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國國制

大韓國國制

大韓國國制》(朝鮮語:대한국 국제),又稱大韓帝國憲法,是大韓帝國於1899年8月17日頒布的一項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檔案。它由韓國法規校正所制定,並經過大韓帝國高宗皇帝李熙的敕裁而通過。《大韓國國制》雖然援引《萬國公法》作為依據,並披著“憲法”的外衣,其內容卻規定韓國實行“專制政治”、“無限君權”,隻字未提人民的權利和君主的義務,與一般意義上的憲法有著本質的區別。然而《大韓國國制》作為朝鮮半島歷史上的早期憲法,仍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韓國國制》
  • 外文名:대한국 국제
  • 別稱:大韓帝國憲法
  • 性質大韓帝國的憲法性法規
背景,經過,內容,影響,評價,

背景

朝鮮王朝一直是一個封建國家,實行君主專制制度,本無憲法可言。近代以後,開化黨等勢力開始提出了君主立憲的要求。1894年以後,朝鮮王朝實行近代化改革——“甲午更張”,並於1895年1月7日頒布了《洪範十四條》。《洪範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限制君權的內容,已初步具有憲法的雛形。但《洪範十四條》是在日本的壓力下制定的,而整個甲午更張的改革措施也是親日派在主導,因此《洪範十四條》的影響不大。1896年“俄館播遷”以後,朝鮮親日派倒台,甲午更張結束,朝鮮君主李熙朝鮮高宗)也不斷試圖加強自己的權力。高宗李熙加強君權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建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制度,凝聚國家的力量,為在日本和俄國的夾縫中的朝鮮爭取生存空間,避免因國家渙散或受制奸臣而使國家主權遭到損害。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稱皇帝,改國號稱“大韓帝國”,高宗的權力逐漸達到頂峰。
然而,此時韓國也有相當多的人士仍然主張實行君主立憲制,走議會政治的道路。“獨立協會”就是議會政治的積極鼓吹者。他們在首都漢城(今首爾)舉行萬民共同會,要求政治民主、伸張民權,韓國政府中也有不少人同情或支持獨立協會的活動,如朴定陽閔泳煥等。但高宗皇帝對於獨立協會削弱君權的要求非常恐慌,一方面頒布詔敕五條,表面上同意獨立協會的要求;另一方面指示御用組織“皇國協會”充當政府的打手,暴力破壞獨立協會的集會,並在1898年12月底動員軍隊,用武力將獨立協會鎮壓下去。獨立協會被鎮壓以後,韓國國內無人敢問津君主立憲,君主專制逐漸成為韓國政治的主流。同時,高宗也決定以法律形式鞏固專制皇權。在這種韓國政府對內壓制民主、對外抵禦外侮的背景下,制定了《大韓國國制》。

