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對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的容許濃度所做的規定。它是國家環境政策目標的具體體現,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也是環保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環境質量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質量標準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 定義:環境中有害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 產生:環境問題的出現而產生
  • 分類:大氣、水、土壤、生物質量標準
  • 目的:維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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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質量標準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保證資源充分利用,並考慮技術、經濟條件,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產生背景

環境質量標準是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產業革命以後,英國工業發展造成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1912年,英國皇家污水處理委員會對河水的質量提出三項標準,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見生化需氧量)不得超過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於6毫克/升,懸浮固體不得超過15毫克/升,並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為評價水體質量的指標。近幾十年來,一些國家先後頒布了各種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按環境要素分,有水質量標準、大氣質量標準土壤質量標準生物質量標準四類,每一類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對象分為各種質量標準。

分類

水質量標準

對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水質量標準按水體類型分為地面水質量標準、海水質量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等;按水資源的用途分為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漁業用水水質標準、農業用水水質標準、娛樂用水水質標準和各種工業用水水質標準等。由於各種標準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標準中規定的標準值也是不同的。例如,銅的標準值在中國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中分別規定為1.0毫克/升、0.1毫克/升和0.01毫克/升。
環境質量標準
世界各國制定的各種水質量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多寡不一,項目最多的是蘇聯頒布的地面水水質標準,正式頒布的有420多項,未正式頒布的還有200多項。多數國家的地面水水質標準中都規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鉛、鉻、鎘等主要項目。中國1979年修訂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列有53個項目。為了有效地控制地面水污染,中國正在制訂《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國已頒布的水質標準還有《海水水質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

大氣質量標準

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頒布了大氣質量標準。世界衛生組織(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飄塵、一氧化碳和氧化劑的大氣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
中國在1962年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首次對居民區大氣中的12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1982年 4月頒發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按標準的適用範圍分為三級:一級標準適用於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療養地等;二級標準適用於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蹟和廣大農村等;三級標準適用於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幹線等。《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列有總懸浮微粒、飄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學氧化劑(O3 )等項目。每一項目按照不同取值時間(日平均和任何一次)和三級標準的不同要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濃度限量。
此外,還有一種大氣質量標準是規定工廠企業生產車間或勞動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濃度的。這種標準是為了保護勞動者間歇(只在工作時間內)的長期接觸中不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國、蘇聯等國家對不同行業的勞動生產場所的空氣中污染物規定有最高容許濃度。中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生產室作業地帶空氣中有毒氣體、蒸汽和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列有氨、苯等120個項目。
現用的最新的大氣質量標準為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

土壤質量標準

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許含量所作的規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過水、食用植物、動物進入人體,因此,土壤質量標準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較大的污染物。土壤質量標準的制訂工作開始較晚,目前只有蘇聯、日本等國制定了項目不多的土壤質量標準。蘇聯土壤質量標準中列有 DDT、六六六、砷、敵百蟲等十多個項目,日本有鎘、銅和砷等項目。
環境質量標準
最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生物質量標準

對污染物在生物體內的最高容許含量所作的規定。污染物可通過大氣、水、土壤、食物鏈或直接接觸而進入生物體,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態系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了食品(糧食、肉類、乳類、蛋類、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農藥殘留量。美國、日本、蘇聯等也規定了許多污染物和農藥在生物體內的殘留量。例如日本厚生省1973年 1月頒布的農藥殘留標準,對大米、豆類、瓜果等30多種生物性食品中的鉛、砷、DDT、六六六等 17種污染物規定了殘留標準。中國頒布的食品衛生標準對汞、砷、鉛等有毒物質和一些農藥等在幾十種農產品中的最高容許含量作出了規定。

聲環境質量標準

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適用於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環境質量標準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 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除上述四類環境質量標準外,還有噪聲、輻射、振動、放射性物質和一些建築材料、構築物等方面的質量標準。中國已經頒布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199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和《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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