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自由化

貿易自由化

貿易自由化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逐步減少,為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貿易優惠待遇的過程並且主張以市場為主導,無論是以往的關貿總協定,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貿易自由化
  • 外文名:liberalization of trade
理論基礎,技術策略,獨占策略,持續創新策略,策略性技術聯盟,共享策略,干預策略,關係,理論思考,解釋能力,模式,貿易利益,政策設計,戰略特徵,循序漸進,層層緊扣,多邊為主,

理論基礎

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來源於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比較優勢論。該理論認為,對於一個國家來說,不僅在其具有超過其他國家的絕對優勢的產品上進行專業生產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較優勢的行業進行專業生產也是有利的。通過貿易互通有無,各國在具有相對較高生產力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生產,將有助於提高各國的真實財富總量。而比較優勢理論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又正是亞當·斯密自由市場經濟學說。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對實行經濟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認為,“經濟人”的謀利動機、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國際分工的發展都要求經濟自由。斯密通過發展諾思關於“國際分工”的思想,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的好處。他認為,正像國內每個生產部門內部和彼此之間存在著分工並且這種分工的發展能夠提高勞動生產力一樣,國際上不同地域之間也存在著分工,這種國際地域分工通過自由貿易也能促進各國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保羅·薩繆爾森對李嘉圖比較利益說的闡釋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帶來的種種好處:“最有效率和最富生產性的專業化模式,是個人或國家都集中精力從事相對或比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國家效率更高的活動……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當各國集中在其有比較優勢的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時,每個國家的情況都會變得比原先要好。與沒有貿易的情況相比,各國的勞工專門生產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並將其與比較劣勢的產品相交換時,他們工作同樣的勞動時間就能夠獲得更多的消費品”。
古典經濟學家闡述的貿易理論可以看出,一國最佳貿易政策的選擇應是自由貿易政策,也即國家對進出口貿易不加干預和限制,允許商品自由輸出和輸入,在國內外市場自由競爭。然而以比較成本學說為基礎的自由貿易理論在推行和傳播過程中並非一帆風順。早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保護主義的主張就已出現。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鼓勵商品出口的貿易政策。時至今日,貿易自由化作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種貿易模式,仍是人類不懈追求的一種理想貿易政策,只是國際貿易有望達到的一種美好境界。亞當·斯密也很清楚這一點:“期待貿易自由像期待烏托邦一樣的荒謬,因為不僅公眾的偏見會反對,而且更無法克服的是存在許多個人的私利,都會不可遏制地出來阻擋和反對自由貿易”。這主要是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使得貿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國之間均衡分配。“在貿易政策中,國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經濟目標,各國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傳統或保護本國環境”。“有些人將其保護主義的論點建立在純經濟論據的基礎之上;另一些人則宣稱由於社會的和政治的原因,採取保護主義是適當的”。基於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經濟上落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為了保護國內的幼稚工業,大力倡導並推行保護貿易;而那些已開發國家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也總是打著貿易自由化的旗幟,實行嚴厲的保護貿易政策
因此通過考察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出,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一直交錯存在,各個國家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採取保護本國貿易的措施,只不過兩種力量對比的不同可能導致在一定時期更傾向於一個方面。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關稅保護和進口配額已置於GATT/WTO規則約束之中,非關稅措施在國際保護貿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保護的重點也由過去的傳統競爭性產業逐步轉向高技術產業並且由政策法規的間接限制代替了過去的行政性限制。隨著智慧財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不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各國利用智慧財產權壁壘阻礙貿易自由化是必然的。這也是儘管各國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況下,TRIPs協定得以最終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技術策略

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以及核技術、航空航天技術、集成製造技術等這類對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國際競爭力有著重大影響的技術,國際上稱之為戰略技術。戰略技術的發展“高度依賴堅實的技術基礎和生氣勃勃的研究工作;對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從基礎研究到工業套用的周期長;新產品、新工藝引進市場的競爭壓力大;高風險及巨額投資;在R&D領域高度的國際合作與競爭;世界範圍內的生產與行銷”。
進入後冷戰時代,美、日、歐等已開發國家正努力實現其“全球化”戰略。他們在積極推行“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貨物與服務貿易、實現世界範圍內資源的自由流動”的國際貿易規則、加快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同時,採取多種策略加強對本國戰略技術的壟斷,擴大他們在國際競爭中的領先優勢。

獨占策略

戰略性研究“通常指被一個國家視為關係到他的科學基礎和最終關係到他的經濟發展的優先研究領域”。戰略技術知識是指由戰略性研究產生的並對戰略技術的形成有決定性影響的知識。
第二次工業革命開始,導致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革命性變化的所有具有突破性創新的戰略技術,無一不源於戰略性研究活動,即戰略技術知識的生產、發展與套用活動。戰略性研究已經改變了知識的“公共品”屬性。在以知識為基礎的時代,科學與技術知識,特別是戰略技術知識,既是稀缺的戰略性資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資本,同時也是昂貴的甚至是無價的商品。因此,巨額的資金投入和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成為已開發國家對戰略技術知識進行控制與獨占、實現對戰略技術高端領域壟斷的重要策略。

