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學章程

中央民族大學章程

《中央民族大學章程》 是中央民族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中央民族大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零二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學校黨委、第四章校長、第五章學術委員會、第六章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學生代表大會、第七章內設組織機構、第八章教職工、第九章學生、第十章經費與資產、第十一章學校與社會、第十二章附則。

《中央民族大學章程》2014年7月29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民族大學章程
  • 外文名: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Charter
  • 發布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5月16日下午,中央民族大學教代會五屆四次全體會議召開。全體校領導出席會議,教代會各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會議聽取了有關單位關於制定《中央民族大學章程》(試行討論稿)工作的進展情況匯報,並圍繞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2014年7月29日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經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10月11日《中央民族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央民族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中央民族大學章程
序 言
中央民族大學在中國高等教育體系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具有獨特而重要的地位。學校前身為1941年創建的延安民族學院。1951年,中央民族學院在北京成立,1978年被確定為國家重點大學,1993年更名為中央民族大學。1999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4年成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央民族大學(簡稱中央民大),英文名稱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MUC)。學校網址為(詳見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設豐臺校區,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鎮魏各莊。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非營利性組織。學校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由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學校主要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辦學。學校的辦學目標為建設特色鮮明、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培養基礎寬厚、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持科學研究在學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動學術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九條 學校堅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社會服務,為國家特別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學技術支持,推動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十條 學校堅持傳承、弘揚和創新各民族優秀文化,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推動人類文化建設與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學科與專業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最佳化學科結構。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國際教育、繼續教育和預科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內涵式發展,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名譽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完善教育質量監控保障體系和科學評價體系,定期發布教育質量報告,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其他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師生員工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適合學校改革發展需要的後勤管理體制與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與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美美與共,知行合一”。
第二十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標識,中間為“民大”的字形變體,整體形似一部打開的書。學校徽章為印有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和圓形證章。學校校旗為紅底黃字,左上角印徽志,中間印學校全名。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11日。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核准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對學校的監督和指導機制,對學校辦學進行監督與指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遴選、考察、任命學校負責人;依法糾正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使學校事業發展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條件支持。
第二十五條 學校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教學活動;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招生規模、結構和標準;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
(四)根據上級部門核定的崗位設定總量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各類崗位,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自主聘任工作人員;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職員工職務,調整津貼及收入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確立學位和學歷授予標準,依法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八)自主管理內部各項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各項基本職能,提高辦學水平;
(三)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五)實施學校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黨委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民族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和決議,領導並依靠各族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六)討論決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大額資金使用、重大財經事項和基本建設規劃等;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領導學校的統一戰線工作;
(九)研究決定其他屬於黨委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議事規則適時召開。黨委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受黨委書記委託的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黨委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委會研究決定事項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按少數服從多數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決定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四章 校長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改革建設方案;
(二)擬訂和實施學校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對外合作等工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或解聘教師及其他內部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獎勵或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
(七)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校長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校長處理重大行政事務應召開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對研究議題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程式確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教師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發展規劃;
(二)評審高層次人才引進、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及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和專業;
(四)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五)審議教學科研項目、教學科研成果和教學科研獎勵,評議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評審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七)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和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八)審議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九)審議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織規程;
(十)對學校擬作出的與教學科研相關的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十一)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下教學工作專門委員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專門委員會、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下設學位評定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學位評定的相關職責,並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
第六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收入分配實施方案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教職工代表大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四條 各學院(系)根據相關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引導學生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加強學生與學校的溝通;
(二)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學生會負責人可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三)了解學生的意願,反映學生合理訴求,維護學生正當權益,幫助解決學生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
(五)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七章 內設組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定、變更、合併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在人員、經費、資源等方面賦予學院(系)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權,學校建立和完善對學院(系)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接受學校的檢查與評估。學院(系)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內部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三)負責黨建、教職員工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按照有關程式設定內部業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學院(系)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系)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對外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學校及本單位教職工或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成立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基層黨支部。
