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

民主政治的核心內涵,西方的民主政治,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符合國情的選擇,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城鄉基層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共產黨民主執政,政府民主,司法民主,古代希臘的奴隸主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的核心內涵

第一,選舉。現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議制, 即民眾無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權,只能選擇民眾中的少數精英分子代行權利。因此,選舉領導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個核心內涵。民主政治中的選舉,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自由選舉,保障選舉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其次,定期更換領導人。再次,選舉必須是選擇行為,即選舉人在兩個以上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只有一個候選人的選舉,只是推舉或擁戴行為,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選舉。這就意味著,兩名以上的候選人必須競爭同一個職位,選民從中選擇一名候選人。總之,選舉是體現“主權在民原理”的最為重要的環節。
政治民主政治民主
選舉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選舉來實現,但選舉並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選舉等同於民主是一種機械的理解。為了標榜民主而把有關的一切程式和活動都規定為選舉的形式,實際上又不能真正實行,其後果可能導致民主流於形式而失去實質,成為假民主。
民主的本質應是人民大眾有充分的決定權,而決定權既可以用“肯定”即選舉來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罷免來行使。只要這兩種決定權有一種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體而言,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不一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政府任命,但受本級人大的監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負責人要每年向本級人大進行年度述職匯報工作,人大可隨時對其彈劾罷免,能否留任由人大進行信任投票來決定,考核合格通過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屆滿時才能平調或升遷;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職,只能待崗或降職任用,不得升遷,免職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任命。 (當然,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與政府博弈,需要允許他們自辦報紙、發表觀點,需要允許人大直選,需要縮小人大代表數量)
這種任命權和罷免權相分離的方式不同於選舉,但也可以充分體現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這種方式符合國家統一、政令暢通的要求,符合一黨執政、黨管幹部的要求,適合現實國情,能夠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機結合,易於實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充分民主的最恰當的方式,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
第二,各政治主體的專門化、自主化及其相互關係的制約化。從橫向上看,政黨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機構是獨立機構,即專門化了的、角色邊界清晰而明確的、互不相屬的結構。從縱向上看,不同層級的政治機構都是相對自主的機構,而不是只聽命於上級機構的下屬機構。橫向的和縱向的各政治機構之間是相互制約的互動關係,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機構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機構的單向影響關係。
第三,不同意見的合法化。民主是共同體成員以普遍認同的程式和規則為依託,和平地解決利益衝突,使得各利益主體追求利益的積極行為得以持續進行的制度安排和實際行為過程。因此,按特定程式,自由發表任何不同意見是民主的根本。同時,不同意見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選舉和各政治機構之間縱向的和橫向的制約關係得以實際運行的根本保障。

西方的民主政治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以後,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儘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於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誌;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

