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公布了《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8條,不分章節總體上由四部分 組成。主要規範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地震監測台網構成與分類,地震監測台網規劃 編制建設運行管理,地震監測台網投入機制,地震監測科技 研究套用內容。《辦法》明確了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系統建設工程 範圍。《辦法》是《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配套政府規章,對於推進和加強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提高全省地震監測預警能力和預測水平具有重要保障 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28日
  • 施行時間:自2012年3月1日起
  • 會議通過: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
  • 法律檔案地方性法規
  • 文 件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辦法》解讀,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主要問題說明,

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與管理,規範地震監測活動,提高地震監測、預測和預警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震監測台網由專業地震監測台網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及其附屬技術系統等組成
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地震監測台網、設區的市地震監測台網、縣(市、區)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包括地震監測台(站、點)、監測中心、信息傳輸系統及其附屬技術系統和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指專業地震監測台網之外的由有關部門、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為保障工程安全、生產安全以及科研、教學等專門建設、管理的地震監測台(站、點)、強震動監測設施、信息傳輸系統及其附屬技術系統和設施。
附屬技術系統是指依託地震監測技術或者設施建設的專用於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等技術系統。

第四條

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編制省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上一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資源共享、持續穩定、利於保護的原則,符合城市、鎮規劃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管理的具體工作,並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技術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改造、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地震監測科學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地震監測技術,建設多個學科、多種手段的地震觀測系統,構成地表、地下、海域和空間觀測的現代化立體監測網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獲取地震信息的能力,加大地震監測台(站、點)密度,建設地震監測中心和信息傳輸、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等系統,為抗震救災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地震現場監測能力,建設地震現場流動監測台網和地震現場信息實時傳輸系統,為震後趨勢判定和抗震救災提供依據。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海域地震監測台網,提高海域地震監測能力。
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海洋氣象觀測單位和海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海域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核電站、高速鐵路、輸油輸氣管線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地震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建設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系統。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
(一)核電站等核能設施;
(二)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大型水庫,或者庫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大型水庫;
(三)可能發生嚴重地震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一)核電站等核能設施;
(二)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大型水庫和抽水蓄能電站,或者庫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的大型水庫和抽水蓄能電站;
(三)跨海特大橋,跨徑大於200米的梁式橋、大於300米的斜拉橋和墩高大於60米的橋樑,以及有特殊抗震要求或者位於複雜地質構造部位的橋樑;
(四)其他高度超過180米的建築物或者高度超過200米的構築物。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場地(點)的選擇、儀器設備的選型和技術方案的編制等提供業務指導。
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技術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將技術方案和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竣工驗收,並將竣工報告和驗收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提供業務指導,並對從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建設質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為地震監測台網正常運行提供通信、交通、電力、網路和頻道等保障條件,及時消除影響地震監測台網運行的因素。

第十七條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撤銷或者遷移。
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確需撤銷或者遷移的,應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確需撤銷或者遷移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靠社會力量,加強地震巨觀異常觀測,完善巨觀異常信息報送制度,提高捕捉地震短期與臨震巨觀異常的能力。

第二十條

轄區內有大型礦山企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震監測管理,及時、如實報送礦震信息,維護礦區及其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監測台網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將地震監測信息納入省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地震監測台網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監測信息質量,保證地震監測信息的連續準確穩定安全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地震監測資料備份系統,確保地震監測資料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技術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套用工作,提高地震監測技術標準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 限制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運行的;
(二)擅自撤銷或者遷移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
(三)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地震監測台(站、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立法背景

