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取得

著作權取得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著作權法律關係的發生。著作權的取得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1)原始取得;(2)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即因一定法律事實,確認著作權法律關係的最初發生。它不是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或取代,不須以他人的權利為前提或依據,關於著作權的原始取得,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著作權自作品創作活動而產生,一旦作品產生便發生著作權而無須履行一定手續。英美法系國家實行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著作權的取得需履行一定手續。現今美國著作權法雖廢除了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但登記仍有重大法律意義。中國著作權取得,採用自動保護制度。繼受取得,即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新所有人繼原所有人而取得著作權。繼受取得必須以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為前提和依據。其取得方法有:轉讓、繼承。繼受取得著作權的僅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取得
  • 內容:著作權受到法律保護開始的界限
  • 發展: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 制度:註冊、自動取得制度
發展歷史,制度,

發展歷史

從整個著作權的發展來看,著作權的取得經歷了從登記取得到自動取得的轉變過程。作為第一部現代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令》曾經明文規定了“登記”的取得要件,作品取得的要件是在書籍行會的登記簿上進行登記。隨後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紛紛效仿。但是著作權登記取得制度,可能會導致那些未及時登記的作品受到侵害,也不能保護著作權取得原則與之相悖的國家的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伯爾尼公約》第五條(2)規定:“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因此,除本公約條款外,保護的程度以及為保護作者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顯然這種著作權的登記取得制度與《伯爾尼公約》所體現的原則相悖。因此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的是與《伯爾尼公約》精神相一致的自動取得原則。法國1791頒布的《表演權法》及1793年頒布的《作者權法》都明確宣布,作品自創作完成後就受到保護,作者不需要履行其他登記手續。隨著國際交流的廣泛展開,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國際性的組織或加人國際性的條約,這樣登記取得制度就與國際條約的精神產生了衝突,多數西方國家紛紛開始修改本國的著作權法,以便可以適應國際規則的需要。例如,美國1989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同時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要求對美國著作權法作了有效的修改,以消除明顯的衝突。在我國通常只要基於作者的智力創作作品就可以取得著作權,權利的取得不受行為能力和年齡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可見我國在著作權的取得上遵循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

制度

著作權的取得主要有註冊取得、自動取得和其他取得幾種制度。
(一)註冊取得制度
註冊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記註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經登記註冊之後才能產生著作權。這種著作權註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登記主義或註冊主義。註冊取得制度的出現,在歷史上起過積極的作用。實行註冊取得制度,可以明確有效地證明著作權人的身份,有利於及時處理著作權糾紛,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註冊取得制度並不能充分保護那些未及時登記的作品,也不能保護那些來自未實行著作權註冊取得制度國家的作品。這是與《伯爾尼公約》的精神相違背的,因此,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多不採用這一制度。一些實行註冊取得制度的國家也放棄了這一做法,轉而實行自動取得制度。
(二)自動取得制度
自動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權以作品創作完成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無需履行任何手續。這一制度所依據的原則也稱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或自動保護原則。這是《伯爾尼公約》所確立的原則,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確立的著作權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制度的優點在於,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即可及時獲得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保護水平較高。但缺點在於,發生著作權糾紛時,未經登記的作品取證困難,所以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通過設立自願登記制度作為補充。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取得上採取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其他取得制度
參照各國不同規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3類:
(1)作品必須以有形物固定之後,才能獲得著作權。美國的著作權法即採用此制度。
(2)著作權標記取得制度。《世界著作權公約》即採用此制度,該公約規定,一切已發表的作品均應加注著作權標記,否則將視該作品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標記包括著作權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以及在英文copyright的縮寫英文字母C外加一圓圈,代表著作權。
(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據屬地原則,以作品在一國境內的首次出版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標準。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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