第五十二條 學院(系)黨委或黨總支在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系)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和安全穩定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在本學院(系)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學院(系)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學校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及教育教學改革重大措施;
(三)研究決定學院(系)教學、科研工作重大事項;
(四)研究學院(系)年度進人計畫及人選、崗位聘用、教職工考核;
(五)研究決定學院(系)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預算外收支、辦學資源配置管理辦法;
(六)研究學院(系)黨的建設、教職工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
(七)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事項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按少數服從多數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五十五條 出席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學院(系)的正副院長(主任)、學院(系)黨委或黨總支正副書記等。根據相關議題需要,經學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確定有關列席人員。
第五十六條 學院(系)成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系)的學術事務諮詢與決策機構,在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處理學院(系)的學術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系)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科研發展規劃等重要學術事務;
(二)審議本科生、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專業設定方案等教學相關制度;
(三)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四)評審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導師資格;
(五)評審教學科研項目申報和教學科研成果獎勵;
(六)評審擬引進和聘用人員資格;
(七)決定和處理其他屬於學院(系)教授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由本單位在崗的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經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其中,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3。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十八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教授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議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十九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是學校的二級單位,院長(主任、所長)是研究院(中心、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研究院(中心、所)根據學校授權設立內部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任務。學校建立和完善對研究院(中心、所)教學科研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黨政職能部門和教學輔助部門實行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制,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學校定期考核和評估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第六十一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自主運行,學校依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組織、學生會和社會團體,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群團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
第八章 教職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教輔專業技術人員、專職輔導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辦學規律和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教職員工規模。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照平等自願原則按崗聘用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與受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契約。主要聘用方式包括: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二)教輔專業技術人員及專職輔導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三)管理人員實行行政職務和職員職級聘任制;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用制;
(五)非事業編制職工實行契約聘任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發展機制,促進學校事業發展與教職工自身發展相統一。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施“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薪酬福利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教職工的薪酬福利。
第六十九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行使以下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
(二)關心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三)公平獲得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等有關個人發展的機會;
(四)依法獲得相應工作薪酬和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公平、公正獲得工作業績評價及獎勵;
(六)對職務、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申訴;
(七)其他學校規定或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八)其他合法權利。
第七十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嚴謹治學、教書育人;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學生,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全面發展,自覺抵制有害於學生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七)其他學校規定或相關契約約定的義務;
(八)其他法定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師申訴機構,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障離休或退休教職工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七十三條 非本校在編教職工,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及培訓學習期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章 學 生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的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並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各類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專業教育和通識教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
第七十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對學生開展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祖國觀、民族觀和宗教觀教育。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業指導、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困難幫扶、安全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及社會實踐指導等服務。
第七十八條 學校保障學生行使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參與教育教學活動,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法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證明;
(三)公平、公正獲得思想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的評價和各類獎勵;
(四)依規定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和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
(六)參加學術文化交流、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等活動,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了解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監督和評議;
(八)其他學校規定或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九)其他合法權利。
第七十九條 學生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合理費用;
(三)誠實守信,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七)其他學校規定或相關契約約定的義務;
(八)其他法定義務。
第八十條 學校依照有關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根據學生綜合表現對其進行獎勵或處分。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機構,依法受理學生訴求,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通過設立學生接待日、校長信箱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與學生的溝通和聯繫。
第八十三條 非本校學生,在學校培訓和學習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八十四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預算、收支管理、財務報告與信息公開、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等管理制度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八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九條 學校依法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國有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
第九十條 學校依法公開經費與資產使用情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十一條 學校依法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九十二條 學校立足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社會特別是民族地區的聯繫與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服務社會。
第九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和社區的溝通與合作,爭取地方和社區對學校辦學的支持,為所在地方和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十四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與大學、科研機構、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十五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業、校友、專家學者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高層次諮詢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六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募捐籌資活動,對基金進行有效管理。
第九十七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行,聯繫和服務校友,爭取校友對學校建設與發展的支持。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校友分會,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經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後,在學校內部制度體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並根據本章程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一百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及學校發展實際需要,按照程式對章程進行適時修訂。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或教代會提議啟動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