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

2015年5月25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5〕75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該《規定》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5〕7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15〕75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水平,為住房保障對象減輕負擔,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規定

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制度,根據《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範圍內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以下簡稱“公租房家庭”)物業服務費補貼的申請、審核和撥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財政撥付的物業服務費補貼專項資金,用於符合物業服務費補貼條件的家庭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條 公租房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補貼物業服務費80%,其餘公租房家庭補貼物業服務費50%。
第五條 公租房家庭的物業服務費補貼應當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之日起直至當次房屋租賃契約終止之日止享受的物業服務費補貼標準不變。
續簽或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當重新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
第六條 公租房家庭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的,承租人應當提供與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簽訂的《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其中屬於低保家庭的還應當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第七條 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承租人持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承租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填寫《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
(二)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收取《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並移交給市公管中心;
(三)市公管中心自受理當日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物業服務企業通知承租人繳納補貼後剩餘部分的物業服務費。
第八條 市公管中心應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物業服務費補貼名單在小區公示,公示期限為30天。有異議的,市公管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市公管中心應當取消補貼資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承租人追收對應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市公管中心應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名單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半年為周期申請撥付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核撥範圍限於上個周期承租人已公示的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撥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公管中心提出撥付申請;
(二)市公管中心審核後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市公管中心根據審定金額和年度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預算批覆,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向市財政局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專項資金;
(四)市公管中心將補貼專項資金據實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物業服務費補貼:
(一)違規拖欠租金的;
(二)對違規使用行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補貼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租房家庭包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特指與市公管中心簽訂租賃契約的公共租賃住房主申請人。
第十三條 各郊區(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費補貼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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