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業學院章程

太原工業學院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工業學院章程
  • 通過日期:2014年9月3日
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第三章 學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職能,第一節 教育形式和要求,第二節 學科設定與管理,第三節 人才培養,第四節 科學研究,第五節 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一節 院黨委和院黨委會,第二節 院長和院長辦公會,第三節 系(部)和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第四節 其他機構和組織,第五節 學術委員會,第六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七節 教學指導委員會,第五章 教職員工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節 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節 教職員工的教育保障,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第八章 學院與外部關係,第九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第十章 附則,

序言

太原工業學院創建於1954年,先後使用校名為“華北第五工業學校”、“太原第二工業學校”、“太原第一化學工業學校”、“太原化學工業學院”、“太原機械學院中專二部”、“太原工業學校”、“太原機械學院專科部”、“太原機械學院專科學校”、“華北工學院專科學校”、“華北工學院分院”、“華北工學院分校”和“中北大學分校”。曾先後隸屬於第二機械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兵器工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機械電子工業部、兵器工業總公司等部委管理,1998年由山西省和國防科工委共建。2007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為“太原工業學院”。學院由原來學科單一的中專學校發展成為涵蓋工、理、經等八大學科門類的套用型本科院校。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發展高等教育事業,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促進學院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規範學院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太原工業學院,英文名稱為Tai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簡稱“TIT”。學院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迎新街北一巷2號。
第二條 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三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太原工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組織並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第五條 學院由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組成。學院堅持依法治校,推進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
教師是學院的辦學主體,學院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
第六條 學院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學院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為區域和行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院實行開放式辦學,加強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能力。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太原工業學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院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九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院的發展規劃,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監督學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院章程,支持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院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院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院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院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院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院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院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院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院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學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職能

第一節 教育形式和要求

第十條 學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採用遠程教育等方式發展非學歷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適當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院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學院主要實施本科教育,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院教學重視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教學;重視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培養;重視教學質量和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十三條 學院全日制學歷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必備的基礎理論,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條 學院非全日制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
第十五條 學院努力建設特色鮮明和有重要影響的套用型本科院校。為社會發展培養綜合素質高、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的滿足現代社會需求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六條 學院倡導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堅持社會責任與學術自由的統一。

第二節 學科設定與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堅持建設以工為主,理工結合,工、理、經、管、文、法、藝、教育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八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的變化,按照最佳化結構、強化特色、注重創新、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在審批機關核准的範圍內,以教育部相關規定為依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開展本科專業綜合改革試點,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建設優勢特色專業。
第十九條 學院招生方案和系(部)招生比例的調整,由院長辦公會決定。
學院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院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學院以學科建設為核心和龍頭,實施學科專業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重點學科專業建設,努力形成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為主要內容的學科體系,並以此帶動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的建設。

第三節 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人才培養工作是學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服從和服務於人才培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院牢固確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和特色鮮明的辦學定位,樹立科學的高等教育發展觀,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第二十三條 學院以培養適應區域和行業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為目標。
第二十四條 學院制定符合人才培養要求的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依據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實施教學、檢查評估教學和考核學生成績。
第二十五條 學院積極探索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構建特色鮮明的套用型人才培養體系。
第二十六條 學院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大力推進素質教育,把人文教育和科學教育融入到人才培養的全過程,把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結合,落實到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大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七條 生產實習、社會實踐和畢業論文(設計)等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實習基地是實踐教學的重要載體。學院通過強化實踐育人環節,完善實踐教學管理,提高實驗、實習實訓、實踐和畢業論文(設計)的質量,確保套用型人才培養的質量。
第二十八條 學院重視和加強教研室、實驗室和圖書館等教學、教輔單位的建設,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發揮其重要的基礎保障作用。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教學聽課、教學檢查和教學評估等教學督導制度,建立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三十條 學院建立和嚴格執行教學管理制度,加強教風、學風建設,依法處理各種教學和管理事故。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教學名師、優秀教學團隊和重大教學改革與教學成果等獎勵制度,不斷最佳化教學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作為學院教學育人工作和科學研究等工作的諮詢、決策與指導機構。

