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指一種領導班子集體議事的會議形式。加強黨的領導,協調黨政聯繫、保障集體領導,可促進工作決策的民主化,及時調度、安排、研究、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交流和溝通思想,統一行動,提高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 含義:領導班子集體議事
  • 屬性:會議形式
  • 特點:促進工作決策的民主化等
議事原則,議事內容,會議程式,議事規則,會議事項,

議事原則

第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公司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和決定公司重要事項、互通情況的會議。
第二條 研究、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應充分發揮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條 大隊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要按時參加會議。與會人員未達到3/4不得召開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到會,應向大隊長請假並說明原因。
第四條 會議上,對議題要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對需要表決的議題,可採取舉手、口頭或其他方式表決,半數以上參會人數同意方能通過。表決的議題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執行。對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可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討論決定。

議事內容

第一條 討論研究公司內部機構設定、分配製度以及人員調整、調動,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重要人事變動等事項。
第二條 研究決定需要黨政共同商議呈報上級的有關重要請示、報告。
第三條 研究批准公司內部管理、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經營計畫等重大事項和方案。
第四條 討論研究由職能部門提交的涉及公司黨政工作的重要議題和重大活動。
第五條 研究貫徹公司的重大部署、重大活動方案和實施意見。
第六條 研究批准《公司工作規則》、《項目管理規則》等重大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第七條 討論確定公司月度計畫任務書考核和績效考核事宜。
第八條 研究決定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通報黨政重要工作和活動情況。
第十條傳達、學習、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重要指示;討論研究本大隊向上級的重要請示或報告。
第十一條討論研究幹部任免、人事調動、晉職、獎懲、評先、評優、發展黨員,以及幹部職工的黨紀政紀處分等。
第十二條討論研究年度預算和大額資金安排、大型建設和維修項目的審定以及其他大型開支事項。
第十三條討論研究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活動的舉行等。
第十四條討論研究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
第十五條討論研究其它需要討論的事項。

會議程式

第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為例會制。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實際,為精簡會議、便於管理,黨政聯席會可與中心組學習會、總經理辦公會並開。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會議成員為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副總經理、黨總支委員等黨政班子成員,必要時根據內容確定其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由黨總支書記和總經理會商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可擴大至中層及以上人員參會。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有關重要材料,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天送參會人員。
第二條 黨政聯席會一般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根據工作需要或分工可由黨總支書記委託總經理主持。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人數要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討論作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應有明確的議題,有關領導或有關部門應於會前作必要的調研、溝通和協商。黨政聯席會議議題須提前送辦公室匯總,由黨總支書記或總經理及公司黨政其他領導提出建議,經黨總支書記或總經理確定後,列為正式議題。
第四條 會議過程中,提出議題的公司領導或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應首先對議題作必要的說明。集體討論時與會人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決策,經過充分討論後,再由會議主持人對議題作出明確結論。
第五條 黨政聯席會由辦公室負責籌備,相關工作人員負責會議記錄,整理形成會議紀要。公司領導及各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對聯席會議作出的具體部署,執行部門要做到時限具體化,任務定量化,責任明確化。
第六條 凡提交到大隊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的報告、決定、重大事項、上報的典型材料等,應在會前作好調查研究,形成文字材料,由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進行討論研究。審議通過後,以大隊長簽發的檔案執行。
第七條 根據黨政聯席會議需要,可通知相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表和聽取意見,協助和參與領導做好決策。
第八條 凡需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在會前向大隊長匯報,並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
第九條 與會人員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發表意見時,力求簡明扼要,觀點鮮明,態度明確。
第十條 每次大隊黨政聯席會議,要認真作好記錄,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議事規則

第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原則的集體領導制度。黨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時,黨總支書記或總經理可臨機處理,事後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條 要正確處理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係,既要堅持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又要認真實行個人分工負責制。黨政領導成員對自己協管的工作要敢於負責,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妥善解決或協調的問題,一般不列入黨政聯席會議議題。
第三條 對於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或其他重要問題,協管領導或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明確、具體的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涉及業務性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意見。
第四條 決定公司黨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在認真調研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醞釀,努力在認識上達成一致,再由集體討論決定。

會議事項

(一)會議成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與會者,應事先向黨總支書記請假。
(二)會議應按事先審查確定的議題議事,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三)會議實行迴避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涉及與會成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事項時,本人應迴避。
(四)與會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紀律,對應保密的會議內容、討論的具體情況以及未經會議批准傳達和公布的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會外人員泄漏,更不允許將會議上的不同意見對外擴散。
(五)黨政聯席會議檔案、材料,特別是原始記錄為機密級材料,要妥善保管,並按文檔管理規定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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