經過

甲午更張結束後,朝鮮高宗實行光武改革,在政治上最重要的任務便是強化君權。從1896年到1899年,高宗先後通過廢止內閣、恢復議政府、將高等裁判所改為平理院、最高裁判權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親總陸海軍等一系列措施,將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權力集於一身。另一方面,甲午更張時期出台的限制君權的《洪範十四條》已明顯不適用了,故高宗急於通過新的立法來鞏固他所獲得的權力。1897年3月16日,剛出俄國公使館沒多久的高宗與群臣議事時切感立法的重要性,其中鄭范朝強調:“近來法綱解紐,舊法廢棄,新法未立,可謂無法之國。”金炳始則主張頒布《朝鮮章程》,並提出了“舊本新參”的路線。於是高宗下詔“另設一所,折衷新舊典式、諸般法規,匯成一通,以為恪遵之地”。同年3月23日,“校典所”成立,金炳始趙秉世、鄭范朝三名元老大臣為總裁大員,金永壽朴定陽、尹容善、李完用為副總裁大員,顧問為李善得(Le Gendre, Charles William,又作李仙得美國人)、柏卓安(John Mcleavy Brown,英國人)、具禮(Clarence Ridgely Greathouse,美國人)、徐載弼(Philip Jaisohn,美籍朝鮮人)。值得注意的是獨立協會的領導人徐載弼參與校典所,雖然校典所是高宗與金炳始趙秉世、鄭范朝等大臣議定後設定的,但他卻最為活躍,成為校典所實際上的主導者,試圖將獨立協會實現君主立憲的主張引入校典所所制定的新法中。因此金炳始趙秉世、鄭范朝、金永壽等守舊大臣拒絕參加校典所會議,高宗亦對校典所不抱希望,校典所會議在1897年4月12日、15日、19日3次會議後便停止運作,光武改革期間第一次立法工作就這樣流產了。
隨後徐載弼離韓赴美、獨立協會繼續為其君主立憲的政治主張而奮鬥,最後在1898年12月底被高宗皇帝取締,強化君權的障礙被掃除,韓國政局也趨於穩定。於是大韓帝國的立法工作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高宗在1899年(大韓帝國光武三年)6月23日下詔設立校正所,7月2日改稱“法規校正所”,以議政(總理)尹容善為總裁。8月1日,高宗命令法規校正所制定憲法,並添加3名洋員——議政府贊務李善得、鐵道監督柏卓安、從二品具禮參與到法規校正所的事務中來。高宗在詔書中說:“法規校正所之權設,蓋欲定法律一規模,使有改觀之美也。在今萬國通好之日,政宜廣詢博採。議政府贊務李善得、鐵道監督柏卓安、從二品具禮,並議政官加差下,俾於論議典章之地,參酌新舊,務至妥善。”
1899年8月17日,高宗皇帝下詔曰:“有國者必頒示國制,以明政治及君權之如何,然後可使臣民式遵無違矣。本國尚無一定之制,頒示者未始不為欠典。其令法規校正所,商立國制,登聞取旨。”同日,高宗皇帝召見法規校正所總裁尹容善,議定官徐正淳、李鐘健、李允用權在衡、朴容大、李善得、柏卓安、成岐運、金永準、具禮和委員金益升、高羲敬、玄尚健,總裁尹容善進呈法規校正所擬定的《大韓國國制》文本,奏曰:“邦國之始立也,必先將政治之如何、君權之如何,著有一定之制,昭示天下,然後可使臣民式遵無違矣。昔我太祖大王誕膺天命,創業垂統,而尚無此等定製頒示者,蓋有所未不遑也。我陛下以上聖之姿,建中興之業,既已升進寶位,繼又改定國號。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萬億年無疆之休,實基於是焉。則凡先王朝未遑之事,俱將有待於今日,此法規校正所之所以設也。而今伏奉詔敕,自臣所商立國制,登聞取旨者,乃敢摭取眾議,援照公法,擬定國制一編,以明本國政治之為何樣政治、君權之為何等君權。此誠法規之大頭腦、大關鍵也。是制一頒,則千法萬規自可迎刃而破竹,其於校正乎何有哉?茲已經臣所會議,謹將標題開錄,請聖裁。” 高宗閱覽完畢,說:“此奏本眾議皆同,而外國人所議,亦可云乎?”尹容善說:“眾議皆同,而外國人所議亦同矣。”高宗下旨道: “以此定製,頒示天下。”遂批准並頒布了《大韓國國制》,8月22日將其登載在《官報》上,正式昭告韓國官民。

內容

第一條
大韓國乃世界萬國所公認之自主獨立之帝國。
第二條
大韓帝國之政治為由前則五百年傳來、由後則亘萬世不變之專制政治
第三條
大韓國大皇帝享有無限之君權,公法謂之自立政體。
第四條
大韓國臣民若有侵損大皇帝享有之君權之行為,勿論其已行、未行,均認失臣民之道理者。
第五條
大韓國大皇帝統率國內陸海軍,定其編制,命其戒嚴解嚴
第六條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頒布與執行,效仿萬國之公共法律以改正國內法律,命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公法謂之自定律例。
第七條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與文武官之俸給,發行政上必要之各項敕令,公法謂之自行治理。
第八條
大韓國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予或褫奪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公法謂之自選臣工。
第九條
大韓國大皇帝派送駐紮使臣於各有約國,宣戰、講和及締結諸般約條,公法謂之自遣使臣。

