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業行為

限制性商業慣例一般指本詞條

限制性商業行為,是指在國際許可契約中,由技術供方對技術受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契約條款或做法。這些條款或做法或者直接影響市場或競爭,或者通過其他限制對國際技術貿易,尤其是對開發中國家引進技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各國法規賦予它不同的名稱,有的稱之為“限制性商業慣例”,有的稱之為“限制性商業條款”,還有的稱之為“違反公平貿易條款”、“阻止、限制或破壞自由競爭的協定和實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性商業行為
  • 外文名: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 又稱:限制性商業慣例
  • 也可稱:限制性商業做法
做法介紹,行為分類,基本特徵,主要內容,綜述,搭售,不異議,單方回授,價格限制,銷售限制,出口限制,限制獲得,一攬子許可,

做法介紹

在國際貿易中,凡是通過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對國際貿易,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或者是通過企業之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書面的或非書面的協定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樣影響的一切做法或行為,都稱為限制性商業做法。

行為分類

綜述
限制性商業行為實施的主體是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限制性商業行為必須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當的限制競爭或實行歧視的做法或慣例,一般而言,法律法規所禁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可分為三類:
實行壟斷支配地位
企業之間通過正式或非正式、書面或非書面的協定或安排,謀取在整個產品製造、銷售過程中的壟斷支配地位,或同類企業之間通過協定來控制價格、劃分市場,以消除其內部的競爭,排除外來的競爭。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企業單獨或與其他企業聯合利用某項技術、某項服務及某一類商品的優勢地位,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實行不公平及歧視性的做法
供方利用其各方面的優勢,將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帶有政治、種族性歧視的條款強迫受方接受。

基本特徵

1、限制性商業做法的行為主體一般是企業,因為只有企業才有可能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
2、限制性商業做法是個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國際條約,下同)有相應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根據這些相應的規定,來確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業做法。如果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就不能確定什麼是限制性商業做法,也不能確定一定的限制性商業做法是否存在。
3、限制性商業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為。這裡的“禁止”,即為法律所無條件否定。這裡的“限制”,即為法律有條件地允許。
4、限制性商業做法是通過濫用或謀取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過企業間正式或非正式的、書面或非書面的協定以及其他安排進行的。
5、限制性商業做法的結果,是限制了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以其他不適當方式限制了競爭,對國際貿易,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行為主體在實施限制性商業做法時,常常採取在契約中規定含有限制性商業做法內容的條款的形式。契約中的含有限制性商業做法內容的條款,通常被稱為“限制性商業條款”(restrictive-business-clauses)。表面上,限制性商業條款也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定,但實際上,限制性商業做法往往是一方當事人的意志屈從於另一方當事人意志的產物。
廣而言之,限制性商業做法可以存在於國際經濟貿易領域,也可以存在於國內經濟貿易領域

主要內容

綜述

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限制性商業行為最為突出,各種限制性條件也為數最多。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上,以及在不同的國際條約上,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規定可能會不盡相同,但是,下面這些情形,通常被認為是限制性商業做法:

搭售

搭售即要求被許可方在取得對技術的使用權的同時,必須向許可方購買某種原材料、零部件或機器、設備等貨物,或者必須接受許可方所提供的某種服務。

不異議

不異議即許可方不允許被許可方對許可方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也不得對許可方的其他權利提出異議或指控,或者協助任何第三方進行針對許可方的此類異議或指控。

單方回授

單方回授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將後者對技術所作的改進和發展無條件地讓許可方分享;但是,被許可方卻無權分享許可方對技術所作的任何改進和發展。

價格限制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的契約產品價格,必須符合許可方的某些限定,如許可方所規定的價格表、價格上限、價格下限或價格的季節浮動率等。

銷售限制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契約產品只能通過許可方,或者只能通過許可方指定的人銷售;或者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必須以許可方或其指定的人作為自己的契約產品的總經銷商等。

出口限制

即許可方通過某種方式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的出口。從實際情況上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禁止被許可方契約產品出口;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出口的國別或地區;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的出口量;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的出口價格;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的出口渠道;規定被許可方契約產品的出口必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同意。
不過,在以下三種條件下,限制被許可方契約產品出口的國別或地區一般被認為是正常的,不屬限制性商業做法之列:
禁止向許可方已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契約產品;禁止向許可方與任何第三方間已有獨占許可契約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契約產品;禁止向許可方已有獨家經銷商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契約產品。

限制獲得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不得通過其他途逕取得與許可方提供的技術相類似的技術,也不得從許可方的競爭者那裡取得被許可方所需要的技術。

一攬子許可

一攬子許可即把被許可方需要的技術和不需要的技術作為一個整體,一起許可給被許可方。被許可方不得只購買其需要的技術,而不購買其不需要的技術。
限制研究和發展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在取得了有關的技術後,不得對該技術進行任何研究和發展,也不得對該技術進行任何改進。或者對被許可方研究和發展其從許可方所取得的技術設定某種不適當的條件。
對使用人員的限制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必須使用許可方所指定的人員,或者要求被許可方不得使用某些人員或未經其同意的人員。
對廣告宣傳的限制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在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遵守許可方所提出的條件,如事先取得許可方書面同意、使用許可方的名稱或服務標誌等。
經營管理方面的限制
即許可方要求以某種形式參加或控制被許可方的經營管理,並以此作為許可交易的必要條件。
對生產能力或產品範圍的限制
即許可方以某種方式限制被許可方產品的產量或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等。
對失效的智慧財產權支付使用費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必須為已經失效的智慧財產權支付使用費。
要求過長的契約期限或保密期限
即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同意過長的契約期限或保密期限。契約期限或保密期限是否過長,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
對契約期滿後繼續使用專有技術加以限制
即許可方或者禁止被許可方在契約期滿後繼續使用被轉讓的專有技術,或者必須繼續支付費用,才允許繼續使用該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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