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未經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智慧財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行進口
  • 外文名:PARALLEL IMPORTS
  • 國內定義:向智慧財產權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 灰色市場商品:平行進口商品
平行進口,法律特徵,國內定義,國外定義,術語區別,概念觀點,典型特點,表現形式,其他,

平行進口

由於市場行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的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後,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採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
是由商標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場的合法產品,但由他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到本國市場的行為。由於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口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

法律特徵

第一,平行進口的對象是附載智慧財產權產品,更確切地說是智慧財產權產品,而非其智慧財產權本身。
第二,平行進口所針對的產品是經合法渠道獲取的真品,而非冒牌貨,也非經由通過走私等非法渠道進品產品以及所進口的產品是侵犯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產品的情形。
第三,平行進口產品所附載的智慧財產權在進口國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平行進口商在進口國銷售涉案智慧財產權產品的行為未經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授權。
綜上所述,將平行進口界定為,第三人未經進口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獨占被許可人同意將其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智慧財產權產品進口至該國並銷售的行為。

國內定義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經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智慧財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國外定義

在美國,平行進口的反對者通常以“灰色市場商品”指稱平行進口商品。根據美國判例法,“灰色市場商品”的含義為:未經美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而進口至美國的在美國境外製造,並包含了有效的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商品。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是國際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中的一個古老的話題,雖經一百多年的理論爭論和各國法律實踐,仍未形成一致的對策,甚至同一國法院對之的態度也前後充滿了矛盾和變化。

術語區別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灰色市場”概念比“平行進口”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同時涵蓋並不存在授權進口,而只有未經授權的進口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無所謂“平行”進口。因此,“灰色市場”這一概念並不全面。但是,“灰色市場”概念卻存在價值判斷上的問題。“灰色市場”表明了其介乎正當的“白色市場”與非法的“黑色市場”,這一用語表達了人們對平行進口合法性的懷疑態度。
然而,從所涉及的商品屬於被合法地製造和銷售這一角度來看,並無“灰色”可言。“灰色”僅僅與其通往進口國的銷售渠道有關。由此可見,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這兩個概念各有利弊,前者在外延上不能完全涵蓋所描述的對象,後者則在概念的內涵上局限了所描述的對象。對於“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這兩個概念在語義上的區別,美國第三巡迴抗訴法院作了如下闡述:“平行進口”一語準確地描述了所涉及的商品,與“灰色市場”相比,這一概念因其沒有否定性的含義而成為較好的術語。儘管如此,該法院考慮到 “灰色市場”概念已被普遍地用於指代所涉及的產品,因此,這一用語也同時被採用。其它一些判例和著述也將上述兩個概念視為同義詞。
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是在與授權經銷渠道相比較而言的,即與後一種進口“平行”。但是,當前“平行進口”這一概念在包括歐洲各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已被普遍接受,上述不存在“平行”進口的情形實際上也被納入“平行進口”這一概念之中,也就是說,如今,“平行進口”一語不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

概念觀點

在中外法學界,關於平行進口的概念,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智慧財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智慧財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製造或銷售其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情形下,從國外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並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第二,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為代表,認為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並未經批准輸入本國,而該智慧財產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第三,以筆者的歸納,平行進口是指內容相同的智慧財產權產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均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將此種智慧財產權產品從一國進口(或出口) 到另外一國的行為。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

典型特點

其一,被進口的產品與特定的智慧財產權相關;
其二,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的市場,因此,這類商品又被稱為“真品”;
其三,被平行進口的產品以低價與進口國或地區市場上原有的同一智慧財產權產品展開競爭;其四,在進口國或地區存在反對平行進口的相關權利人。
“平行進口”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由同一人享有智慧財產權,並由智慧財產權人自己(或者由被許可人)同時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兩個市場或其中的一個市場經銷有關產品。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形態,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智慧財產權人和被許可人。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繫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契約享有。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本文在此對平行進口的實質性的形式予以介紹,其他許多形式均從這幾種形式中衍化。

表現形式

形式一:“重新進口”或“返銷”。這被認為是一種最初始的形式。例如,智慧財產權人甲在A國以60元的成本製造商品,並在同一國家以100元的價格出售;甲在B國也享有受B國法律保護的同類智慧財產權,由於B國屬於低價國,甲以70元的價格在B國銷售同一商品;第三人在B國以70元合法購得該商品,並將其返銷至A國而以90元的價格出售。這樣,在A國,第三人以明顯的價格優勢與權利人甲展開競爭。在美國,所謂的“灰色市場產品”主要指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產品,由於美國屬於高價國,這一類平行進口為數眾多。
形式二:為第一種形式的“變體”,即智慧財產權人甲利用B國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假設與A國相比,在B國的製造成本僅為30元),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供應B國市場的商品。若第三人在B國市場上以70元的價格合法購得商品後,進口至權利人所在的A國,則可以以90元的價格與權利人以100元銷售的同樣的商品競爭。
形式三:這一種為上述兩種形式的結合,即智慧財產權人甲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低成本的商品同時供應B國市場及A國市場,假設由權利人或由其授權的經銷商進口A國的商品定價仍為100元,而供應B國市場的同類商品的定價為70元,則平行進口商即可以70元在B國購得商品後進口至A國,並以90元在A國銷售,從而與權利人甲或其被授權人競爭。
在上述三種形態中,只有第三種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而第一種屬於返銷,第二種只存在一種未經授權的進口。儘管如此,平行進口一詞並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判斷是否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為: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市場。而上述返銷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兩種情形均具備了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據此,這兩種情形也被歸入平行進口的主要表現形態之列。

其他

這裡所描述的三種情形均以智慧財產權人作為進口國的權利人,平行進口直接影響的是智慧財產權人的利益。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發生糾紛,則主張權利者為智慧財產權人,即由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禁止平行進口的請求。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的方便而描述的一種模式,實際上,在進口國或地區的相關權利人除了智慧財產權人以外,許多情況下是智慧財產權人的被授權人,尤其是獨占被許可人。從實踐中所發生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也是屬於平行進口影響了進口國或地區的獨占被許可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平行進口可能涉及眾多的權利人,許可證制度和跨國公司的發展使得分布在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的權利人之間呈現出多樣化的關係,而表現出紛繁的形態。不過,萬變不離其宗,實際的平行進口形態都是在這裡所討論的三種基本的平行進口形式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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