山東省是地震災害多發省份,存在著發生中強以上地震的地質構造背景,郯廬、聊考兩大強震 構造帶 縱貫 南北燕山-渤海強震構造帶在半島北部沿海通過,南黃海地震帶沿半島東南近海海域分布。山東省地震活動具有分布廣、強度大、震源淺和致災嚴重的特點。有史料記載以來,共發生5級以上地震70餘次,其中,1668年在郯城發生我國東部最大的8.5級地震。在新一輪24個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11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中,有3個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1個重點城市涉及山東省,防震減災任務艱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重視支持下,山東省地震部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全省地震監測台站建設,不斷加快台站最佳化改造,顯著提高了地震監測台網運行效能,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門類齊全、裝備先進、管理規範的地震監測台網,全省地震觀測系統基本實現了網路化集成化數位化規範化。全省主體地區地震監控能力達到1.7級,部分地區達到0.8級。每年處理天然地震事件和礦震事件500餘次,其中有顯著性影響的地震事件10餘次,省地震局連續多年獲得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先進單位,在全國地震觀測資料評比中連年取得優異成績。
由於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山東省地震監測台網密度和監測能力與先進國家或者地區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差距。各地地震監測能力發展不平衡,西部地區地震監控、速報和前兆觀測能力明顯低於東部地區;郯廬強震構造帶等重點區的地震監控和速報能力仍然有待提高;地震烈度速報台網建設、重大工程強震動監測剛剛起步;部分市地震監測與信息傳輸能力滯後於全省發展水平,難以實現與省及周邊市監測中心聯網和信息共享;觀測環境保護問題日益突出,部分地震台站和測項受干擾程度加重。上述問題的存在,不適應山東省震情形勢與事業發展需要,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
  

主要內容

(一)立法總則部分,共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宗旨是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與管理,規範地震監測活動,提高地震監測、預測和預警能力;其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1條)
二是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2條)
三是地震監測台網構成。地震監測台網由專業地震監測台網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及其附屬技術系統等組成。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地震監測台網、設區的市地震監測台網、縣(市、區)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指專業地震監測台網之外的由有關部門、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為保障工程安全、生產安全以及科研、教學等專門建設、管理的地震監測台(站、點)、強震動監測設施。附屬技術系統是指依託地震監測技術或者設施建設的專用於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等技術系統。(第3條)
四是原則。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的原則。(第4條)
(二)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共1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地震監測台網規劃編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編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資源共享、持續穩定、利於保護的原則,符合城市、鎮規劃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第5條)
二是地震監測台網投入機制。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改造、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第6條第1款、第3款)
三是具體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管理的具體工作,並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技術指導。(第6條第2款)
四是科技研究與套用。鼓勵、支持地震監測科學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地震監測技術,建設多個學科、多種手段的地震觀測系統,構成地表地下海域空間觀測的現代化立體監測網路。(第7條)
五是專業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加大地震監測台(站、點)密度,建設地震監測中心和信息傳輸、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等系統;建設地震現場流動監測台網和地震現場信息實時傳輸系統;建設海域地震監測台網,做好海域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加強地震巨觀異常觀測,完善巨觀異常信息報送制度。加強礦震監測管理,及時、如實報送礦震信息。(第8、9、10、19、20條)
六是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明確規定了應當建設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系統、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各類建設工程。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場地(點)選擇儀器 設備選型和技術方案編制等提供業務指導,負責對其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備案,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提供業務指導,對從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第11、12、13、14條)
七是地震監測台網運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為地震監測台網正常運行提供保障條件,及時消除影響地震監測台網運行的因素。規定專業地震監測台(站、點)、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終止或者撤銷、遷移;確需中止、終止或者撤銷、遷移的,應當按照相應程式和時限進行批准和備案。(第16、17、18條)
八是地震監測台網管理。規定各類地震監測信息應當納入省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強化地震監測台網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監測信息質量,保證地震監測信息的連續、準確、穩定和安全;建設地震監測資料備份系統,確保地震監測資料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第21、22條)
(三)法律責任,共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對未按照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根據《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進行處罰。(第24條)
二是對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運行的;擅自撤銷或者遷移專用地震監測台(站、點)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地震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25條)
三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26條)
(四)附屬條款,共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國家地震監測台(站、點)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地震監測台(站、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第27條)
二是施行時間,將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28條)

