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基本職能)

環境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基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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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是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基本職能。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運用經濟、法律、技術、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和控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之間關係的一系列活動。環境管理的目的是在於保證經濟得到長期穩定增長的同時,使人類有一個良好的生存和生產環境。一般說來,社會經濟發展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和造成的環境污染,主要是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管理
  • 拼音:huán jìng guǎn lǐ
  • 手段:計畫、組織、協調、控制、監督
  • 類型:綜合性活動
  • 職能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基本職能
簡釋,制度,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收費制度,考核制度,許可證制度,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宣傳教育,

簡釋

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基本職能。廣義是指在環境容量的允許下,以環境科學的理論為基礎,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處理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社會集團和個人有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係,使社會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防止環境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
由於環境管理的內容涉及土壤、水、大氣、生物等各種環境因素,環境管理的領域涉及經濟、社會、政治、自然、科學技術等方面,環境管理的範圍涉及國家的各個部門,所以環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綜合性。
主要內容可分為三方面:1、環境計畫的管理:環境計畫包括工業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計畫、流域污染控制計畫、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宣傳教育計畫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區域環境規劃。2、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制訂各種質量標準、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監督撿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3、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諮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章對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了總結,並作出了11條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項,即:(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三同時"制度;(3)排污收費制度;(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5)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許可證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點介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五項,其餘的略述。

評價制度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1986年3月26日全國保護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共25條,附錄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該辦法適用於中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它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各級計畫、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部門都應結合該規定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計畫。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擴建、改建、技改工程必須對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建設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該辦法還具體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審批許可權,以及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施資格審查的制度。
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範圍,即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引進項目,包括區域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
(2)規定了評價的時機,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必須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
(3)規定了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體,即開發建設單位。
(4)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基本內容。
(5)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式,包括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篩選程式;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式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程式。
(6)規定了承擔評價工作單位和資格審查制度。
(7)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資金來源和工作費用的收取。
(8)規定了其它配套措施。如"三同時"制度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畫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80年代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又有了新的發展,過去的那種單一項目的孤立評價開始逐漸轉向區域性的綜合性評價,這種轉變不僅適應了我國區域性經濟開發的需要,而且為環境污染的區域性防治,尤其是為推行區域總量控制技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也為經濟合理的解決區域環境問題和大系統的多方案最佳化決策創造了條件。

"三同時"制度

所謂"三同時"是指新擴改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保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是我國早期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來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實踐。這項制度的誕生標誌著我國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邁上了新的台階。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1986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三同時"內容。

收費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負責治理",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又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標的污水)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考核制度

所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系統,一個整體,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採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的綜合的戰略、手段和措施,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規劃、綜合管理、綜合控制,以較小的投入,換取城市環境質量最最佳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以使複雜的城市環境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需要而產生的,它不僅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規範化,而且增強了透明度,引入了社會監督的機制。因此,這項制度的實施使環保工作切實納入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1. 定量考核的對象和範圍
根據市長要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對象是城市政府。考核範圍分為二級。
(1)國家級考核。 是國家直接對部分城市政府在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保護城市環境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核。目前,國家直接考核的城市有32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省會及自治區首府(除拉薩市和台灣省外)25個,此外還有桂林、蘇州、大連3個城市。
(2)省(自治區)級考核。各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據不完全統計,1990年,省、自治區考核的城市達242個。
2. 定量考核的內容和指標
定量考核的內容:環境質量、污染控制、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四方面,共27項指標,總計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環境質量的指標有7項,計30分。包括:大氣總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飲用水質達標率、城市地面水水質達標率、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標有9項,計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率、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汽車尾氣達標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處置率。
(3)考核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水平的指標有6項,計20分。包括:城市污水處理率、城市集中供熱率、城市氣化率生活垃圾處理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自然保護區覆蓋率。
(4)環境管理的指標有4大項6小項,計15分。包括:城市環境保護投資指數、環境保護機構建設、"三同時"合格執行率、排污費徵收面、排污費徵收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

