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發表的檔案。

“十二五”期間北方採暖地區地級以上城市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實現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供熱計量工作實施進度同步出台供熱計量價格,出台的供熱價格政策要有利於鼓勵和促進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為調動用戶行為節能的積極性,可將兩部制熱價中按面積收取的基本熱價比例暫按30%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
  • 文號:建城〔2010〕14號
  •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通知,基本原則,工作任務,工作要求,

通知

建城〔2010〕14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設局、規劃局、房地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我國北方地區冬季供熱採暖每年消耗煤炭1.5億多噸標煤,占北方地區建築能耗50%以上,大大高於同等氣候條件下已開發國家水平,浪費嚴重。
為貫徹執行《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進一步深化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推進供熱計量改革,促進建築節能,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原則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各地應將供熱計量改革作為推進本地區節能減排的重點工作,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工作目標,落實具體任務和實施計畫,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
堅持供熱單位實施主體的原則。供熱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地方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積極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工作。
堅持同步推進的原則。新建建築工程建設與供熱計量裝置安裝同步,既有居住建築供熱分戶計量改造與節能改造同步,供熱計量裝置安裝與供熱計量收費同步。

工作任務

(一)大力推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從2010年開始,北方採暖地區新竣工建築及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築,取消以面積計價收費方式,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方式。
用兩年時間,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全部完成供熱計量改造並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二)完善新建建築供熱計量的監管機制。
切實加強新建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和銷售等環節落實建築節能標準和供熱計量裝置安裝的監管,保證新建建築達到建築節能標準和分戶計量收費的要求。
(三)保質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
要將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與老舊小區環境改造通盤考慮,進行綜合改造。對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驗收。
發揮國家獎勵資金的引導作用,制定地方激勵政策,調動供熱單位、產權單位、居民個人以及其他投資主體的積極性,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創新資金投入方式,精心組織實施,保質保量完成《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規定的1.5億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
(四)強化供熱單位計量收費實施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制定供熱單位選型、購置、維護管理供熱計量器具的實施細則。符合供熱計量條件的建築,供熱單位必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並負責供熱計量器具的日常維護。
(五)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技術體系。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供熱計量技術規程》等國家現行標準,因地制宜地選擇供熱計量方式,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供熱計量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供熱計量設計、施工質量、驗收、供熱計量器具維護管理等技術標準體系。
(六)加強供熱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的供熱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的計量監督檢查,建立企業監管檔案,依法強化供熱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製造許可監管,嚴厲查處無證生產、不按產品標準和已批准的型式進行生產以及將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法組織開展供熱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快完善供熱計量器具檢定裝置建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計量檢定機構要依法做好供熱計量器具首次及後續檢定工作,嚴禁不具備供熱計量器具檢定資格的機構從事供熱計量器具檢定工作。
對於具備條件的地區,居民用供熱計量器具的檢定費用由同級財政保障,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收費標準從低核定。
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計量器具的檢定費用。供熱計量器具生產單位及使用單位要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進一步加大供熱系統節能管理。
各地要支持供熱管網、熱源節能改造,降低能耗,實行供熱系統計量管理。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據《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制定供熱系統能耗考評指標體系和考評辦法,建立節能監督機制,強化供熱系統節能管理。
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展供熱系統和建築能耗統計試點工作。

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政府要充分發揮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的主導作用,建立健全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機制,統一協調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地要依據《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供熱計量工作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編制供熱計量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供熱計量工作實施方案。沒有完成採暖費補貼“暗補”變“明補”改革工作的,要儘快完成,並與建立個人熱費賬戶相結合,實行用戶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
城市政府要將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納入領導幹部綜合考評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領導是供熱計量改革第一責任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供熱計量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將供熱計量改革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負責人考核評價內容,並作為對供熱單位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最主要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供熱計量工程質量實施專項檢查,並將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情況納入全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檢查的重點,檢查結果抄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
(三)進一步明確獎懲制度。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新建建築,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驗收報告,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對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向供熱計量改造傾斜。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不同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撥付中央財政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
凡是住宅供熱計量收費面積占集中供熱總面積的比例低於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報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等;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城市申報全國文明城市等稱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提出否定的意見。對已獲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應限期達標,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進行督辦。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民用建築工程項目,不得受理其參加“魯班獎”等獎項的評選。
(四)切實做好供熱保障工作。
各地要加強輿論引導,正確處理好供熱計量改革與供熱保障的關係,爭取廣大民眾對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穩妥地解決供熱計量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要特別重視人民民眾的舉報和投訴,各有關部門要及時處理並反饋結果。要特別關心解決好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冬季採暖問題,使人民民眾享受到供熱計量改革的成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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