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資訊

著作權著作權,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著作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著作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版權資訊
  • 取得方式:自動取得或登記取得
著作權登記,構成條件,作品類型,法律規定,包括形式,

著作權登記

關於著作權登記。在中國,著作權登記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但是著作權登記證明檔案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證明檔案。計算機軟體,可由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其他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電影、音樂、建築作品及工程設計圖等,可由省著作權登記部門負責登記。在某些國家,作品如未登記,將產生一些不利後果。

構成條件

關於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里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第三,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現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於公共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獨創的部分享有著作權,這種獨創部分可以理解為其獨創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

作品類型

可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八種作品類型。無法納入以上類別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同的學者有不同觀點。但是至少在網路傳播領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已經確認,作品的外延是沒有限制的,根據實際情形由法官判斷決定。

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著作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包括形式

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
2:又叫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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