符合國情的選擇

人類幾千年政治文明史,反覆印證了一個道理: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走什麼樣的民主道路,要與一國的國情相適應。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植根於中華民族幾千年來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廣闊沃土,產生於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而進行的偉大實踐,是適合中國國情和社會進步要求的選擇。
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借鑑了人類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國傳統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因此,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中國的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也就沒有人民民主,這是被歷史證明了的客觀事實。中國人民當家作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過艱苦卓絕的鬥爭實現的。中國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創建的。中國民主政治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根本上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
中國的民主是由最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在中國,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這就從經濟基礎上決定了中國的民主不受資本的操縱,不是少數人的民主,是最廣大人民的民主。在中國,享有民主權利的人民範圍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中國的民主是以人民民主專政作為可靠保障的民主。人民民主專政,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內部實行最廣泛的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國家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求對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貪污賄賂和瀆職等各種犯罪行為,依法使用專政手段予以制裁,以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國的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組織原則和活動方式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議事,使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得到充分表達和反映,在此基礎上集中正確意見,集體決策,使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得以落實和滿足。實行民主集中制,還要求“尊重多數,保護少數”,反對無政府主義的“大民主”,反對把個人意志凌駕於集體之上。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在中國人民追求民族獨立、國家富強、生活幸福的長期鬥爭和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程向世人昭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找到了一條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正確道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找到了一條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國家的正確道路。也正因如此,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被明確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當代中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中國發展和進步的客觀要求。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擺脫國家貧窮落後面貌,實現現代化和民族復興,是中國人民的百年追求和夢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新中國成立56年來的探索和奮鬥,中國徹底改變了一窮二白的落後面貌,生產力迅猛發展,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國際影響日益擴大。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創造了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4%的經濟奇蹟,13億中國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了小康水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朝著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繼續前進,是中國人民堅定不移的選擇。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維護中國國家統一、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歷史反覆證明,在中國,沒有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穩定,就沒有國家的繁榮富強和人民的安居樂業。近代中國,深受外國入侵、軍閥混戰和政局動盪之害。中國人民對此刻骨銘心。中國的統一和穩定,是中國人民之福,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歷來是中國各族人民最關切的頭等重要的大事。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依靠其遍布全國的近350萬個黨組織和6960萬名黨員,憑藉其豐富的執政經驗和駕馭全局的能力,統籌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發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和諧穩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是保證政權穩定的需要。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且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差異較大,因此,保證政權穩定對中國意義非同尋常。只有保持政權的穩定,才能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才能使國家現代化的發展戰略和奮鬥目標,在長時間裡得以一以貫之地實行;才能減少各種不必要的或不應有的政治內耗,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集中一切資源、力量和智慧,解決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本質是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根本準則,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的本質要求。在中國,中國共產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就是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這一根本準則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實的貫徹和體現。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帶頭遵守和維護憲法和法律,堅決與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做鬥爭。
中國共產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實現形式。一是領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國家權力,以此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針、政策能夠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二是領導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此保證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符合人民的意願、利益和要求。三是領導人民實行基層民主,由民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四是領導人民嚴格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實上的廣泛的自由和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平與正義。通過這些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真正作為國家的主人,運用屬於自己的公共權力和各項公民權利去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實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國家實行的兩院制。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多年來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以上,參選率在90%左右。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依法實行差額選舉。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罷免或者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目前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有280多萬人。各級人大代表來自各民族、各行業、各階層、各黨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均有相當數量的工人、農民代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工人、農民代表占總數的18.4%。為保證國家的權力真正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權依法提出議案、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受法律保護。
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國選舉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較多,不便經常開會議事,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175人,其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5人。中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也設立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通過差額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代表大會相同。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表決各項議案實行絕對多數原則,即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修改,須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四項: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這也是中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主要體現。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實行何種政黨制度是由國家性質、國情、國家利益和社會發展要求所決定的。中國的政黨制度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兩黨或多黨競爭制,也有別於一些國家實行的一黨制,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長期實踐中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風雨同舟、團結奮鬥的成果,是當代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目前共有九個政黨。除中國共產黨外,還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48年成立)、中國民主同盟(1941年成立)、中國民主建國會(1945年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1945年成立)、中國農工民主黨(1930年成立)、中國致公黨(1925年成立)、九三學社(1945年成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1947年成立)。由於這些政黨大都成立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1937—1945年)和解放戰爭(1946—1949年)時期,是在爭取實現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的鬥爭中建立的,因此被稱為“民主黨派”。在當今中國,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無黨派人士也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黨派、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中國政黨制度的顯著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中國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各民主黨派是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的親密友黨和參政黨,而不是反對黨或在野黨。各民主黨派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有著共同的奮鬥目標。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中國的國情和國家性質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多黨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同時,這種領導又不是簡單的包辦,而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都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並由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其中,漢族人口最多,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少數民族人口為1064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國家在處理民族問題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國採用的是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中國採用民族區域自治的辦法解決民族問題,是根據本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係和民族分布等具體情況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及其實施作出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目前,全國少數民族幹部總數達290多萬人。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三是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目前,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有4787種,印數5034萬冊;雜誌205種,印數781萬冊;報刊88種,印數13130萬份。目前,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彝等少數民族文字已有編碼字元集、字型、鍵盤的國家標準,文字軟體已實現Windows系統上的運行和雷射照排。四是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清真寺約2.39萬座,教職人員約2.7萬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國家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優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採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照顧少數民族特殊的生產生活需要,等等。中國政府於2000年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到2004年底,陸續開工60多個重點工程,投資總規模達8500多億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衛生、環保等多方面。全國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以及120個自治縣中的83個自治縣被納入西部大開發範圍。國家制定的“八七扶貧攻堅計畫”、“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組織實施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將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國家對西藏的發展給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資39億元人民幣,建設了30項工程。第十個五年計畫(2001—2005年)期間,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資312億元人民幣,建設117個項目。?
由於成功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少數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務,民主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保證了中國各民族不論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和諧民族關係。

