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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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附屬檔案:北方採暖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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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家財政將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對北方採暖地區開展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進行獎勵。為加強該項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方採暖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本辦法所稱“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獎勵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為明確責任,充分調動地方人民政府的積極性,獎勵資金採取由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具體項目實施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四條 獎勵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獎勵資金使用範圍
(一)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獎勵;
(二)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獎勵;
(三)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等改造獎勵。
(四)財政部批准的與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獎勵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 獎勵資金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即綜合考慮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在氣候區、改造工作量、節能效果和實施進度等多種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算公式:
某地區應分配專項資金額=所在氣候區獎勵基準×[∑(該地區單項改造內容面積×對應的單項改造權重)×70% +該地區所實施的改造面積×節能效果係數×30%]×進度係數。其中:
氣候區獎勵基準分為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兩類:嚴寒地區為55元/m2,寒冷地區為45元/m2。
單項改造內容指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三項,對應的權重係數分別為:60%,30%,10%。
節能效果係數根據實施改造後的節能量確定。
進度係數,根據改造任務的完成時間,分為三檔:
1. 2009年採暖季前完成當地的改造任務,進度係數為1.2;
2. 2010年採暖季前完成當地的改造任務,進度係數為1;
3. 2011年採暖季前完成當地的改造任務,進度係數為0.8;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建設部根據各地改造工作量與節能效果核定獎勵資金。改造工作量與節能量核定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在啟動階段,財政部會同建設部根據各地的改造任務量,按照6元/m2的標準,將部分獎勵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用於對當地熱計量裝置的安裝補助。
財政部會同建設部根據各地每年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和節能效果核撥獎勵資金,並在改造任務完成後,對當地獎勵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獎勵資金後,會同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具體項目清單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於具體項目的管理,各地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確保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的規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要認真組織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為名進行大拆大建,應對擬改造的項目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並嚴格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確保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冒領獎勵或者截留、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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