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2007年7月2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以成房辦〔2007〕117號印發《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3條,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財政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辦〔2007〕117號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07年8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辦〔2007〕117號
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區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級相關部門:
《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多次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城市公共保障租賃住房,是城市公共住房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切實解決保障對象住房問題的有效方式。各單位部門要認真學習《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理解把握檔案精神,切實做好公共保障住房的租賃管理工作。實施過程中有什麼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賃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保障住房(以下簡稱公共住房)的租賃管理,促進我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設,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成府發〔2006〕50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07〕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住房是指依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成府發〔2006〕50號)規定,由城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面向最低收入家庭的實物配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及面向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公共住房的租賃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公共住房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公共住房租賃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公共住房房源的籌集、房屋配租和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並作好住房保障家庭子女入學、戶口遷移等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公共住房的年度需求計畫,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經市住房委員會審議後確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根據年度計畫和資金安排,採取收購二手房、商品房或新建等方式及時落實房源。
第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標準確定,對特殊困難家庭可實行減、免。減、免的申請受理、審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承擔。
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條 申請公共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相關申請表,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區房產管理局審核。
(二)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日內完成審核,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產管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報送。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區房產管理局報送的有關材料在1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別辦理《成都市最低收入家庭實物配租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個人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第九條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或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籌集情況進行配租。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軍人、烈屬家庭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優先獲得承租資格。
申請家庭應當服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配租安排,拒絕接受或放棄配租安排的,將被停止十二個月住房保障的資格。
第十條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租金補貼。
第十一條 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承租兩年後,可以申請購買所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
承租家庭購買所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審核、限購面積按照《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成府發〔2006〕52號)的規定執行。
承租家庭購買所承租住房的價格,按照購房當年全市同類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確定。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成立非營利性的管理機構對公共住房進行專業化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專業性管理公司對公共住房進行社會化管理。
委託其他公司管理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與所委託的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第十三條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住房或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應當與管理機構或管理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應當愛護房屋及相關設施、按時繳納租金,使用期間的物業管理等直接與居住房屋相關的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第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建立對租賃公共住房家庭的動態監管體系。區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承租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年度核查,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區房產管理局報送的覆核結果對承租家庭的承租資格予以延續或取消。
第十六條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承租資格的決定,由管理機構收回承租的公共住房:
(一)在年審中發現住房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
(二)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三)未及時繳納租金,經催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七)其他應該取消承租資格的情形。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使用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所購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的資產所有權屬於市級政府,不得作為事業單位資產。
第十八條 對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應按照《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財綜[2006]23號)檔案的規定進行管理,在市住房保障中心設立專用賬戶,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出售的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的售房收入和公共住房的租金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編碼:1030199),應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上繳市級財政。
售房收入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售經濟適用房收取房款時,應向購房人開具票據。收取的售房收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經財政部門批准開設的核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歸集後,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規定及時繳入市級金庫。
租金收入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取公共住房租金時,應向承租人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收取的公共住房租金收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經財政批准開設的核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歸集後,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規定及時繳入市級金庫。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公共住房制度實施中需支出的公共住房維修與管理費用、委託企業管理費用、上繳國家稅費、籌集公共住房發生的中介等各類費用,以及宣傳、公告、專題調研、場租費、勞務費、會議會務、培訓等各項專項費用,應納入公共住房專項資金預算,在年度公共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其他區(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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