城鄉基層民主

擴大基層民主,是完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趨勢和重要基礎。隨著中國的發展和進步,全國各地城鄉基層民主不斷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渠道增多,民主的實現形式日益豐富。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以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已經成為當代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
(一)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多在農村。如何擴大和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使農民在所在村莊真正當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找到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這就是實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展於80年代,普遍推行於90年代,已成為在當今中國農村擴大基層民主和提高農村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
中國憲法規定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中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能、產生程式和任期等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使農村基層民主自治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制定或修訂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或村委會選舉辦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體的法律法規保障。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
(二)城市社區民主政治建設
城市居民委員會是中國城市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在城市基層實現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新中國成立後,即在全國各個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員會,實現城市居民對居住地公共事務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首次寫入中國憲法。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城市居民委員會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1999年,國家在全國26個城區開展了社區建設的試點和實驗工作。此後,在全國開展了社區建設示範活動。到2004年底,全國城市已經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區建設要求的71375個居民委員會。目前,城市社區建設正在由點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東部地區向西部地區推進,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正在全國展開。
如同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區居民自治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民主選舉方面,選舉的形式經歷了由候選人提名到自薦報名,由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由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並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斷提高。近年來,城市社區居民直選蓬勃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對26個試點城區的調查表明,城市社區居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直選持積極參與的態度,超過九成選民參加了投票。通過直選成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呈現出年輕化、知識化和職業化的趨勢。在民主決策方面,社區居民是民主決策的主體,通過社區居民會議、協商議事會、聽證會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對社區內公共事務進行民主決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會依法辦事,按照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規約規範工作,努力增強居民當家作主意識,實現“社區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監督方面,實行居民委員會事務公開,凡是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涉及全體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務,都及時向居民公開,並通過召開居民評議會,聽取居民意見,接受居民監督。
(三)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
職工代表大會,是保證職工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國,職工在企事業單位中享有的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主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來實現。
新中國成立後即在公有制企業中實行了職工代表會議制度,1957年後在全國普遍推行了這一制度。中國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勞動法、工會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了相應規定。依據有關法律,職工代表大會具有五項職權:對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計畫和方案有審議建議權;對工資、獎金、勞動保護、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有審查通過權;對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有審議決定權;對企業行政領導幹部有評議監督權;對廠長有推薦或選舉權。
在中國,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代表中不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能夠代表全體職工民主管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從1998年起,廠務公開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開始實施,並逐步向非公有制企業拓展。截至2004年底,中國已建立工會的企事業單位有173.2萬個;全國基層工會所在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有36.9萬個,覆蓋職工7836.4萬人;實行廠務公開的有31.6萬個,覆蓋職工7061.2萬人。目前,建立工會組織的公有制企業中有52.8%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覆蓋職工3502.6萬人,占已建立工會公有制企業職工的72.9%;建立工會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中有32.6%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覆蓋職工2787萬人,占已建工會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46.7%。
改革開放以來,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實行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係、保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企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堅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方針,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將努力推動各類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實解決在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得到落實。

尊重和保障人權

2004年3月,中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揭開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篇章。
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在要求。社會主義民主,就是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切實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各項權利得到保障和不斷發展基礎上的民主。
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始終將維護國家主權和獨立、保障和發展人民的各項權利作為根本任務,並將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中國共產黨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努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斷滿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憲法為依據,中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在建國50多年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的基礎上,中國人民今天享有著過去從未有過的全面、真實和充分的人權。
中國政府重視國際人權公約在促進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參加21項國際人權公約,並採取多種措施認真履行公約義務。中國政府於1997年10月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該公約,中國政府於2003年如期向聯合國提交了首次履約報告,並於2005年4月接受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中國有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和準備,一旦條件成熟,國務院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約問題。

