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

2015年5月28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5〕85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該《程式》分總則、受理、調查、處理、附則5章17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印發的《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成房發〔2012〕1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5〕8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28日
通知,處理程式,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受 理,第三章 調 查,第四章 處 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的通知
成房發〔2015〕85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已於2015年5月11日經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處理程式

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強化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規範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處理程式。
第二條 本程式適用於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成都高新區,簡稱中心城區)範圍內面向社會公開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承擔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動態巡查和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保障性住房的各類違規使用行為。
第四條 下列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應當依照本程式進行處理: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三)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出售、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閒置、改變住房用途的。
(四)自契約備案之日起(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未滿5年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違規出租、出借、改變住房用途的。
(五)其他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為。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按照受理、調查、處理的程式辦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案件的來源:
(一)受理舉報;
(二)定期和非定期的專項督查和執法檢查;
(三)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巡查報告;
(四)其他來源。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案件經市公管中心決定不予受理的,屬實名舉報的應當書面通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其他情況由市公管中心將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三章 調 查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案件受理後,市公管中心應當立即組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實地調查收集證據,核實違規行為,承擔該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主動予以配合。
第九條 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告知當事人認定違規行為的事實、擬作出相應處理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條 對於調查屬實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本程式予以相應處理。對於調查不屬實的,屬實名舉報的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對舉報人公開調查結果;其他情況由市公管中心將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一條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發出《整改通知書》,並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對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的違規使用者,市公管中心依照相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解除契約,並要求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四)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相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約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並經市公管中心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
(三)違規使用者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相關規定和租賃契約的約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解除契約,並要求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三)逾期不退回的,市公管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出售、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閒置、改變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發出《整改通知書》,並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告知後應及時依據相關規定和購房契約約定,分別予以處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或要求違規使用者完善產權。收回出售住房相關稅費的繳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違規使用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市住房保障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契約備案之日起(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未滿5年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違規出租、出借、改變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發出《整改通知書》,並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收到市公管中心告知後應及時依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收回出售住房相關稅費的繳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違規使用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市住房保障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我市其他區(市)縣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參照本程式處理。
第十七條 本程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發布的《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的通知》(成房發〔2012〕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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