持續創新策略

持續創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持續不斷地進行改進型或替代型創新,以實現對戰略技術長期壟斷的策略。
持續的改進型創新是不斷改進其核心技術,確保已獲得的壟斷地位的創新。英特爾公司(Intel)是採取持續的改進型創新策略,從而建立起在微處理器(CPU)這一高技術領域準壟斷地位並獲得商業成功的典範。1971年,英特爾公司發明了當今計算機的核心技術—微處理器。經過幾年的資本與技術積累,當這一產業剛從幼稚期向成長期即高度競爭期過渡時,英特爾公司持續投入巨資進行研發,並不斷推出X86系列與PX系列微處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處理器面市,當時它僅包含2.9萬個電晶體。10年後,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處理器開發成功。486晶片已包含了120萬個電晶體,每秒能處理5400萬個指令。1993年,包含320萬個電晶體,每秒能處理25000萬個指令的586微處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現如今,PX系列微處理器已發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爾公司僅投入進行戰略技術儲備的R&D活動的資金就高達50億美元。持續不斷的創新和越來越高的進入壁壘,致使那些試圖以“模仿戰略”跟進的競爭對手大多以失敗告終。2002年4月,美國《財富》雜誌公布,2001年英特爾
公司的營業收入就達337億美元。
持續的替代型創新是在高度競爭的產業領域,不斷有領先者或後來者,採取根本不同的技術路徑開發出全新的核心技術,以替代原有技術,從而鞏固或占領其壟斷地位的創新。在IT行業,平面顯示技術的競爭異常激烈。從普通CRT到純平CRT,從純平CRT到液晶LCD,從液晶LCD到等離子顯示及有機發光材料顯示技術,從15英寸到19英寸,從低輻射到無輻射,從亮度受限制到亮度自由調節,從單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飛利浦、LG、NEC等著名跨國公司採取持續的替代型創新策略,牢牢控制著平面顯示器的前沿核心技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們不僅確立了在高端市場的優勢地位,同時也操控著中低檔市場的大宗交易。由於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撐和獨到的戰略眼光,很多試圖採取“技術引進”或“跟隨創新”策略投資於CRT的、並希望在顯示器熱銷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風企業,現只能在處於“混戰”狀態的低端市場中徘徊。

策略性技術聯盟

策略性技術聯盟是指企業間通過在R&D領域、技術創新領域,甚至在生產與行銷領域裡密切的技術合作,聯合控制技術的發展方向與發展速度,構築排他性技術壁壘(比如:確定技術路徑、控制主流技術標準、實施專利保護),共同占有並維持競爭優勢的一種聯合形式。
進入後冷戰時代,世界市場涵蓋範圍從10億人口擴大到30億人口,市場機製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導機制。激烈的國際競爭、越來越高的技術開發風險及日益減少的資金支持,致使一些已開發國家的企業競爭力下降,從而削弱了國家的競爭實力。20世紀80年代,美國等已開發國家的政府逐步放鬆了反托拉斯法對本國企業的管制。有資料表明,同期世界跨國公司間的策略性技術聯盟迅速增至4192個。在這些策略性技術聯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歐等國家的企業間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術聯盟分布在化工、航空與國防、汽車、重型電器設備等四個產業部門,70%以上的技術聯盟分布在高技術產業,特別是信息產業與生物產業。
我們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一方面,主要由已開發國家企業結成的策略性技術聯盟分擔了企業昂貴的研究開發成本,避免了殘酷的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風險,集合了彼此的技術優勢,加速了新知識在聯盟內無障礙的擴散,提高了聯盟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斷了新技術向聯盟外,特別是向開發中國家企業的供應。

共享策略

從二戰開始,特別是在冷戰時期,很多國家對關係國家安全與軍事優勢的昂貴的軍工產品的生產和尖端軍事技術的研製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傾注了大量的國家資源。與此同時,主要由國家資本支撐的軍用技術的突破性進展,也為已開發國家民用技術的開發及新興產業部門的建立與發展(如飛機製造業、核能發電業、計算機與積體電路業等)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
進入後冷戰時代,已開發國家政府對國防R&D的投入一度明顯減少,而民間資本對信息技術及其他高技術開發的支持空前高漲。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不僅有力地推動了已開發國家的經濟成長,同時高速發展的民用技術也在這一時期大量向軍事系統轉移,特別是在軟體技術、網路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等技術領域。一個典型的實例是:海灣戰爭期間,美軍及其盟軍曾高度依賴日本為民用目的生產的組件和子系統。
已開發國家許多敏銳的政治家已經發現,相互分離的軍用與民用技術間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壘,阻礙了國家戰略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於鞏固其強國地位和已經獲得的軍事優勢。正因如此,美國柯林頓政府便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頒布法令)並進行國防採購改革,試圖建立一個能同時滿足國防和商業兩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業基礎,以實現軍用與民用技術的共享。
在這一策略指引下,美國開始對軍工企業進行大規模的調整。到1999年,原來的70家主要軍工企業已合併成6家軍工巨頭。這幾家軍工巨頭不僅在若干武器系統的研發和生產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戰斧式巡航飛彈夜視系統、洛克西德—馬丁公司的噴氣戰鬥機和軍事衛星、通用動力公司的軍艦和常規武器製造系統、波音公司的戰略轟炸機和飛彈製造系統;同時也廣泛參入商業領域的國際競爭。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民用遠程大型客機製造商。隸屬於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間和通訊公司,20世紀90年代中期才進入國際通訊衛星市場,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商業通訊衛星製造商。
很明顯,能夠成為軍用與民用共享的技術,均為一些超敏感的戰略技術。因此,軍用與民用技術共享策略將在更大範圍內強化已開發國家對戰略技術的控制。

