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章程

暨南大學章程

暨南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同意,報教育部核准的,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經教育部核准通過。

《暨南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主體兩大部分。序言高度凝練了學校的歷史沿革、大學精神、願景與使命、目標與定位等,展示了學校悠久的辦學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主體包括8章,共77條,集中闡釋了學校的辦學方針和宗旨、辦學體制和特色、辦學自主權、辦學主體、治理結構、保障體系、外部關係、重要文化標識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暨南大學章程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 of  Jinan University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 生,第六章 資產、財務、後勤,第七章 外部關係,第八章 附 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學校自章程制定工作啟動以來,堅持一把手負責的組織機制,成立《暨南大學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和章程起草小組,胡軍校長、蔣述卓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校領導為小組成員。學校整合相關職能部處、院系所負責人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力量,參與章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確保章程制定工作推進有力、責任到位。學校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多次召開各類專門會議,面向學校領導、職能部處代表、院系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代會代表和學生代表廣泛徵求了意見。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定,於2014年11月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經教育部核准通過。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4號(暨南大學)
暨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討論通過,並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同意,報我部核准的《暨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暨南大學是由國家舉辦的以華僑高等教育為鮮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1906年創建於南京,原名“暨南學堂”,1911年停辦,1918年復辦,更名為“國立暨南學校”。1921年遷至上海真如,1927年更名為“國立暨南大學”。抗日戰爭時期,先後遷往上海租界和福建建陽辦學,1946年復遷上海,1949年併入復旦大學交通大學等院校。1958年在廣州重建,啟用“暨南大學”校名。1970年停辦,1978年復辦。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
學校自創建以來,始終秉承“朔南暨,聲教訖於四海”的辦學使命和“知行合一、經世致用”的育才理念,形成了“重視基礎、突出套用、注重創新”的辦學傳統和“忠信篤敬、知行合一、自強不息、和而不同”的暨南精神,為海內外輸送了一大批高素質專門人才,被譽為“華僑最高學府”和“海外學子成才的搖籃”。
學校堅持“質量是生命,創新是靈魂”的辦學理念,實施“僑校+名校”的發展戰略,以追求真理、培養人才、研究學術、服務社會和傳承創新文化為己任,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海內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學,努力成為高質量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諮詢的重要基地,成為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國家僑務事業發展、引領國家華僑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主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由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暨南大學,簡稱為暨大;英文名稱為JINAN UNIVERSITY,英文名稱縮寫為JNU。
第四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大道西601號。設有石牌校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大道西601號)、南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興業大道東855號)、廣園東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377號)、珠海校區(廣東省珠海市前山路206號)和深圳校區(廣東省深圳市華僑城內)。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招生、學科與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僑務政策,堅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辦學方針和“宏教澤而系僑情”的辦學宗旨,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七條 學校堅持為僑服務、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辦學方向,彰顯和發展為僑服務的辦學特色。
第八條 學校校訓為“忠信篤敬”。
第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葉劍英題寫的“暨南大學”校名,下方是暨南大學的大寫英文校名。中間字母“JNU”構成一艘具有中國特點的帆船圖形,寓傳播中華文化至五洲四海之意。帆船下方的“1906”字樣,表示學校建校年份。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由學校徽志構成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條 學校校歌是《暨南大學校歌》,由龍吟作詞,相西源作曲。
第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16日。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立德樹人,致力於培養具有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創業能力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學校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學科專業,自主調整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依法授予學位並頒發證書。
學校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依法授予國內外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招收港澳台學生、華僑華人學生、外國留學生和中國內地的學生。
學校按照“因材施教、分類培養”的原則,對不同類別的受教育者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標,實施不同的教育途徑。
第十七條 學校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採取多種形式,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溝通與合作,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辦學宗旨和建設目標,將文化傳承創新作為辦學的重要使命,積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學生特別是港澳台僑生及華人與留學生的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為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作出貢獻。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人才及教師隊伍,提升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暨南大學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對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黨政聯席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校領導召集和主持,成員包括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副書記、紀委書記、校長助理等。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學校下列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
(一)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二)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確定;
(三)學校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調整;
(四)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與調整;
(五)學校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方案、招生計畫;
(六)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七)師資培訓和引進;
(八)人事變動、考核和獎懲;
(九)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
(十)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暨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得以貫徹執行,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依法治校,團結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三)參與討論和決定學校的發展戰略及學校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免、培養、考核、監督;
(五)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學校黨委由中共暨南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批准。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履行全體委員會職責,對其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暨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相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辦學的重要組織機構,其職責是協助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辦好暨南大學,具體包括:聯絡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和國內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資助學,協助學校開展海內外教育合作與交流,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報告,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建言獻策等。
第二十六條 校董事會由熱心於華僑高等教育、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上級領導、海內外社會知名人士和著名校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暨南大學校長兼任。董事會董事的增補,由董事會提名,報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批准。董事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成員由校內各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招生標準與辦法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和項目;
(三)指導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聘任專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明確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審定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專門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等;
(四)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定與考核的學術條件,學院(系)學術工作評估辦法以及學術獎勵制度等;