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於地震監測台網的組成。
《辦法》第三條對地震監測台網的組成作出規定,明確了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市、縣(市、區)專業地震監測台網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兩部分組成,包括地震監測台(站、點)、監測中心、信息傳輸系統以及依託地震監測技術或者設施建設的專用於地震烈度速報、地震災情速報、地震預警與緊急處置的技術系統和強震動監測設施。這一規定確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對於全面推進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充分發揮地震監測技術的基礎作用,加強專用技術系統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地震監測技術為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服務的能力,做好政府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技術條件保障等項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關於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
地震監測台網是地震監測和預測預報的基礎,加強我省地震監測台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有效運行,是提高我省地震監測能力和預測預報水平的根本途徑。為了加強我省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有關規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對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管理主體、投入機制等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強調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地震監測台網包括各級各類地震監測台(站、點)、多種觀測項目和技術手段,需要上下信息聯通、相互協調聯動,是一個由多個單元組成的比較複雜技術系統。地震監測台網的布局與規劃,需要統籌考慮地震活動區域特徵和地區發展差異,促進各級規劃互相銜接,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也需要綜合考慮地質構造環境、歷史地震、適用於不同觀測技術手段、不同觀測對象的基本條件和周圍因素對觀測環境的干擾與影響等,既不能重複建設,也不能造成監測空白區或薄弱區,需要全省綜合考慮、統一規劃,保證台網建設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二是強調政府應當作為投資主體,投資建設並不斷完善本級地震監測台網。《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作出規定,明確了政府在地震監測台網建設、運行和管理方面的主體地位和職責,要求各級政府建立投入機制,把地震監測台網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地震監測能力不斷提高。
三是強調建設單位應當作為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專用於保障工程安全、生產安全以及服務於科研、教學的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改造、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作出規定,明確了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和管理的主體與所需資金來源,更加有利於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行管理。
四是,對地震監測台網實行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有利於理順地震監測台網管理體制,發揮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以及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建設管理單位的主體地位作用,促進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更好更快發展。
(三)關於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主要是服務經濟建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安全、生產安全以及服務於科研、教學,減輕重大工程設施地震災害損失,避免或減少地震次生災害。核能設施、水庫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要工程設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壞,容易發生嚴重地震次生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橋樑等生命線工程一旦遭受地震破壞,嚴重影響幹線公路通行功能,阻礙抗震救災物資運輸。為此,《辦法》第十二條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工程設施作了詳細規定。
有關重大建設工程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主要是獲取我省強震動監測資料,為有關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驗算提供技術依據,提高有關重大建設工程的抗禦大震強震的性能,確保有關重大建設工程遭遇大震強震時的安全。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重要的電力水利交通工程設施以及超限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依法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提供了依據。
此外,《辦法》第十四條還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的備案和業務指導做出了規定,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建設場地選擇、儀器設備選型和技術方案編制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負責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竣工驗收和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及時將技術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四)關於地震監測台網中止、終止運行或者撤銷、遷移。
地震監測工作是地震預測預報的基礎,只有堅持對地震活動信息進行長期、連續、科學的研究和探索,掌握地震活動規律,才有可能做出有價值的地震預測預報。地震監測台網中止、終止運行,會使多年積累的地震觀測資料失去應有的科學價值,給全省地震監測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為此,《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地震監測台)、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中止、終止運行或者撤銷、遷移,作出了按照規定許可權和期限進行報批和備案的規定,強調了地震監測台網的完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了地震監測台網從規劃、建設、運行到中止、終止以及撤銷、遷移的全過程管理。
(五)關於海域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規定。
海洋地震約占全球地震總數的85%。我省海域歷史上發生過多次大地震,對沿海地區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我省是海洋大省,近海海域面積17萬平方公里,沿海地區人口集中、經濟發達,近海海域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將嚴重危及沿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海域地震監測,可以擴大我省地震活動監測範圍,提高我省整體地震監測能力,有利於了解和掌握海域地震地質構造與地震活動的關係、海域地震對沿海經濟建設影響程度,更好的為實施藍色經濟區和黃色經濟區建設發展戰略提供基礎服務。為此,《辦法》第十條對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海域地震監測台網,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監測能力。海洋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海域地震監測台網建設和運行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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