干預策略

由於戰略技術發展關係到國家利益,因此以立法的形式頒布並實施國家戰略技術發展計畫,就成為許多國家的政府包括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政府對戰略技術的發展進行直接干預的重要手段。
20世紀90年代,美國政府先後制定並開始具體實施“高性能計算機與通信計畫、生物技術研究計畫、新材料技術研究計畫、先進制造技術計畫、全球變化計畫、數學和科學教育計畫”等6大跨部門科技計畫,以及“基礎性科學、國家安全、環境與自然資源、民用工業技術、信息和通訊、交通研究與開發、健康·安全和食品、國際科學·工程和技術、教育和培訓”等9大戰略計畫。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計畫”、“新陽光計畫”、“太陽能發電系統套用示範計畫”、“前沿基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畫”、“宇宙開發計畫”等也已經開始實施。此外,歐洲、韓國以及印度等國也都先後制定了面向21世紀的戰略技術發展計畫。
國家戰略技術發展計畫體現了國家意志,集中了國家資源,並且有穩固的法律制度與雄厚的政府資金保障,這一方面有力推動了戰略技術的發展,而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加強了這些國家對戰略技術的壟斷。
我國是一個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開發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正在向工業現代化邁進的技術輸入國。從理論上分析,打破已開發國家技術壟斷最根本的戰略應該是技術創新戰略,特別是自主創新戰略。許多學者根據制度經濟學、發展經濟學、技術創新經濟學等不同的理論,分別從國際規則與制度重構、跨越式發展的模式選擇、國家創新系統與國家發展戰略等諸多側面對我國的技術創新戰略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與深入的研究,許多極有見地且極富創意的政策建議已經引起決策部門高度的關注。為打破已開發國家對戰略技術的壟斷,我們認為,首先仍然必須堅持擴大開放的策略。開放有利於激勵創新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創新主體的形成,開放有利於創新資源在國際範圍內的最佳化配置,開放有利於創新信息的傳遞和創新人才的培養與交流。其次仍然必須堅持技術引進策略。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我國十分貧乏的技術知識存量,十分有限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與已開發國家日益擴大的數字鴻溝。同時,一個國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術開發領域均保持國際領先優勢。因此技術引進,尤其是我國許多仍處於落後狀態的傳統產業的技術引進,仍然是我國技術進步與經濟成長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是實現我國傳統產業技術發展從模仿向獨創轉變的重要策略。第三,應當注意技術創新路徑的選擇。袁隆平院士的雜交水稻生產技術,王選院士的雷射照排印刷系統,均是選擇了全新的技術路徑,才取得了技術上的突破,並始終保持在這些技術領域裡的領先優勢。選擇正確的技術路徑,應當是我國在若干戰略技術領域裡實現技術跨越的重要策略。