(五)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六)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諮詢與建議;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學位評定、授予等職權,其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權是:
(一)審定學校學位授予規則和標準;
(二)審議申報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建議人員名單;
(六)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諮詢和決策機構,其成員由教師以及相關管理機構、學生代表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定研究生、本科生培養方案;
(三)審議專業建設規劃,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四)審定各類課程建設的標準,指導課程建設;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省級、國家級教學獎;
(六)審議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以及教學職稱系列設崗和評聘辦法;
(七)審議與教學有關的經費預算及教學經費使用的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聘任專家委員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聘任專家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相關工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校內各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校長對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的決議有提請複議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在學校許可權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會議決議。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予採納的,需作出說明。
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研代會)。學代會和研代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照有關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代會、研代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任務,審議通過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計畫;
(五)收集和處理學生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代會、研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會、研究生會分別是學代會、研代會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支持校工會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管理與事務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支持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各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學院設定應有較寬的學科包容量,原則上應涵蓋多個相近或相關的學科領域。
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學術機構。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逐步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並定期對學院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院長主持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
學院下列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
(一)學院改革與發展目標、發展規劃的制定;
(二)學科建設、專業設定;
(三)師資培訓和引進;
(四)幹部任用建議;
(五)人事變動、考核和獎懲;
(六)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七)學生教育和管理;
(八)較大數額經費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事項。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院長人選通過民主推薦或學校組織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學院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二)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
(三)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具體指導黨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本單位幹部的任免、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一條 學院可根據教授治學原則和學校的學術管理規定,設立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相關學術組織,在學校相關學術組織領導下,依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獨立建制的部、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享有與學院同等或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行政職務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損害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完成崗位聘任任務;
(三)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當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設立榮譽獎項,對在教學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採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並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資產、財務、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源,依法保護學校的資源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的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基本建設條件保障,注重保護校園文化環境與優秀歷史建築,建設有利於促進教學科研活動和便利師生生活的可持續發展校園。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五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舉辦者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質量評估等手段,指導學校辦學;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章程自主辦學等行為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須經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九條 學校承擔社會責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校友是指在暨南大學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在暨南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工;暨南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和重要資源。學校向對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增進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感情。
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國務院僑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四條 學校章程的修訂,需由校長提出,或由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提議、學術委員會1/3以上委員提議、教代會1/5以上代表提議。章程修訂案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章程經核准後,學校重新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章程》除了呈現出與其他大學一定程度的共性外,還體現了我校鮮明的特色,對我校未來的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地位重要的董事會。《章程》第二十五條提出,董事會是學校辦學的重要組織機構,其職責是協助國務院僑務行政部門辦好暨南大學,具體包括:聯絡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和國內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資助學,協助學校開展海內外教育合作與交流,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報告,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建言獻策等。(《章程》第二十六條對董事會的人員組成、增補事項、工作方式等進行明示。)與其他高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相比而言,我校董事會職能外延更廣、內涵更深,更具現代大學制度的意蘊(國內一般高校將董事會或理事會定義為“諮詢建議機構”)。
——權力擴大的學術組織。《章程》明確了校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事務中的領導地位,明確其統領校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聘任專家委員會等相關學術機構,明確其在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和學校學術道德規範中具有審定權。第二十七條明確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除諮詢、評議、指導外,具有“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定與考核的學術條件,學院(系)學術工作評估辦法以及學術獎勵制度等”和“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等決策權。第二十八條明示“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第二十九條明示“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諮詢和決策機構”,皆明確保障和擴大高校學術權力,體現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和建設大學章程的基本要求。
——界定清晰的辦學自主權。《章程》第五條明示,學校“在招生、學科與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第十四、第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對學校辦學自主權還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學科專業,自主調整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依法授予學位並頒發證書”;“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各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特色鮮明的人才培養體系。作為僑校,我校對不同類別學生的培養目標一直有別且明確:(對大陸學生)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對港澳台僑生)培養成為熱愛祖國、能夠為居住地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在業務上具有競爭力的人才;(對華人與留學生)培養成為對我友好、能為祖籍國作出貢獻的高素質人才。這些對人才培養目標的具體表述,並未寫進《章程》,而是在《章程》第二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十六條予以明示:“學校根據國家規定,招收港澳台學生、華僑華人學生、外國留學生和中國內地的學生。”“學校按照“因材施教、分類培養”的原則,對不同類別的受教育者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標,實施不同的教育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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