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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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著作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修訂時間:1990年9月7日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31日
修訂,一、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主席令,內容,目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修改草案,修改內容,爭議話題,權威評論,

修訂

一、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

2012年 3月31日,國家著作權局通過國家著作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官方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4月初,國家著作權局修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著作權局局長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副署長、副局長閻曉宏同志分別以個人名義致函35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徵求意見;國家著作權局辦公廳致函國務院48家相關部委徵求意見。
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中外政府相關部門、權利人組織、產業界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對修法工作的關注。在徵求意見期限屆滿(2012年4月30日)之後,國家著作權局仍不斷收到各方面關於修法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31日,國家著作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餘份。
2012年5月11日,國家著作權局召集修法工作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立法和法務部門舉行專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草案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就草案有關條款特別是爭議條款聽取專家的具體意見。
國家著作權局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認真梳理和分類、仔細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覆論證其可行性後,結合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加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對四十八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對二十七個條文進行了內容改動,對二十一個條文進行了文字改動。為便於社會各界理解相關調整,現將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內容
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併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併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電腦程式的修改權,因此將電腦程式的修改權併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範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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