關係

*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貿易自由化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的可能性
既然貿易自由化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矛盾與衝突並由此產生了平行進口問題,那么就有必要採取措施來協調和避免這種矛盾和衝突。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的關係可以從自由與競爭的關係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賦的,而是人賦的、自賦的,只有那些主動爭取、積極努力、不懈奮鬥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須使用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判斷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蒐集為作決定之用的各項材料,然後使用思辨力去作決定,而在做出決定後還必須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堅持自己考慮周詳的決定。”自由的實現必須依憑一定的條件、藉助一定的手段、通過一定的途徑。實踐證明,自由實現最好的條件、手段和途徑是公平的競爭。競爭激發和維繫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和改進人們認識必然的能力,而認識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競爭促進人的自由,擴展人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沒有競爭就沒有自由。競爭要求和集中體現人們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認為最好的目標,因為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競爭,而這恰恰是自由的本義,自由就是按照人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標的自由。競爭通過公平的較量、優勝劣汰去配置為人可欲的目標,這是一種自我主宰,成也自己,敗也自己,不受制於人,它祛除了集權統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對自由的侵擾。其次,從競爭的本義可以看出,競爭要求一種主動積極創造的精神和態度,而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競爭實質上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就此而言,競爭與自由並無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從這裡不難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與競爭密切相關,自由與競爭同義,自由意味著競爭,競爭要求自由。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而自由與競爭的本性導致了市場經濟的壟斷性和盲目性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的基本特徵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進行反對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巨觀調控以促進市場有序發展。於是,“一個調整這種新質的社會關係的法律產生了,這個法律就是經濟法(也即競爭法,筆者注)”。自由、競爭和秩序構成了競爭法的基本範疇。
在開放的經濟中,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是不可分離的……從理論上講,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目標是一致的,兩者都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競爭政策通過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確保市場的有效功能,保護和促進競爭;貿易自由化政策則通過消除貿易壁壘促進競爭,目的在於提高和加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原因在於:一是由於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措施的逐步減少,企業日益依賴於限制性商業慣例來保護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壟斷”,從而使貿易自由化的果實越來越多地受到競爭政策所管轄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侵蝕;二是越來越多的貿易政策不僅沒有促進競爭,反而阻礙了競爭。然而,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目標和實施之間在某些情況下至少在短期內也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當貿易政策措施旨在保護或促進國內產業時,此類政策措施將會限制外國企業在本國國內市場的作用,並且會消除市場的競爭。如果貿易政策措施無視對經濟的長期將就,那么政策措施將會與競爭政策原則相衝突。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漸增大,要求在國際範圍內協調競爭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使得“形成一個普遍的國際反壟斷制度成為必要”。有關競爭問題也已納入到一些國際公約的調整範圍。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TRIPs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都涉及到競爭法。儘管國際貿易中競爭規範還主要依靠國內法,但由於國內法規定的不盡相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了困難,隨著競爭政策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內的合作會越來越多,並逐漸趨向實質性和系統化方向,以促進解決跨國的反競爭行為和進行競爭執法的合作等問題。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更是密切相關。智慧財產權既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又可能是進行市場競爭的利器。例如,發明專利往往是適應提高生產技術、獲得競爭優勢的產物,或者說是在獲取競爭優勢的下產生的,並用於促進市場競爭,競爭越激烈,獲取發明創造的動力就越大。授予發明人壟斷權,“使之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就會促使其進一步致力於開發研究”。競爭法也是鼓勵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質量進行競爭。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因此,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競爭法的根本目標並無衝突,它們“統一於競爭的聯繫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並且,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實上,保護工業產權不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關係到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而還涉及到促進公平競爭。”因此,雖然對競爭關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推動創新和保護消費者方面存在著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國反托拉斯官員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門早期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敵對似乎是一種基本上不正確的認識的結果,即認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標和保護令尊的法律目標之間有一種記憶體的經濟衝突。”“當對競爭做出更完全的經濟分析時,很明顯智慧財產權保護會推動競爭,它可以鼓勵公司通過發展新技術而促進競爭,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產品”。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源遠流長。1900年在修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首次將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作為工業產權保護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條之二,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內容,確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的組成部分的基本關係”。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即禁止從事違背公平、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交易行為的原則,也是整個智慧財產權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也即從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在具體智慧財產權規則存在不足的情況下,如在具體智慧財產權規則需要解釋、具體智慧財產權規則有漏洞、不同規則相互衝突時或者在具體智慧財產權規則覆蓋不到的領域,“都由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就此而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考察平行進口問題,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勵,而是兼顧代理商利益及競爭秩序的維護,有條件地評定平行進口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可以得到較為滿意的解決。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關係更是由於智慧財產權易被濫用而緊緊聯繫在一起。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壟斷性特徵,使智慧財產權的持有者處於強者的地位,壟斷的代表性違法行為是獨占市場和進行貿易限制,繼之而來的是傾銷、設定不正當的競爭限制和不公正的貿易限制等等。這些行為從長期的觀點看,事實上都會使價格上揚,對消費者不利,也是違反公共福利的。所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承認商品排他權的一種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市場競爭和規定這一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制約”。那就是“以民法中關於禁止濫用權利的法理和禁止壟斷法為代表的一套反壟斷法規”。“在智慧財產權被無限制地強調的世界上,的確必須將與之對抗的手段加以強化”。因此,“對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平衡處理好智慧財產權與競爭要求之間的衝突”。

理論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走上了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道路,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1995年5月,中國政府貿易主管部門的領導宣布,中國將積極推進貿易自由化,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能與世界通行的貿易制度相接軌的自由貿易制度(吳儀,1995)。接著採取了一系列推進貿易自由化的措施,降低了4997個稅號商品的進口稅率進口關稅率從35.9%降到23%,取消了176種商品的進口配額,削減配額商品約30%,並決定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中國貿易管理制度變遷的過程進一步加速,同時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有鑒於此,本文擬對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作出進一步的理論思考,其主要內容包括:(1)有針對性地評述現有貿易理論及其對中國問題的解釋能力,以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2)探討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和轉型中的大國,其國際貿易所具有的“可競爭市場”模式及其特徵;(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國參與分享貿易利益的空間範圍、方式選擇及其效率; (4)描述中國貿易自由化的目標設計、步驟安排和政策選擇。

