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

憲政(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學和法學中的一個概念,至少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導憲法制定或推動憲法實施的實踐;第二層含義是建立並推動特定類型政治制度的實踐,這類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權力分立、代議民主、司法獨立等政治原理。

憲政
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後,將憲政從政治口號變成了政治制度,但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方式。例如,英國推崇議會至上,擁有不成文憲法,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美國在1787年即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具有成文憲法、剛性憲法等特點,突出總統權力,是較徹底的“三權分立”國家。
長期以來,某些西方國家為實現和平演變和顏色革命目的,單方面將自己的政治模式宣布為憲政典範,將自己的民主形式包裝為憲政民主,據此指責、攻擊與其政治制度存在差異的國家,並試圖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文化傳導和價值輸入。
建設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能簡單套用“憲政”這一概念。我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並長期執政,不能用所謂“憲政”架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我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同西方所謂“憲政”有著本質區別。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自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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