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俄羅斯在1992年12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2年12月18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一、文化、藝術
第一條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領域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專業和業餘藝術團、組巡迴演出;
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互派文化、藝術工作者訪問;
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
相互向本國人民介紹對方的文學和藝術作品;
兩國博物館、圖書館之間進行交流和合作。
二、教育、社會科學
第二條雙方將促進教育領域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學者、教師和專家,以交流經驗,進行學術研究和講學;
相互為對方提供獎學金;
研究簽訂一項關於相互承認對方有關機構授予的學歷證書、學位和學術職稱的協定的可能性;
促進兩國高等院校及中等教育部門之間建立直接聯繫;
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教學資料、教學大綱和工作經驗,互派學校代表團;
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習和教授俄羅斯語言文學及在俄羅斯聯邦學習和教授中國語言文學提供協助。
第三條雙方促進兩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直接聯繫,並將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三、新聞出版
第四條雙方鼓勵兩國有關部門、新聞媒介和記者組織按照協定和合作計畫開展直接合作,相互提供文章、照片和其他資料,以供發表,並互派記者採訪,報導各種事件。
第五條雙方將促進兩國出版和圖書貿易部門進行合作及互派專家,鼓勵相互翻譯、出版對方國家的圖書。
第六條雙方將促進兩國有關部門在保護著作權方面的合作,其方式包括交換有關立法信息、交流實際工作經驗和互派專家。
四、廣播、電視、電影
第七條雙方將鼓勵兩國廣播、電視部門在協定的基礎上按下列方式開展交流與合作:
交換廣播、電視節目;
協助對方廣播、電視記者在本國境內進行採訪;
合拍電視片;
互派廣播、電視代表團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雙方將鼓勵兩國電影機構在協定和契約的基礎上按下列方式開展交流與合作:
合拍影片;
介紹和譯製對方影片;
互派電影工作者和專家訪問。
五、體育、旅遊、衛生
第九條雙方將通過舉辦兩國運動隊之間的友好比賽,促進兩國體育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雙方將加強旅遊領域的合作,鼓勵兩國的旅行社和從事旅遊活動的機構建立和發展業務交往。
第十一條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衛生部門進行直接交流與合作。
六、創作協會、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雙方促進兩國創作協會和其他民間組織之間的合作。
兩國創作協會和友好協會將互派代表團,積極參與籌備和舉辦紀念中俄人民生活中重大紀念日和兩國著名文化藝術活動家紀念日的活動。
第十三條雙方將促進兩國毗鄰的邊境地區及相應地區在本協定所涉及的領域有步驟地發展交流與合作關係。
第十四條雙方將鼓勵邀請對方文化、藝術、教育、社會科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體育、旅遊和衛生等領域的專家出席在本國舉辦的國際會議、研討會、聯歡節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雙方同意經過相互協商開展符合本協定目的和任務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雙方將制訂和簽署實施本協定的文化合作計畫,計畫期限及有關費用問題經雙方協商確定。
兩國相應部門和其他組織可根據本協定和文化合作計畫簽訂部門間的協定、計畫和其他工作檔案。
第十七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十八條雙方確認: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雙方根據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在莫斯科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文化合作協定》相互承擔的權力和義務即告終止。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
代表代表
錢其琛安·弗·科濟列夫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