解釋能力

國際貿易理論個體經濟學國際分工國際交換領域的延伸,因而個體經濟學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傳統就深深植根於這個領域,並集中體現為自由貿易理論,其最主要的規範結論就是,自由貿易是最佳選擇。貿易理論的現代發展雖然沒有否定但卻偏離了傳統貿易理論,從修改其脫離經驗現實的假定中來開闢自己的創新之路。但是,由於這些理論所據以建立的前提假定與中國的現實有一定的距離,因而其對中國貿易問題的解釋能力都存在著一些有待說明的問題。
傳統貿易理論認為,國際貿易及其利益的產生在於交易國之間的差異。無論是基於勞動生產率和生產技術差異的“絕對成本”說(亞當·斯密,1776)和“比較成本”說(大衛·李嘉圖,1817),還是基於要素稟賦差異的資源配置理論(赫克歇爾,1919;俄林,1933),都認為實行自由貿易,為一國提供了改善資源配置效率的機會,抓住和利用這個機會,使有限的資源相對集中於比較優勢的行業,就可以用最小的資源投入,通過國內生產和對外貿易兩個系統,既獲得最大的產出,又滿足國內需求。然而,要做到這一點並不是無條件的。自由貿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賴的基本假定是,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都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這在現實中又是不存在的。國際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這一點已為新的貿易理論所揭示,並為國際貿易的實踐所證實;中國的國內市場距完全競爭的市場還相去甚遠;即使中國實現了經濟的市場化,也不可能出現一個完全競爭的國內市場。更何況自由貿易是以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為目標的,而現實中卻是民族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在這個貧富懸殊、經濟實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經濟大國決定貿易規則、主導國際貿易的世界上,自由貿易只是一種理想,沒有一個國家真正實行過。因為誰主動、單獨地率先實行,誰就要喪失貿易利益;誰實行了適當的貿易保護,誰就能夠加速發展,後來居上。雖然強國極力主張自由貿易,但那只是要別國開放市場,以便憑藉自己的經濟實力占有更多的貿易利益。19世紀中葉,英國經濟實力達到頂峰時,曾通過修改“航海條例”和廢止“穀物法”,提出了(包括鴉片在內的)自由貿易,但在當時同中國的貿易中卻是由東印度公司獨家壟斷。美國和德國的國力不敵英國,分別採取了漢密爾頓(1791)和李斯特(1841)的貿易保護理論和政策,並利用了第二次產業革命和世界經濟成長的有利時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就趕上和超過了英國。當英國的世界經濟領先地位喪失時,隨即在20年代初通過“染料法”和“工業保護法”,放棄了自由貿易。二戰以後,雖然從1947年開始的日內瓦回合到1995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在關貿總協定的範圍內,通過多邊談判導致了各成員國特別是已開發國家關稅的削減,促進了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但是,當日本、德國以及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開發中國家依靠適當的貿易保護而迅速地強大起來,在某些方面趕上和超過了美國,在同美國的貿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貿易利益時,美國又祭起了貿易保護的大旗,既然關稅已經降低,非關稅壁壘就成為主要的保護手段。可見,自由貿易雖然是人們不斷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標,但是形形色色的貿易保護卻是國際經濟關係的現實。因此,有中國特色的自由貿易制度不是絕對的和完全的自由貿易,而是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的有機結合。
戰略貿易理論(克魯格曼,1979)是貿易理論在70年代末的重要發展。它借鑑了產業組織理論的最新成果,改變了國際經濟學家的思維方式,不僅打破了傳統貿易理論完全競爭假定的束縛,而且摒棄了傳統理論的二維假定,把比較優勢規模經濟統一起來,同時恢復了外部經濟的應有地位。其結果是,一方面強化了自由貿易優於閉關鎖國的傳統規範結論,為貿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釋,即貿易利益不僅來自比較利益,而且來自對外開放產生的規模經濟,使本國消費者能夠低價享受同類產品不同品種的選擇機會。另一方面,對完全競爭市場和常數規模經濟的背離,使市場本身運行的結果處於次優的境地,適當的政府干預有可能改變市場運行的結果,使本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占領市場的戰略性優勢,或者分享外國壟斷企業的利潤,以取得更大的貿易利益,從而使自由貿易政策失去最優的地位。戰略貿易理論為已開發國家產業內貿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釋,對開發中國家貿易制度和政策的選擇也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特別是中國為一個大國,廣闊的國內市場更有利於戰略產業的成長。但是,戰略貿易政策主張實施有選擇的積極的干預,其貿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條件。首先,戰略貿易理論和政策的實施有賴於正確的產業政策相配套,戰略產業的確定以及保護方式、保護力度和保護時限的選擇就成為問題的關鍵。這一切如同實施理想的計畫一樣,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夠的信息;其次,戰略性貿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為一種博弈,博弈對手的策略選擇很難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關係到貿易的成敗;再次,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必然會引起不同利益集團的尋租活動,後者造成的效率損失有可能超過該項政策所能帶來的好處。中國的經濟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階段,其經濟結構決定了中國的對外貿易主要地還是一種部門間貿易。
與此同時,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遷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為的失范,刺激了各種各樣的尋租活動,削弱了戰略性貿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長(貿易)理論是一個涉及國際貿易、經濟成長和產業組織等多個領域的邊緣理論,其關注的中心是技術創新技術轉移在國際貿易格局變動及對外直接投資中的決定作用。該理論以熊彼特的技術創新理論(1934)為基礎,被稱為熊彼特主義,其直接形成源自於弗農描述的“產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認為每一種產品都經歷了一個在已開發國家發明、出口、轉移到不已開發國家、再向已開發國家出口這樣幾個階段,進而構造了貿易動態均衡模型。如果說,傳統貿易理論和以規模經濟為基礎的“新”貿易理論較好地說明了靜態貿易格局,而不能滿意地解釋國際貿易格局隨時間的變化,不能回答諸如“創造”比較優勢、貿易政策與經濟成長的關係問題,那么,新增長(貿易)理論則著重於解釋動態貿易利益的問題。由於該理論考察了技術的外溢問題,說明了已開發國家的“夕陽”工業在開發中國家低生產成本的貿易競爭中衰落是一種必然現象,因而已開發國家的選擇在於不斷開發新產品,而開發中國家的選擇在於引進外資,加速技術進步,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貿易條件,以及保持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以利於知識技術的國際傳遞。在這裡,技術進出口政策的選擇有著重要作用。這一理論對於我們有著多方面的啟示,如只有不斷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勞動力素質,才能加速技術吸收和技術轉移;有效地吸收適合本國資源條件、要素價格的勞動密集技術,促進本國產業結構出口產品結構迅速轉換和升級;特別是對於我國這樣的大國,參與國際貿易主要不在於擴大市場,而在於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極不均衡的技術人力資源從事技術創新的成果(王建業,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這裡,跨國公司是技術轉移的最有效的載體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已開發國家的貿易保護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對開發中國家的技術控制。這也是我們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張平,1995)。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種貿易理論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歷史的局限,其對中國的貿易問題既有一定的解釋能力,也有一些解釋不了的問題。因此,考察中國的貿易問題需要博採眾說之長,並作出自己的創造。

