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章程

廈門大學章程

《廈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公布。

《廈門大學章程》分序言與正文2大部分,正文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員工等10章77條,9300多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字數:9300多字
擬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 生,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 附 則,章程特色,

擬定過程

2014年4月9日,學校在頌恩樓215會議室召開會議,部署《廈門大學章程》制定工作。
2014年7月29日,在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上,《廈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審議通過。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簽發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廈門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廈門大學)
廈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廈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廈門大學由著名愛國華僑領袖陳嘉庚先生於1921年創辦。1937年學校由私立改為國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校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廈門大學以養成專門人才、研究高深學術、闡揚世界文化、促進人類進步為辦學宗旨,秉承“自強不息、止於至善”的校訓,弘揚“愛國、革命、自強、科學”精神,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精英人才,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卓越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廈門大學,簡稱為廈大;英文名稱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XMU
學校註冊地址為: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思明南路422號。
學校設有思明校區、漳州校區、翔安校區和馬來西亞校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建。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共建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八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良好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和(或)學歷證書;
(三)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標準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設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完善教育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成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履行黨委全委會職責並定期向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有關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等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協調、決策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黨委常委會指定一名副校長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的學校其他領導主持召開,討論和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校長辦公會根據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學術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學術事務。各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和二級學術組織。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部委員會主任輪流擔任。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學科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學科資源配置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提供諮詢意見;
(二)審議學校的學術政策,包括各類學術標準、學術評審和獎勵制度等;
(三)制定學術規範相關檔案,維護學術道德,裁決學術糾紛;
(四)指導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設定和調整學校學科授權點;
(四)遴選、聘任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審定各類研究生培養方案;
(六)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七)其他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定學部委員會。學部委員會是本學部學術事務的諮詢機構。學部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部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部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學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本學部學科規劃;
(二)審議本學部重點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本學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實施細則和崗位設定方案,審議並推薦本學部所涉及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擬聘人選;
(四)其他需要由學部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學部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事項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廈門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廈門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其章程開展活動,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支持其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視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並可根據需要調整其職能。各內設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的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條 學校可依法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合作辦學,聯合培養人才、進行合作研究、促進成果轉化等。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院、教學部(中心)、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機構,並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三條 學院的職責和職權是:
(一)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與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
(三)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四)制定和執行學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
(五)管理併合理使用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學校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院長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政策以及學校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主要研究決定本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隊伍建設、運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的其他事項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委員會根據各自章程和議事規則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保障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九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學部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職權,其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參照學院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培訓、解聘等。具體辦法按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平等、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學術誠信;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熱愛學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完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長機制,不斷改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條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制度體系,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申訴機制和信息溝通反饋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獲得和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與服務;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勵、榮譽稱號、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項目;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教師的教學效果進行測評,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在受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時,有權按規定程式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在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職員工侵犯時,有權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二)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三)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熱愛學校,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育人為本,為學生提供並完善學業發展、生涯規劃、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務,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五十二條 學校搭建與學生溝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饋機制,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懲和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按規定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建立申訴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和團體按照各自章程規定推選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依法授權共青團廈門大學委員會對學生組織和團體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參照學生的相關規定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力集中、財權下放,財事結合、權責結合,分級報賬、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金安全運行;學校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執行審計監督制度。學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依法審計,並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壞。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對外投資管理,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未經學校或學校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學校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各級政府、地區、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提供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以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體,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管理基金,發揮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榮譽博士學位或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主要職責是通過聯絡校友、凝聚校友、服務校友,促進學校和校友共同發展。
學校鼓勵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組織,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繫。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不息,止於至善”。
第七十條 學校校徽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圓環上方為繁體字“廈門大學”,下方為拉丁語“廈門大學(UNIVERSITAS AMOIENSIS)”,中部為盾形和綬帶。盾形上有三顆五角星圖案代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門圖案象徵廣納賢才、開放辦學;綬帶上的“止於至善”四字為建校初期校訓。
廈門大學校徽廈門大學校徽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幟。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鄭貞文作詞、趙元任作曲的《廈門大學校歌》。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4月6日。
第七十四條 學校域名為(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議修訂,章程修正案報經校長辦公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 校長不得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有關“教授治學”等去行政化內容,在廈大的大學章程中有突出呈現,“自主”一詞共提到了18次。47所高校中有34所提到“教授治學”,廈大也是其中之一,規定了學術委員會、學部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構成和權責,為“教授治學”提供了制度保障。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廈大的大學章程對學術委員會領導構成都有明確說法,提出: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部委員會主任輪流擔任,而學部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校長不得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進一步強調了去行政化,讓行政學術合理分權。
  • 學生可推選代表監督學校
廈門大學的大學章程明確提出: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和團體,推選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學生可對教師的教學效果進行測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