中國共產黨民主執政

在半個多世紀的執政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形成了關於民主執政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建立了民主執政的制度體系,並正在積極探索民主執政的新途徑和新方法。中國共產黨廣大黨員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黨的各級幹部民主作風明顯改善。
民主執政,就是中國共產黨要堅持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的民主集中制,以發展黨內民主帶動和發展人民民主。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將民主執政與科學執政、依法執政一起,確立為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方式,開啟了中國共產黨加強民主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民主執政水平的新階段。
(一)改革和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即按照黨的基本理論、綱領和路線,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教育,發揮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作用和影響,實現黨的領導。
在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改革和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按照執政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和人民團體的關係。一方面,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各方獨立負責、步調一致地開展工作,通過這些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另一方面,支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經過民主討論和法定程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並對他們進行監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支持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加強同民主黨派合作共事,充分發揮中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支持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更好地發揮黨聯繫各方面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發展黨內民主
以發展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的發展,是中國共產黨民主執政的重要內容。近年來,中國共產黨在發展黨內民主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
——努力建立健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機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頒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通過總結黨內民主發展的新鮮經驗,完善了黨員民主權利行使的程式,黨員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
——健全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在縣以上各級黨組織設立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黨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為進一步發揮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作用,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中國共產黨在5個省的12個市、縣、區實行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中共中央已決定建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進一步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並積極探索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
——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中國共產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努力健全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重點加強各級黨委全體會議的作用。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進一步發揮全委會作用的重要舉措。各級地方黨委領導班子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向同級黨委全委會述職和報告工作,接受全委會的監督。
——改革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中國共產黨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內選舉候選人提名方式,經過民主推薦,把組織提名與黨員提名結合起來。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
——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黨內監督重點、途徑和辦法等重大問題作出全面規定,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新形勢下黨員各種違紀行為的處理作出了全面具體的明確規定。
(三)擴大幹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
多年來,中國共產黨不斷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努力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
一是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2002年,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節作出全面規定,使這一工作趨於完善。
二是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2004年頒布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適用範圍、選拔程式、考試考察方法、紀律和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推進了這項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黨委對幹部選拔任用的民主決策機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04年中共中央頒發《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明確規定: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時,應當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四是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從1993年10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開始實施起,一大批素質好、年紀輕、學歷高的優秀人才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辦法進入了國家公務員隊伍。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決定從2006年1月起正式實施這一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舉措,對於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按照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的目標,中國共產黨把加強對權力約束的制度建設與對幹部的有效監督結合起來。一是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包括對民主集中制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二是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監督。包括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財政資金運行的監督,以及對國有資產和金融的監管等。三是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包括加強黨內監督,支持和保證人大監督、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司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等。

政府民主

中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支持和保證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是中國政府全部工作的根本宗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中國各級政府按照民主執政的要求,圍繞“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大力加強行政能力建設。2005年2月經修改後公布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充分體現了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行政和加強行政監督的民主精神。
(一)推進依法行政
1999年11月,中國國務院頒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了依法行政的任務和要求;2004年3月,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用十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按照合理與合法、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確立了行政許可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在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時,突出了政府行使權力的民主內涵。
加強政府立法工作。1978年以來,中國國務院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數百部法律議案,制定了650多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幾年,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高度重視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立法,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國務院先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全生產法(草案)、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公務員法(草案)等法律議案,公布或修改公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宗教事務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婚姻登記條例、法律援助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在立法中充分體現對社會困難群體的照顧,使政府行政體現更多的人文關懷。2005年,中國國務院重新修訂《信訪條例》並予以公布,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強化了政府信訪工作的責任,突出了權責統一、公開便民、保障公民權利的精神。
改善行政執法。中國政府強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不斷強化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減少和杜絕執法隨意性。在執法過程中,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堅決糾正行政執法中損害民眾利益和以權謀私等各種違法行為,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近年來,政府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了在城鎮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徵用和徵收等方面侵犯民眾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
完善行政監督制度。中國政府在接受人大、政協、司法、輿論和民眾監督的同時,還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行政監督制度。一是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決策者責任。二是推行行政責任追究制,對政府官員的違法行政行為予以追究。三是實行行政複議制度以及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制度,及時有效地監督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嚴格依法行政。四是加強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國家審計署對中央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認真審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作出報告,並對違反財政財務法規的問題作出審計處理決定。2005年,中國決定在繼續進行省(部)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廳(局)級領導幹部。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中國政府按照民主行政的要求,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和制度創新,著力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設廉潔、高效、務實政府。
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職能。按照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機制能夠調整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的原則,逐步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把政府不該管的事情逐步交給企業、市場和社會。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解決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問題,努力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中國政府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了行政審批項目並根據情況分別予以取消或作出調整。2002年到2004年,國務院分三批宣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806項。到2004年底,國務院部門的審批事項已減少50.1%。同時,地方政府也大幅度精簡行政審批項目,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今後,中國政府將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審批方式,加強後續監管,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
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國政府努力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和管理格局,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國務院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行政法規,制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106件應急預案,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中國政府更加重視回應社會的公共訴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大財政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的支持力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
(三)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中國政府不斷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努力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通過各種形式支持和擴大公眾對政府決策的有效參與。
建立政務公開制度。中國政府要求各級政府部門辦理的行政事項,能夠公開的都要向社會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中國政府特別要求學校、醫院和水、電、氣、公交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部門和單位,要全面推行辦事公開制度。近年來,通過推廣政府入口網站為視窗的電子政務、建立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和突發事件新聞報導機制等工作,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斷提高。目前,中國政府正在制定旨在增加政務管理透明度的法規,為規範政務公開提供制度保障。
擴大公眾對政府立法的參與程度。中國政府通過媒體公布法規草案、專家諮詢論證、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加快了政府立法公開化步伐,保證公眾對政府立法的有效參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和完善了有關制度和機制,努力保證政府立法能夠真正集思廣益、體現民意。
建立專家諮詢和論證評估制度。中國各級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時,認真聽取和吸納專家的意見。近年來,國家組織專家完成了包括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農業科技發展規劃、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公共衛生建設規劃等若干重大發展戰略的研究報告,為決策提供智力支持。國務院在制定或修訂行政法規過程中,也廣泛徵求和吸收專家意見,努力做到符合實際和更具操作性。
建立社會聽證和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和公示已逐漸成為各級政府在作出決策時經常採用的方法。立法法、價格法、行政許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舉行聽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就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定了政府規章。2002年1月,政府有關部門第一次舉行全國性的行政決策聽證會,就“鐵路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方案”進行聽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各地舉行的各類聽證會達數千次,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積極性空前提高。

