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中國20世紀80年代在開展城市環境質量綜合整治實踐的基礎上,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定出可比的定量指標,定期進行考核評比,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一項重要制度。1988年9月,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規定,從1989年起,國家對北京、天津、上海等32個重點城市進行定量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市長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這項工作應列入市長的任期目標,並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城市人民政府應按考核指標分級制定本市的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並在年度計畫中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範圍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置和綠化五個方面,共20項指標。考核結果向民眾公報,接受民眾監督。該項制度使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由定性管理轉向定量管理,也使環境保護工作增加了透明度。

所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系統,一個整體,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採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 的綜合戰略、手段和措施,對城市環境進行綜合規劃、綜合管理、綜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換取城市質量最佳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從而使複雜的城市環境問題的得以解決。這項制度要對環境綜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環境質量,制定量化指標,進行考核,每年評定一次城市各項環境建設與環境管理的總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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