模式

可競爭市場理論是鮑莫爾(W.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種產業組織理論,它與規模經濟貿易理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該理論認為,規模經濟使完全競爭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許自由進入,即使一個產業部門只有少數幾個生產者,也足以使價格接近邊際成本。在學術界的進一步討論中,上述的理論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區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如果該產業的進入壁壘很高,新生產者的自由進入雖然可以使價格下降,但不會接近邊際成本,進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該產業是自然壟斷行業,自由進入使價格降至邊際成本,就會發生虧損;該理論只適用於進入壁壘較低的產業,這樣,自由進入就會形成收益遞減,從而使價格接近邊際成本。楊曉凱在評述這一理論的基礎上力圖推進貿易理論。他認為,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可貴之處在於,強調了自由進入和捲入市場商品的增加會加劇競爭,儘管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商因規模經濟而很少;但是卻沒有區分勞動分工經濟和規模經濟。規模經濟是對企業而言,而基於專業化經濟的分工和交易費用,卻可以用來解釋企業制度的演進以及技術與經濟組織結構之間的關係。當分工的好處和交易費用之間的消長關係達到邊際收益等於邊際費用,而自由進入又沒有固定費用時,就會形成一種帕累托最優式的競爭均衡,它不但決定了資源的最優配置,而且決定了一個最優的經濟組織水平,後者可以用均衡的貿易依存度(貿易額對收入的比率)來表征(楊小凱,1992)。
本文使用“可競爭市場”,意在用其描述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和轉型中的大國,其國際貿易的發展及其管理制度變遷的模式所具有的特徵。雖然前述的很多思想都會進入我們的分析,或者對我們的分析有所啟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獨特的含義。
中國是一個大國,大國的開放與小國的開放不同,其貿易的模式也就完全兩樣。由於國內市場狹小,小國的開放可以實行貿易推動的外向型模式,把開放的目標主要放在擴大市場範圍方面,國內經濟的發展和貿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為轉移,但無論是出口,還是進口,對國際市場的影響都不會太大。作為一個大國,中國擁有廣闊的國內市場,這就決定了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是內需型的。但這決不是說中國不需要擴大開放,相反卻恰恰表明中國更需要擴大開放。因為只有在開放中,中國的大國優勢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其所具有的缺失才能得到彌補,其發展的困難才能得到克服,經濟發展及其制度建設才能走上健康的軌道。這不僅有百多年的歷史教訓,而且有近十多年發展經驗的支持。不僅如此,這也表明中國的開放和對外貿易,其主要目的不在於開拓國際市場,而在於拓展和提升國內市場,即藉助於進入國際市場,充分利用國際資源,並通過國際競爭的考驗和磨鍊,改造我們的經濟貿易及其制度安排,提高我們的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能力。與此同時,廣闊的國內市場也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提供了巨大的迴旋餘地。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在一些方面已經顯現出大國模式所具有的性質。這既是中國手中的一張王牌,也是一個巨大的陷阱。本文的討論就是立足於這一基點之上的。
中國是一個大國,也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十多年來中國的經濟和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中國的貿易額僅占世界貿易總額的3%左右,與中國的大國地位很不相稱,因而中國巨大的國內市場容量仍然具有潛在的性質。中國的市場需要擴展,而且需要在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中並且依靠競爭來迅速擴展。同樣,中國的產業結構貿易結構也表現出開發中國家的性質和特徵。在進口產品中,機械設備占 39.9%;在出口產品中,紡織、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重約占37%,且出口市場比較集中;同時,加工貿易占40%以上。這是由中國產業結構的性質和狀況決定的。因此,中國的產業需要升級,中國的貿易也需要升級。這種升級也需要在開放和競爭中實現。也就是說,中國市場的擴展和提升,中國產業和貿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競爭的特點。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也是一個處於制度變革和社會轉型中的大國,其轉變的方向是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因而,中國的變遷過程就是在創造一種市場化和自由化的大國模式。