第四節 科學研究

第三十三條 科學研究是學院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學院堅持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密切結合,科學合理地配置科技資源,大力開展科學研究與科技開發,發揮科學研究對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院堅持以套用技術研究為導向,加強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際合作,建立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機制,探索建立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和新機制,支持科研團隊和科技人員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參與企業的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開展套用技術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教師學術水平提高,促進教學質量提高,促進服務區域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五條 學院不斷最佳化科研管理體制機制,建立激發創新活力、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科研管理機制,建立以創新質量、套用效果以及科研對人才培養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激勵機制,實施重大科研項目、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獎勵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院大力弘揚學術自由的理念,提倡專家教授治學,建立健全學術評價和監督機制,培養學術道德、淨化學術風氣、加強學者自律,營造有利於創新的學術環境。

第五節 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七條 學院積極參與區域和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積極履行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功能。
第三十八條 學院積極組織開展實體共建、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主動服務區域行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發展。
學院鼓勵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中。
第三十九條 建立學院、合作單位和科技人員等多方成果共享、風險共擔、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保護的合作機制,建立將成果轉化與推廣成效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和科研獎勵依據的激勵機制,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增強科技服務功能。
第四十條 學院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積極發揮研究平台的輻射作用和學院的智力優勢、科研優勢和地域優勢,加強區域和行業特色領域、項目的研究,形成有影響力的成果,服務公共文化事業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院積極瞄準地方需求,堅持以重大現實問題為課題,加強對區域性文化建設與發展問題的研究,提供決策參考、政策諮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院高度重視哲學社會科學的教育研究工作。積極做好反映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重點教材的使用工作,推進哲學社會科學的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基礎研究,強化套用對策研究,重視交叉學科研究,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需要的重大項目的研究。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院黨委和院黨委會

第四十三條 院黨委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全院工作,支持院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十四條 院黨委按照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院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五條 院黨委會
(一)院黨委會在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
(二)院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三)院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主持。
第四十六條 院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是:
(一)學院的辦學方針、辦學指導思想、總體發展規劃;
(二)黨委的年度、學期工作計畫和總結,研究貫徹上級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的計畫和方案;
(三)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統戰工作、民眾工作、安全穩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學院機構的設定、變更、撤銷和學科專業調整方案;
(五)年度增減人員計畫,處、科級幹部的任免、獎懲、調動,師資隊伍、幹部隊伍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晉職晉級方案;
(六)學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財務經費預算、決算,大額資金的使用,學院的重大基建、維修項目立項、產業發展計畫及政策;
(八)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所要採取的重大舉措,國內外重大合作交流協定的審定;
(九)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學院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審議;
(十)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與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院黨委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有關要求,對學院黨政幹部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太原工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院中心任務,加強行政監察工作,開展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二節 院長和院長辦公會

第四十九條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學院處理對外事務。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五十條 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思想品德教育,實施素質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負責學院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六)全面負責日常管理和社會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是院長領導下的學院行政工作決策機構。
(一)院長辦公會是研究決定行政日常工作的會議,處理院長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二)院長辦公會研究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措施,醞釀起草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方案;
(三)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副院長參加;
(四)院長辦公會列席人員由院長確定。
第五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實行集體協商、院長決策的議事規則。

第三節 系(部)和系(部)黨政聯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學科建設和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設立系(部)。各系(部)下設教研室、實驗中心等,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系(部)是學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的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系(部)行政負責人由學院黨委決定,院長任命。
第五十四條 系(部)的主要職責: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系(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和教學計畫;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制定內部工作規則;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學院按規定設立系(部)黨的基層組織。系(部)黨的基層組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系(部)黨政重要工作事項的最高決策形式是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
系(部)行政負責人對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節 其他機構和組織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科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院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院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兩級工會、共青團、學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非常設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五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自由。
第六十條 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六十一條 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第六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六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長由科技處處長擔任。
第六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制定、解釋和評估學院學術道德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存在的問題,接受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和審議。
第六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若干學部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學術評議和審議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
第六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七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六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七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院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負責學位的審核、評定、授予和管理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院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實施辦法;
(二)審定各分委員會提出的學位授予名單;
(三)做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學位評定委員會選舉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院及系(部)主要負責人和學科帶頭人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經院長辦公會審定後,報山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長擔任,負責協助組織全院學位資格審查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授予學生學位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須經超過參會委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
第七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系(部)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七節 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七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院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督導和諮詢。
教學指導委員會圍繞提高教學質量和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依照有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遵循教育和教學規律,對學院的教學建設、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教學研究與質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議和意見,具體職責為:
(一)參與學院教學發展規劃的討論和制定;
(二)指導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
(三)參與教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指導實驗室建設、實踐教學和教材建設;
(五)推進教學改革與研究;
(六)參與教學評估,進行教學過程督導。
第七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全面負責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七十九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各系(部)推薦,經教育教學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後報院長辦公會討論批准,由學院聘任,任期二年。
第八十條 學院設立教育教學督導室。
教育教學督導室依照有關條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與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八十二條 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
學院設立專業技術、管理、工勤三類崗位,實行全員聘用制度。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取得工資報酬和公平使用學院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
(四)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發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院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院規章制度,遵守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的要求;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四)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全面發展,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
(五)法律、法規、學院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五條 學院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準確地對教師、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職務晉升、調整工資、獎懲以及處分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 教師應為人師表,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八十七條 學院實行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定期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節 教職員工的教育保障

