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法規
  • 外文名:Laws and regulations
  • 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
  • 免費查詢:法律門戶網、百度法律、政府網
  • 收費查詢:北大法寶、北大法意、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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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釋意

法制對應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詞並不是“法律制度”這個詞組的縮寫。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為另一個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的對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語:rule of law)。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倖免於法律或凌駕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歷史上,與法治鮮明對比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英語: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獲得實現,隨後推向世界。
在西方學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國視法律為工具的法律實踐既不同於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同於法治信念而建立起來的。Rule by law 這個詞組的中文翻譯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

數量

1949年至今,法律法規的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規)
中央法規約113394條
司法解釋約4100條
地方法規規章約309942條
中外條約約4613條
外國與國際法律約789條
台灣法律法規約7028條
澳門法律法規約10794條
香港法律法規約2475條
註:以上數據參考“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法規庫”可能與實際數量略有偏差

類別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既定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契約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檔案,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分級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查詢

我們的生活中經常需要查詢法律法規,尤其是法律從業人員基本每天都要使用。國內很多網站可以查詢到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如:
免費查詢:中國法律門戶網、百度法律、中國政府網等。
收費查詢:北大法寶、北大法意、法律圖書館等。

意義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體現國家權力,行使的行政職權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責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法應該遵循的原則很多,根據不同的層次,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 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這是我國行政法的最高原則,它規定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第二類 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也叫基本原則。這類原則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之下,產生與行政法並指 全部的行政法律規範。第三類 實行行政法的特別原則,這類原則是位於基本原則之下,產生於行政法並指導局部的行政法規範。例如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被告負責舉證責任。

作用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範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淨化人們的心靈、淨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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