這就增加了變遷過程的複雜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國的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推進是極不均衡的,有些部門、有些方面、有些地區相對較快,有些則相對較慢,有些是大國特有的問題更需要特殊處理。例如,作為一個12億人口的大國,糧食貿易的自由化就是一個有很大限度的問題,貿易自由化在短期內所產生的再就業壓力,也直接決定著自由化的速度和方式的選擇。其次,在制度變革過程中,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應當而且需要相互適應。但是,中國作為一個內需主導型的大國,貿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驟如何選擇才能達到這種適應,也與小國有著不同的要求。如進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會有所區別。再次,中國貿易的自由化改革,一方面需要與國際規範接軌,另一方面,又需要實現其本土化改造,不僅要創造出與大國模式相適應的形式,而且要尋求符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形式。所有這一切必須而且只能在開放和競爭中完成。這既是一個逐步前進、不斷積累的過程,也是一個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結果,因而也是一個可競爭的過程。
作為一個大國模式的貿易自由化,中國的貿易的改革和發展所面臨的國際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因為,國際貿易主要是類似而不同樣的工業品之間的貿易,一方面,各種產品類似而又有一定的替代性,從而相互競爭;另一方面,產品的差異和特性,又使其具有一定的壟斷性。與此相適應,各已開發國家和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國內市場呈現出一種壟斷競爭的結構,三、五個大的生產廠家幾乎提供了內需出口所需要的絕大部分、甚至全部產品。與此不同,中國的工業品生產和貿易,一方面是某種形式的政府壟斷,另一方面是眾多生產者和經營者達不到經濟規模的過度競爭。這兩種情況都是沒有效率的。中國貿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過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的競爭,形成一種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這樣,中國的大國優勢才能發揮出來,一方面可以在國內市場上與外國的大跨國企業抗衡,另一方面,也可在國際市場上與之一爭高下。可見,面對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市場擴張也必須是可競爭的。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其所以沒有採取現有國際貿易的某一種理論和政策,而提出和運用了產業組織理論中“可競爭市場”的概念,意在從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和轉型中的大國的實際出發,堅持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方向,博採各家之長,特別是其適用於我的部分,將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來解釋中國的國際貿易,藉以構造國際貿易的中國模式
中國的對外貿易及其管理採取“可競爭市場”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個原則和具有的首要特徵是自由進入。因為,自由進入是“可競爭市場”的基本條件,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能與世界通行的貿易制度相接軌的自由貿易制度的應有之義。中國的改革正在逐步打破政府在這方面實行的壟斷和管制,不斷淡化貿易活動及其背後的官方(包括地方政府)色彩,減少以至取消貿易的創匯動機和實物動機,削減關稅非關稅壁壘,實現匯率的自由化。這一切都是旨在為自由進入創造條件。
其次,中國“可競爭市場”的第二個原則和特徵是,發展專業化分工經濟和規模經濟,藉以增大進入交易過程的產品的數量,從而促進和加劇市場競爭過程。中國的很多產業,如家用電器等,正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正在從生產擴張走向生產集中,一方面形成了一定範圍和一定程度的規模經濟,增大了產品交易的數量,降低了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另一方面,促進了專業化分工的發展,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貿易的依存度。
再次,中國貿易“可競爭市場”的第三個含義和特徵是,依託於巨大而潛在的國內市場,把技術知識的貿易擺在優先的地位,在市場換技術的交易中,一方面藉助於開放國內市場和適當而有效的保護相結合,接受國際產業轉移,促進國內產業升級,開發國內市場,另一方面拓展國際市場,在積極吸引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過程中,以出讓部分市場為代價,打破跨國公司的技術控制。從而在競爭中,使國際貿易和國內經濟相互促進,相互補充,不斷提升。

