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1月20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以成房發〔2015〕1號印發《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範圍及對象、移交劃轉標準、移交劃轉程式、權屬登記、財務管理等6部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管局 成都市財政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1號
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房管局、市財政局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
2015年1月20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成華區武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各類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管理,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5號)、《關於五城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成規辦〔2010〕196號)的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範圍及對象
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建設單位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國有建設單位受政府委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國有建設單位按照土地出讓契約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其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均應無償轉移到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下屬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名下。國有建設單位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劃轉方式,其餘建設單位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移交方式。
凡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移交劃轉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進行建設施工圖審查前,均需與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簽訂《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契約》。沒有簽訂契約的,須補簽契約。
二、移交劃轉標準
建設單位移交劃轉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時,須具備《成都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契約履行證明》、《房屋面積實測報告》等檔案。
三、移交劃轉程式
(一)建設單位具備移交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後,3個月內向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提出移交申請,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自收到移交申請後10工作日內,按照移交標準進行移交驗收,驗收完成後與建設單位簽訂《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定》。
(二)國有建設單位具備劃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後,3個月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取得批准後,向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提出移交申請,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自收到移交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移交標準進行移交驗收,驗收完成後與建設單位簽訂《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定》。
四、權屬登記
(一)建設單位取得《成都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契約》、《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定》、《房屋面積實測報告》等檔案後一個月內,依法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所應分攤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到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名下。
(二)在辦理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03號)的規定,負責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三)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檔案後,會同建設單位持《成都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契約》、《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協定》、《房屋面積實測報告》等到成都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辦理該項目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及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五、財務管理
建設單位移交劃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後,建設單位依據企業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所移交劃轉的資產做相應的財務處理。
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接受的建設單位移交劃轉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調撥資產,進行專帳管理。成都市住房儲備中心在辦理完成接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產權權屬初始登記後,10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市財政局,申請作為調撥資產,納入單位資產進行管理。
各區(市)縣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移交劃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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