籍、資料;
(五)鼓勵參加在對方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並為其提供方便。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研究互相承認對方主管教育機構簽署或授予的學位、畢業證及其他證書的問題。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以下列方式鼓勵兩國文化藝術界的合作,促進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及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人員;
(二)互派藝術團、藝術家及從事表演藝術人員進行訪問演出;
(三)鼓勵兩國文化機構和文藝組織間建立友好關係;
(四)舉辦締約雙方均同意的其他交流活動。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在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各自有關部門為對方客觀地向本國人民介紹其文化藝術提供便利。
第六條締約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促進出版方面的合作:
(一)鼓勵翻譯和出版對方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和科學作品;
(二)鼓勵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三)鼓勵合作出版圖書、互派專家、團組和組織書展並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圖書展覽活動。
第七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圖書館間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
第八條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家的作法,在與本協定相一致的前提下,為對方國家的人民提供使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科學、教育機構的便利。
第九條
一、締約雙方鼓勵交換文化、藝術、歷史、科學領域和文物保護方面的資料,以及以上領域內的合作與研究。
二、締約雙方將根據國際公約和本國法律採取措施禁止向締約任何一方非法進、出口和轉移文物並保證與締約另一方有關機構合作,互通情報並採取措施將文物歸還原主。
三、締約雙方將鼓勵文物方面的代表團互訪。
第十條締約雙方將在各自的官方出版物(如教科書、百科全書、文書、報紙及其他資料)中提供尊重對方國家的歷史、地理事實,以便其人民獲得有關對方國家的正確可信的信息。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鼓勵在廣播、電影、電視、新聞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青年和青少年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並在國際性青年活動中努力合作。
第十三條締約雙方將加強體育方面的合作,鼓勵體育組織間互訪和參加在締約另一方舉辦的各種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
一、締約雙方在遵守各自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將盡力確保有利於本協定各條款的實施。
二、為實施與本協定有關的交流計畫費用,將由雙方各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五條締約雙方將成立一個混合文化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召開一次會議,商討執行本協定的有關事宜,並就本協定的有效實施提出新的建議。
第十六條締約雙方為履行本協定的有關條款提供詳細信息和文化合作的具體計畫及項目。必要時,進行相互協商。
第十七條締約雙方在必要時可通過協商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八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二、本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根據本協定實施的文化合作計畫的效力或時間。
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下列代表,已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韓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忠德韓升洲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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