貿易利益

從第一節的評述中可以看到,各種不同的貿易理論的共同任務在於對貿易利益作出解釋。然而,這一問題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貿易利益的產生或創造,二是貿易利益的分配或實現(任烈,1995)。這是兩個既有密切聯繫又有很大區別的問題。傳統貿易理論的根本缺陷在於,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貿易利益是怎樣產生的,卻沒有說明貿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因為在自由貿易完全競爭的假定中,這個問題是自然而然地解決的。戰略性貿易理論和新增長(貿易)理論雖然涉及到貿易利益的分配問題,但也沒有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問題予以討論。其實,各個主權國家參與國際貿易,都是為了在同量的貿易之下,獲取儘可能多的貿易利益,或者是用儘量少的貿易,獲取同樣多的貿易利益。不論是國際上有關貿易的雙邊和多邊協定,還是各個主權國家在對外貿易方面作出的安排和進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都是貿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這些協定和安排的產生和形成都是討價還價和利益博弈的結果,各種保護貿易的關稅非關稅措施,不過是有關各方參與貿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這就是各個國家都在一面講自由貿易,一面實行保護貿易的原因,也是現實的國際貿易既不是純粹的自由貿易,也不是完全的絕對保護(即閉關鎖國),而是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在不同情況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結合或均衡。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在貿易管理方面的區別也在這裡。
貿易利益的分配及其爭奪不僅有一個區間,而且是圍繞著貿易條件進行的。國際貿易作為一種合作和交易,其所產生的合作剩餘就是貿易利益,貿易條件就是分享合作剩餘的比例。如果說,比較利益規模經濟等一方面決定了貿易利益,同時也為貿易條件的決定奠定了基礎,那么,貿易保護則是在這個基礎上通過改變貿易條件,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進而影響到貿易利益的創造。
在世界事務和世界貿易中,仍然是經濟發達的大國起著主導作用,現行的遊戲規則主要是已開發國家制定的,現有的貿易秩序也更多地體現了占優勢地位的國家的利益。沒有哪個國家會以犧牲自己的貿易利益為代價,出面保護弱者的利益,儘管任何一種貿易活動和貿易安排都會對第三者產生外部效應。不僅如此,發達大國的行為方式是以實力代替規則,當規則對其有利時就執行規則,當規則對其不利時,就違背規則或單方面修改規則,如以雙邊協定代替多邊協定,以區域性安排代替全面開放,以國內法代替國際法,等等。這就告訴我們,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絕對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方面,正是由於窮國和弱國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種世界秩序,否則,這個世界還不知會變成什麼樣子;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和一定的保護,就會象有的經濟學家感嘆的那樣,“帕累托最優可能是座地獄”,自由貿易對一些國家的很多產業意味著一場災難。

政策設計

指出自由貿易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面臨的挑戰和貿易保護在分享貿易利益中的作用,決不意味著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應當停止,而是在推進的方法和步驟上應當注意把握。此外,申明這一點也與我們研究這一問題的方法有關。我們花費了一年半的時間,對中國貿易保護的成本進行了計量分析,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論和政策結論,在國內尚屬首例。①對此,我們將專文討論。為了計算的方便,我們選擇的基準點是自由貿易。這種基準點既不是我們的現實,也不是我們的目標,而是一種理想狀態。由此出發,我們就可以利用可計算的局部均衡模型來估算貿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 (可計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如此),而不意味著我們沒有認識到完全的貿易自由化之不切實際。其實,歷史已經並將繼續證明,推進中國的貿易自由化進程,擴大開放,是中國走向繁榮富強的唯一正確的選擇。

戰略特徵

貿易戰略是一國在處理對外經濟貿易關係時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則。中國的對外貿易戰略以改革開放前後作為分水嶺,經歷了由主要實施保護幼稚工業政策為主的進口替代戰略向循序漸進地實施貿易自由化戰略的轉變。而在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實施的過程中,體現出了明顯的多層次特徵,即以WTO (GATT)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一層次,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框架內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二層次,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FTA)框架內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三層次。三個層次可以說相互補充,相互推動,共同推動了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過程。那么,實施多層次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具有怎樣的特點?
中國多層次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建立與實施,充分體現了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反映了中國具體國情的實際需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與趨勢。概括起來,這種多層次的貿易自由化戰略有以下的特徵:

循序漸進

中國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實施之初,就確立了循序漸進的實施原則,這是中國經濟尚處於發展中階段的現實所決定的。任何一個開發中國家,在決定其貿易發展戰略時總是面臨著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只有不斷對外開放,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才能充分獲得貿易利益,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在開放之初,由於其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強,如果在對外開放進程中急於求成,貿易自由化步伐過快,反而對本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隱患。因此,循序漸進是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一個重要原則。而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多層次性也正反映了這一原則。

層層緊扣

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各層次在實施進度上各有先後,在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關係上也可以說是相互補充的。如前所述,以WTO為核心的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發展到今天,極大地促進了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促進了戰後世界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但是WTO由於成員眾多,成員內部已開發國家之間、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利益難免發生衝突,從而有時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協定,此時區域貿易集團的建立就能作為WTO的必要補充,及時推動了各國間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多邊為主

中國實施貿易自由化戰略的二個層次雖然在最終目標上有一致性,並且二者之間相互聯繫、相互補充,但是,需要指出的,中國仍將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貿易自由化進程作為主導層次,而區域貿易自由化進程僅僅是必要補充。中國現有的國情以及WTO的特點決定了三個層次在地位上高低之分。首先,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WTO法律體系中的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與例外原則無疑會使中國在今後取得有利的談判地位。只要我們堅持這項原則,就可以在取得眾多已開發國家的貿易優惠的同時,對本國某些重要產業實施適當的有期限的保護與扶植,以達到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能夠趨利避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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