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我國環境體制中的一項重大舉措。它是通過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

責任制是一種具體落實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一個區域、一個部門乃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範圍,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作為各級領導的行為規範,推動環境保工作的全面、深入發展,是責、權、利、義的有機結合,從而使改善環境質量的任務能夠得到層層分解落實,達到既定的環境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 地位:環境管理八項制度之一
概念,定義,作用和功能,

概念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一種具體落實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一個區域、一個部門乃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範圍,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作為各級領導的行為規範,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面、深入發展,是責、權、利、義的有機結合。
每屆政府,在其任期內,都要採取措施,使環境質量達到某一預定的目標。
環境目標是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在經過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確定的。目標責任制通常是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簽訂環境目標責任書體現的,下一級政府在任期內完成了目標任務,上一級政府給予鼓勵,沒有完成任務的則給予處罰。

定義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我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八項制度之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在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保護會議上被確定為八項環境管理制度之一的,它的內容涵蓋了其它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那么到底什麼是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呢,它是一種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它是將各級政府領導人依照法律應當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權利、義務,用建立責任制的形式固定下來,並把它引入到環境管理中的一種特殊的環境管理模式。

作用和功能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為基礎,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以責任制為核心,以行政制約為機制,把責任、權利、義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明確了地方行政首長在改善環境質量上的權力、責任。在現有的環境質量和所制訂的環境目標之間鋪設了一座橋樑,使人們經過努力,能夠逐步改善環境質量達到既定的環境目標。它確定了一個區域、一個部門乃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任責任者和責任範圍,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面深入發展。環境管理目標責任在現行的環境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最重要的兩點是,首先:它明確了保護環境的主要責任者、責任目標和責任範圍,解決了“誰對環境質量負責”的這一首要問題,按要求是一把手負總責。具體來說就是省長對我省的環境質量負責,州長對我州的環境質量負責,市長對我市的環境質量負責,各排污企業的法人要對本企業的排污負責,企業的法人要確保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有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還要達到總量控制要求。第二、責任的各項各項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按責任書項目的分工承擔了相應的任務,使環境保護由過去環境部門一家抓,逐步發展為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因此,全面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多層次、全方位推進環境保護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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