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尼泊爾在1999年12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9年12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王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增進和發展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兩國在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教育、科技、新聞出版、體育、旅遊、社會科學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在文學、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藝術教育及文化產業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第二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文物考古部門、博物館和圖書館建立合作關係,互派專業人員進行訪問,交流經驗和信息。第三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在教育和科學技術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第四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在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社會科學研究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第五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體育和旅遊部門開展友好往來與合作。第六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友好協會開展友好交流及其它有利於促進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誼的各種活動。第七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文化藝術、宗教、婦女、青年、老年人和殘疾人等領域的民眾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雙方主管部門在本協定的基礎上制訂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第九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二、本協定取代兩國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一日在加德滿都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爾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在解釋上出現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尼泊爾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孫家正薩瑞德·格·班達里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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