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對排污的種類、數量、性質、去向、方式等的具體規定,是一項具有法律含義的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申報登記是排污許可證的基礎工作。目前,各地一般要求申報如下內容:(1)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2)生產工藝、產品和材料消耗情況(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狀況(包括排種類、排放去向、排放強度);(4)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5)排污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圖。
各單位的申報登記表報齊後,環保部門組織匯總建檔。匯總的主要內容應有:(1)各類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類污染物年排放總量;(3)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對申報單位排序編號;(4)繪製區域性污染物排放狀況示意圖,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5)對各申報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系統分析,確定重點污染物控制對象;(6)建立污染申報登記檔案庫。
2.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規劃分配
確定法律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是發放和管理排污許可證最核心的工作。一個地區要想科學地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併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減指標,就必須對當地的環境目標、經濟發展,財政實力、治理技術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大氣污染總量控制主要考慮能源結構、能源消耗量及燃燒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主要考慮流域、區域水量水質等狀況,總用水量和總排水量等因素;固體廢棄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以及運輸等因素。
3. 審核發證
排污許可證的審批,主要是對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排放時間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須與問題控制指標相一致,並留有一定的餘地。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中,需要確定排污許可證的類型(臨時或正式兩種),與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協商對話,最後頒發許可證。頒發許可證可以採取公開、公證形式,賦予其嚴肅性。排污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應由專人管理,從申請、審核、批准到變更均應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式。
4. 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體系。應從人員結構、 職能、管理制度和程式等方面考慮,建立一整套許可證管理體系,整個體系應具備組織嚴密、管理靈活、運行可靠的特點,確保許呆證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2)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從二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許可證制度的協調關係考慮,如許可證制度與"三同時"和排污收費的協調關係等;二是從許可證制度本身出現的一些客觀問題去考慮,如總量指標的確定,指標分配和有償轉讓等問題。
(3)問題監督規範化,抽查監督制度化。在推行過程中,要抓住總量計量與監督檢查這二個中心環節。要完善各排污口的總量計量系統,並統一總量計量技術;此外,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性檢查,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手段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行政法規所賦予的組織和指揮權力,制定方針、政策,建立法規、頒布標準,進行監督協調,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實施行政決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政府機關報告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對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組織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政策、工作計畫和環境規劃,並把這些計畫和規劃報請政府審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區域採取特定指施,如劃分自然保護區,重點污染防治區,環境保護特區等;對一些污染嚴重的工業、交通、企業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關、停、並、轉、遷;對易產生污染的工程設施和項目,採取行政制約的方法,如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三同時”設計方案,發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許可證,審批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動植物物種及其產品的出口、貿易事宜;對重點城市、地區、水域的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或技術幫助等。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環境管理的一種強制性手段,依法管理環境是控制並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並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環境管理一方面要靠立法,把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還要靠執法。環境管理部門要協助和配合法務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鬥爭,協助仲裁;按照環境法規、環境標準來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問題,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訴,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也可依據環境法規對危害人民健康、財產,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中央到地方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國家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和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範等所組成的環境保護法體系。

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指利用價值規律,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槓桿,控制生產者在資源開發中的行為,以便限制損害環境的社會經濟活動,獎勵積極治理污染的單位,促進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價值規律在環境管理槓桿作用。方法主要包括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對積極防治環境污染而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對誹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排污費;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對排放污染物損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排污單位,責令對受害者賠償損失;對積極開展“三廢”綜合利用、減少排污量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和利潤留成的獎勵;推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徵稅制度等。

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是指藉助那些既能提高生產牢,又能把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控制到最小限度的技術以及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等來達到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包括制定環境質量標準;通過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方法,根據環境監管資料以及有關的其他資料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污染狀況進行調查;編寫環境報告書和環境公報;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交流推廣無污染、少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及先進治理技術;組織環境科研成果和環境科技情報的交流等。許多環境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涉及到許多科學技術問題,所以環境問題解決的好壞,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技術。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就不能及時發現環境問題,而且即使發現了,也難以控制。例如,興建大型工程、因湖造田、施用化肥和農藥,常常會產生負的環境效應,就說明人類沒有掌握足夠的知識,沒有科學地預見到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反作用。

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是環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環境宣傳既是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又是一種思想動員。通過報刊、雜誌、電影、電視、廣播、展覽、專題講座、文藝演出等各種文化形式廣泛宣傳,使公眾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和內容,提高全
民族的環境意識,激發公民保護環境的熱情和積極性,把保護環境、熱愛大自然、保護大自然變成自覺行動,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從而制止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環境教育可以通過專業的環境教育培養各種環境保護的專門人才,提高環境保護人員的業務水平;還可以通過基礎的和社會的環境教育提高社會公民的環境意識,來實現科學管理環境以及提倡社會監督的環境管理措施。例如,把環境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系,從幼稚園、中國小抓起加強基礎教育,搞好成人教育以及對各高校非環境專業學生普及環境保護基礎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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