司法民主

中國的司法體制和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中國不斷建立和完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努力通過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中國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專門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分開的司法體制。這一司法體制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性質,同時也借鑑了其他國家司法體制建設的經驗。中國司法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懲治違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獨立進行活動;任何干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據此,中國建立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的制度,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進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抗訴、監督法律實施的制度。
中國司法在制度和程式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則,通過實行審級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律師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調解制度等,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古代希臘的奴隸主民主政治

公元前6世紀至前4世紀存在於雅典的一種僅限於公民集體成員的民主政體。馬克思主義史學界稱之為奴隸主民主政治。
現代西文中的民主(德摩克拉西,democracy)一詞由古希臘文“德摩克拉提亞”演化而來。古希臘文中的“德摩”有“人民”之意,“克拉托斯”意“主權”、“權力”。兩詞合成一個即“人民主權”(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它可能最早出現於雅典,是雅典平民與貴族長期鬥爭的產物。因而“民主”一詞最早是在雅典得到使用的。希羅多德的《歷史》提到這個詞(《歷史》6.43)。
雅典民主制思想的根源可追溯到原始氏族民主的觀念。約在公元前8世紀貴族政治取代王政,改變了政體直接發展為君主專制的方向。公元前594年,梭倫在平民推動下實行改革,解放負債平民,促進了包括中小土地所有者在內的公民集體的形成、鞏固,提高了公民大會在政治決策中的地位,建立公民普遍有權參與的民眾法庭以及400人議事會,為民主制奠定紮實的基礎。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原則劃分政區,建立抽籤選舉產生的500人議事會和實行陶片放逐法,進一步削弱貴族勢力,民主製得以確立。公元前461年,厄菲阿爾特民主改革徹底廢除貴族會議政治特權,完善民主制。至伯利克里時代以及前4世紀的大部分時期,民主制已相當成熟,包括如下主要內容:最高立法、執法與行政權力機構是公民大會,每13天舉行一次。公民均在大會上有投票權、辯論權、提出動議權。所有有關國家的重大事務,包括重大案件均由大會以多數票表決。附屬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500人議事會,職能是在公民大會休會期間主持國政,為大會準備提案,監督各級公職人員。議員從30歲以上公民中抽籤選出。日常司法機構為民眾法庭,審判員也由30歲以上公民中抽籤產生。此外,還有隸屬公民大會和500人議事會的眾多具體行政、軍事機構,多由10人組成,如將軍會議、公賣員、市場監督等。成員均通過抽籤或投票產生,無財產資格限制,無職業官僚。某些低級公職,如記錄、警察等則由奴隸充任。為保證公民下層積極參加公共生活,國家對許多公職、甚至觀看文藝演出都發放津貼。這是建立在社會上一部分人(公民)對另一部人(奴隸和外邦移居者)以及附屬國壓迫、剝削基礎上的有限民主制。但在古代各地專制橫行的條件下畢竟是較先進的政體,具有深刻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它對其他邦民主制的確立有重大影響,對雅典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有極大促進作用。古希臘眾多最傑出的哲學家、戲劇家、歷史家、美術家、修辭家等等或是雅典人,或長期在雅典生活,這無疑是公民民主生活的結果。在文藝復興和啟蒙時代,雅典民主思想曾被資產階級思想家發掘出來,成為反封建的銳利武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