第八十八條 學院依照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逐步提高教職員工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
學院不斷改善校園環境,逐步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院秉承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學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學用品;
(三)大力加強高水平、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對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其工作程式和辦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十一條 學院圖書館、檔案館、網路與信息中心、工程訓練中心等教輔機構,應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九十二條 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支持和保障教職工按照教代會條例開展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代會可以設立教代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以分工會或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和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九十六條 學院依法組建工會,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
教代會閉會期間,日常事務由學院工會承辦,重大問題由教代會主席團或執行委員會研究決定。
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或執行委員會由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當選。

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

第九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照國家和學院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或資助;
(三)在思想道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學位證書;
(四)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活動;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知悉學院改革、發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和利益;
(三)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助學金和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五)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百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代表學生的民眾組織,學代會在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生的利益、權利,並履行應盡的義務。學院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學院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實施監督的權利。
學代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
學代會的主要職能: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上屆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修改和通過學生會章程;
(三)討論、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
(五)聽取、審議學生代表的提案報告,必要時做出相應決議。
第一百零一條 學院支持共青團領導和管理學生組織和社團,支持學生組織和社團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 學院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學院建立座談會、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零四條 學院對優秀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院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
學生申訴委員會按其工作程式和辦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六條 學院按國家規定設立獎、助、貸、免、減、勤等助學制度。
第一百零七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就業指導和服務,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
第一百零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院各個時期的中專、專科、本科畢(肄)業生、進修生及各類在校學習過的學生;在校的教職員工及曾在學院各個時期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院聘請的院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經學院批准,獲得學院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團體和個人。
學院視校友為學院的使者,是學院聲譽的代表,是學院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院的聲譽。
第一百零九條 學院設立校友總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發揮校友聯合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鼓勵校友支持和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
校友總會按其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一百一十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的資產是指學院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吸收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院對其所擁有的財產及其他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院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支出預算分為日常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分管財務的學院領導定期向學院黨委、院長辦公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院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各項收費嚴格執行省政府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院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處代表學院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院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和學院規定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 學院遵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的原則,通過完善工作考評機制,改革薪酬分配製度,實施崗位業績津貼,讓全體教職工共享學院改革發展的成果。

第八章 學院與外部關係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院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院積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積極與國外著名大學和國際著名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院依法積極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合作,促進學院的改革和發展,增強學院的辦學動力和活力。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和終止按照政府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九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 學院的校訓是“知行合一,行勝於言”。
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院的徽志是:
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採用漢字“工”為造型,外套兩個圓形,“工”字其中一筆衝破內圈,兩個圓形中間是太原工業學院的漢字名稱和英文名稱,英文名稱位於上部。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佩戴的徽章顏色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徽章顏色為白底紅字。
“太原工業學院”中文字樣和印有“太原工業學院”中英文字樣的長方形旗幟。校旗顏色分為兩色四種,分別是:紅底白字、藍底白字、白底藍字、白底紅字。主校旗為紅底白字。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院校歌為《征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學院校慶日為9月2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由院黨委會審定,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院的基本制度。學院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校內其他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三十二條 章程修訂工作的啟動,由院黨委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院黨委。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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