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詞著作權

歌詞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同時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歌詞著作權
  • 外文名:Lyrics Copyright
  • 類別:著作權
  • 主要範圍:歌詞
著作權登記,歌詞署名權,使用者故意不署作者姓名,使用者過失(歷史原因)不署作者姓名,相關法律,後記,

著作權登記

著作權登記的效力沒有地域區別,在國內任何地域進行的著作權登記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著作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因此,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有地域限制,要根據著作權所有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申請。

歌詞署名權

使用者故意不署作者姓名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創作的歌曲,卻故意不標明詞曲作者姓名的,法院會判決其構成侵權。以刀郎羅林訴廣東飛樂影視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文化音像”)著作權侵權案為例,原告刀郎訴稱,在北京國展家樂福商場銷售的名為《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卡拉OK》VCD光碟收錄了自己作詞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場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盤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署自己的名字,製作該光碟的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沒有向他支付報酬。2005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雖然飛樂公司在播放的畫面上標明歌曲詞曲作者為“刀郎”,但這只能通過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該VCD糟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標明詞曲作者姓名,消費者在購買光碟時,無法只通過光碟的包裝了解歌曲的詞曲作者。因此,飛樂公司構成對羅林的著作權和作品署名權的侵犯。

使用者過失(歷史原因)不署作者姓名

即使歌曲未署名的事實是由於歷史原因導致的,且使用方已經做出免責聲明,該種使用行為仍然構成侵權。當然,法院在審判時,會考慮到其主觀過錯較低,而判決其承擔較低的損害賠償額。
以劉海山訴中國唱片上海公司侵犯署名權案為例,原告劉海山訴稱,在新華書店購得的錄音盒帶《紅太陽(4)》中,發現自己於1966年創作的歌曲《太陽就是毛澤東》已被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在10年前(即1994年)錄製成盒帶和CD在市場上銷售,而盒帶和CD上已將原創作者改為“佚名”,嚴重侵犯了其署名權;被告中國唱片上海公司辯稱,其公司在出版發行的《紅太陽(4)》中已加注了“由於某種特殊原因,本專輯中部分歌曲署名不詳,敬請作者諒解。如果您發現其中有您的作品,或發現其他與著作權法保護範圍有關的問題,請與我公司聯繫”的說明,所以不存在侵犯原作者署名權的故意;2006年5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停止對劉海山著作權的侵害,再行出版發行《太陽就是毛澤東》歌曲時恢復劉海山的署名權;公開向劉海山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1311.8元。
以胡某某訴寧波出版社、北京新華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為例, 1999年,胡某某訴稱,其夫劉西林先生於1943年完成了《解放區的天》這一歌詞的創作,該歌曲成為家喻戶曉的經典革命歌曲。但被告寧波出版社於1996年4月出版的《七·一金曲》書中,將《解放區的天》的作者署名為“佚名詞,陳志昂曲”。因此,被告寧波出版社出版發行該作品的行為及被告北京新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行行為侵犯了劉西林先生的著作權,並對劉西林先生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對此,寧波出版社辯稱,在出版《“七·一”金曲》時參考的各種版本的歌曲集,對《解放區的天》不是未署名,就是署“佚名詞,陳志昂曲”,當時確實不知道作詞者為誰,談不上知其名而不署或署錯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寧波出版社在出書後一直到原告提起訴訟的長達兩年的時間裡未主動或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陳志昂支付有關該曲的使用費,失誤署名一事不能得到及時的糾正。這足以說明被告寧波出版社在出書的前後均未盡足夠的注意義務,以致造成了對作者的誤署名及對劉西林著作權侵害的後果。所以,被告寧波出版社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其出版發行的行為侵犯了劉西林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故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因其主觀過錯程度輕,故在具體承擔侵權責任時予以考慮。

相關法律

1.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第2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由於歌曲屬於商品且唱片公司或作者相當於經營者,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仍可以適用。
2.注意事項
首先,只有知名歌曲的標題才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次,歌曲作者應對相同歌名的歌曲造成聽眾混淆進行充分舉證。以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訴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為例,被告有意使用了和《現代漢語詞典》相近似的書名,在現代漢語詞典之詞前加一個“新”字,並通過新聞媒介宣傳其為“換代產品”。雖然被告的行為明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法院卻由於原告未舉證被告的行為導致讀者混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中指出:“《現代漢語詞典》經過多年的出版發行,確實已在廣大讀者中具有較高信譽和吸引力。但原告因未提供被告使用《新現代漢語詞典》書名確已造成與《現代漢語詞典》誤認的充分依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後記

節選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
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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