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控制

污染物總量控制

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環境質量標準中的各種水質參數及其允許濃度,對區域內各種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實施總量控制時,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應小於或等於允許排放總量。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環境允許納污量則由環境允許負荷量和環境自淨容量確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濃度控制管理具有較明顯的優點,它與實際的環境質量目標相聯繫,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寬、嚴適度。執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可避免濃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釋排放廢水、浪費水資源等問題,有利於區域水污染控制費用的最小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物總量控制
  • 外文名:total amount control of pollutant
  • 基本依據:環境質量目標
  • 概念:對污染物排入環境的限制
  • 原則:排放負荷控制在一定數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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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所謂總量控制,就是在規定時間內,對某一區域或某一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物最終排入環境的數量的限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總量包括:以“三廢”形式排放的有組織的排放量;以雜質形式附著於產品、副產品、回收品而被帶走的量;在生產過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無組織排放的量。區域排放總量包括:區域內工業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之總和。

總量控制原則

國家提出“總量控制”實際上是區域性的,也就是說,當局部不可避免的增加污染物排放時,應對同行業或區域內進行污染物排放量削減,使區域內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負荷控制在一定數量內,使污染物的受納水體、空氣等的環境質量可達到規定的環境目標。

總量控制的意義

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將促進結構最佳化、技術進步和資源節約,有利於實現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提高治理污染的積極性,有利於推動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有可能成為我國環境與發展的有力結合點。

我國的制度

198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頒布了《關於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對流域、區域、城市、地區以及工廠企業污染物的排放要實行總量控制。”這是我國關於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第一次出現在
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檔案中。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在“九五”之後,1996年國務院批准實施《“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在隨後實施的“十五”, “十一五”以及“十二五”計畫中都出台了有關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計‘劃。
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為一門學科:境管理措施引起了各個學科的注意,隨著對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研究對象的深入分析,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曰益廣泛,這也推動了總量控制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即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分類的出現。與容量總量控制相比較,目標總量控制以排放限制為控制基點,從污染源可控性研究入手,進行總量控制負荷分配。目標總量控制從污染源的可控性入手實際上就是在目標制定上適當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科學技術水平,《“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以及《“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都是實行的目標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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