影響

《大韓國國制》是高宗實行光武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獨立協會運動期間君權與民權較量的結果。一方面,大韓帝國獨立自主地位通過《大韓國國制》的規定而得以明確,另一方面,《大韓國國制》賦予皇帝以立法、行政、軍事、外交等諸多大權,使高宗豎立了絕對的權威,其君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成為真正意義上至高無上的統治者
《大韓國國制》的條文相比之前的《洪範十四條》而言,其立法過程具有更強的自主性,且更加規範化,因為所有內容都是根據《公法會通》第六十八章來制定的,可知高宗以當時在國際法中被認定的主權國家之普遍定位作為昭示獨立主權國地位的法律依據。同時比起《洪範十四條》中限制君權的性質又正好相反,《大韓國國制》是以全面強化君權、實行絕對君主制為目標的。這從近代化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種倒退,但具體情況又有所不同:從巨觀來看,過去朝鮮王朝君主的權力合法性源於儒家的王政思想及中國皇帝的冊封,但是甲午中日戰爭以後,朝鮮不僅結束了宗藩關係,還確立了近代國家體制,因而大韓帝國時期的君權強化並非專制政體的簡單回歸,特別是當時處於內憂外患之下的高宗為了建立國內權威與防止外國侵略,認定強化君權是必要條件,故在傳統的儒家思想與冊封體制之外另尋豎立權力合法性的途徑,這就是依據萬國公法所制定的《大韓國國制》;從微觀來看,《大韓國國制》中加強君權的措施借鑑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第5、6、8、9條中對君權的規定與《大日本帝國憲法》一致,可見高宗對君權的強化某種程度上也是以日本天皇為榜樣的,但同時《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對臣民權利義務、議會、政府許可權、司法等的規定則在《大韓國國制》中付諸闕如。總而言之,《大韓國國制》所體現的正是光武改革時所執行的“舊本新參”路線,與甲午更張時期的政治改革存在著明顯的斷層現象。
《大韓國國制》的制定使韓國的君主專制達到頂峰,民主憲政在韓國無人敢提,高宗對此頗為得意,曾對左右侍從說:“方今地球上帝王雖多,但能把持主權、行專制之政的真正帝王,只有西方的威廉二世和東方的而已。”但是甲午更張結束後流亡日本的韓國政治犯們卻反對高宗加強專制的措施,多次策劃反攻韓國,廢黜高宗,實行君主立憲乃至共和制。另一方面,《大韓國國制》也沒能成功抵制日本的侵略,比如1905年日本強迫韓國簽訂《乙巳條約》,高宗拒簽,按《大韓國國制》最後一條的規定,所有條約必須韓國皇帝批准才有效,然而日本還是強行通過了這個條約,剝奪了韓國的外交權,直至1910年簽訂《日韓合併條約》,吞併朝鮮半島。所以沒有合理的制度及強大的國力作為依靠,即便再以憲法形式確立專制皇權,仍無法擺脫被日本奴役的命運。
日俄戰爭後日本控制大韓帝國君主專制有所鬆動,韓國的有識之士展開“甲辰革新運動”,積極倡議設立議會憲政研究會等團體也紛紛組建,鼓吹民主憲政。《大韓國國制》的地位逐漸動搖併名存實亡。1907月11月,剛即位的純宗皇帝李坧頒布新法,誓告太廟社稷,但由於已經是日本保護國,所以沒有多大意義了。

評價

《大韓國國制》作為一部憲法,其特點及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一部典型的欽定憲法,它維護君權的程度遠甚於《德意志帝國憲法》及《大日本帝國憲法》等著名的欽定憲法,因為這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韓國實行“專制政治”、“無限君權”,絲毫未提及人民享有的權利及君主應有的義務,故《大韓國國制》在當時就遭到了不少批評。中國柳亞子在《中國立憲問題》中便對《大韓國國制》抨擊道:“徒使擅權據位之徒,出其狙公飼狙之手段,造成沐猴而冠之政體,於尋常專制腐敗法律之中,添一欽定憲法以飾大地萬國之瞻聽,毋亦崇拜朝鮮而為斯效顰之下策乎,於國民幸福固何有也!”宋教仁也在《清太后之憲政談》亦以韓國俄國的憲法為例,來斥責清政府的假立憲。
由於《大韓國國制》強化君主專制及沒有保障人民權利,所以在後世韓國評價較低,普遍認為是一種倒退。比如代表韓國官方觀點的《韓國史》一書評述道:“《洪範十四條》雖然有日本這一變數介入的問題,但是對我國近代法制的確立過程有巨大的影響,以後在人權伸張和消除財產不均等方面有進一步的發展前景。因而甲午更張後過了近5年的《大韓國國制》頒布之時分明當是對近代法制思想的認識更為深化的時期。儘管如此,在《大韓國國制》里沒有關於國民權力的規定,故與近代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相去甚遠。”
韓國歷史學家李泰鎮則說:“我認為這種評價是錯誤的。除了《國制》之外,大韓帝國還制定了《會計法》、《陸軍法》、《刑法大全》等具體的分類法。而皇帝絕對權是日本明治憲法里更加堅決地作了規定的。如果說由於皇帝絕對權的規定而把大韓帝國看成封建國家的話,明治日本也應該算是封建國家。在建設近代國家的過程中,君主的絕對權傾向是常有的現象。大韓帝國的《國制》與日本明治帝國憲法有很大的差異。眾所周知,明治帝國憲法是主要參考德國系統法而制定的。而大韓帝國的《國制》是直接活用當時國際性較強的《萬國公法》和《公法會通》,這兩個法對明治帝國憲法的影響很小。……《國制》採納了很多這本書(公法會通)中的有關國家的重要規定。可以說它體現出了要求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大韓帝國的法律依據的意志。”因此對《大韓國國制》給予肯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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