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章程

浙江大學章程

《浙江大學章程》是浙江大學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該校校內的“憲章”。《浙江大學章程》根據現代大學制度的內涵與要求,將決策機制、治理結構、民主管理、學術體制、專業評價、社會合作等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所必備的制度要件與要求納入其中,明確學校內部各種權力的運行規則,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突出對教師、學生權益、地位的確認與保護。

《浙江大學章程》經由2014年4月召開的浙江大學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8號公布。

《浙江大學章程》分總則,學校的功能、權利和義務,組織結構與管理機制,學生,教職工,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的關係,校標、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附則等九章,共七十八條。《章程》包含法律和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自主權內容,明確辦學自主權的行使與監督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15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的功能、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第四章 學 生,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的關係,第八章 校標、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第九章 附 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並於當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和要求,浙江大學著手起草、修訂《浙江大學章程》。
2014年4月,浙江大學召開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浙江大學章程》,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浙江大學章程》。
2014年10月20日,浙江大學發文公布了《浙江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8號
浙江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5月8日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浙江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大學的前身求是書院創立於1897年,1928年定名國立浙江大學。1937年浙江大學舉校西遷,在貴州遵義、湄潭等地辦學,1946年秋回遷杭州。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調整時,浙江大學部分系科轉入中國科學院和其他高校,主體部分在杭州重組為若干所院校,後分別發展為原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實現合併,組建了新的浙江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實現大學崇高使命,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管理體制機制,維護師生員工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大學,英文名稱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簡稱為浙大,英文縮寫為ZJU。學校域名是:。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866號,設多校區辦學。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命。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使命是:傳播與創造知識,弘揚與引領文化,服務與奉獻社會,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創新人才和未來領導者,推動國家繁榮、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
第七條 學校校訓是“求是創新”。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校的功能、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自主設定系科專業,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為適應學習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的需要,學校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和學術倫理,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學術單位等之間的科學、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職務職級,調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立附屬醫院、學術出版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第十七條 學校對國家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將用於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資產挪作他用。

第三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 黨政組織與決策機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中國共產黨在浙江大學的基層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黨委會職權,領導學校工作。常委會向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的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由黨委(常委)會根據黨委的領導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經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都要通過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根據黨員人數和行政、學術組織設定,可設立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黨的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事項,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務會議制度。校務會議是處理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決策會議,由校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校務會議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根據校長職權及學校實際制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常設和非常設機構及議事協調組織,協助黨委和校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運行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分類設定學院(系)。學院(系)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系)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管理基層教學組織和研究所室;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培養與管理,具體實施思想教育、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五)提出學院(系)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學院(系)教師任職資格、業績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組織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學院(系)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七)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負責實驗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黨政管理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和決定學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 學術組織體系
第三十四條 學校保障各級學術組織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諮詢、審議、評價、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尊重和保障師生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組織體系按校級及學部、學院(系)三級設立,根據需要設立學術(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師及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其他學術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為學校最高學術組織,負責對學校學術領域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審議、評價和監督。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或專門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校長提名,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二)審議院系設定與調整的原則和方案;
(三)評議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四)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五)評定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六)指導和推進重大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
(八)接受學校委託對其他有關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仲裁。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部是學校學術分類管理和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其學科領域發揮學術規劃、諮詢、評議、協調的作用。學部主要設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實行委員會決策制度。
學部受學校委託承擔如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學科及跨學科發展規劃、學術評價規則;
(二)對學校、學部及其範圍內學院(系)的學術發展與管理、學科發展提出諮詢意見;
(三)評議、評審和討論重大學術事項;
(四)對學部範圍內的相關學術事項進行協調。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設立學術(教授)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在學校和學部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學校和學部的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別負責對學院(系)學術(教授)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第四十條 各級學術組織應當遵循學術規律,維護學術獨立,公開、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完善學術管理制度和規範,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教育教學、學術研究和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貫徹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開展活動,代表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生代表大會可根據學生類別分別召開。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審議並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批大會形成的其他檔案;
(二)討論並表決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訂、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負責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請他們及時向學生作出答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各項辦學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聽證委員會,在學校制訂和實施有關規定,或作出有關決定之前,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全面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和保障;
(二)公平獲得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與國內外進修學習的機會;
(三)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藝術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學習、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等;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第五十條學校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准成立,接受學校指導和統一管理,在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符合相應條件的,準予畢業,並依照規定的程式授予相應的學位。
如不符合畢業條件,可按照規定以肄業、結業、退學等處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依法維護全體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並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教育職員制度和勞動契約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實行科學規範、績效優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處分和解除聘約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在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向有關部門和委員會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資金。
第六十一條 學校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規範合理運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三條 利用學校資源所獲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並統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的關係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全方位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關注和致力於解決世界和平發展與人類進步面臨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五條 學校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立多層次、多規格的人才培養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六十六條 學校與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七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動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友總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校標、校徽、校旗、校歌與校慶日

第七十條 學校校標分內外兩圈,兩圈之間為中英文字形的“浙江大學”,內圈下方的數字“1897”表示浙江大學的創建年份,校標中央展翅飛翔的“求是鷹”代表浙江大學的求是創新精神。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用校徽底色為紅色,文字為白色;本科生用校徽底色為白色,文字為紅色;研究生用校徽底色為橙色,文字為紅色。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形狀為矩形,旗面正中為“浙江大學”四字,左上角為“求是鷹”標誌;旗面海藍色底,“求是鷹”標誌為淺藍色,字純黃色。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大學校歌》,由馬一浮作詞、應尚能作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5月21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發布。
第七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章程應當及時按程式進行修訂:
(一)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修改後導致章程違反上位法的;
(二)學校的辦學宗旨和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學校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
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議提出,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以及教育職員制度和勞動契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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